银行(公司)治理制度汇编(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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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文件汇编(中册)公司治理制度目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9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37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4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4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47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50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规则5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56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59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62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65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工作规则68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70市商
2、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73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工作制度76银行股权管理办法78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权管理办法82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8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营管理层年薪及绩效考核办法87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90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办法9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村镇银行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01风险管理制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政策106银行操作风险和控制自我评估管理办法111银行检查工作流程指引117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管理办法13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政策138银行信贷资产风险预警处置管理办法144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
3、151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157关于保函业务实际操作中风险提示的通知163银行授权管理办法166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177银行合同管理办法185银行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办法199银行诉讼(仲裁)工作管理办法207银行律师聘用工作管理办法212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办法(修订)214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风险防控指引222银行外包风险管理办法229银行员工合规风险举报实施办法232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政策235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政策241银行不良贷款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249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53银行分行管理制度指引266运营管理制度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320银行个人存款挂
4、失业务操作规程325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330关于施行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335银行对账业务管理办法337银行信贷资产减值准备核算办法341银行理财业务会计核算办法346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352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核算办法355银行表外信贷业务核算办法358银行票据贴现核算办法360银行债券投资业务核算办法363银行金融资产回购业务核算办法372银行抵债资产核算办法376银行递延所得税核算办法381银行固定资产核算办法385银行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办法390银行无形资产核算办法394银行职工薪酬核算办法398关于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业务操作流程401银行现金集中清分
5、配送业务管理办法409银行凭证配送管理办法411银行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试行)415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418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试行)426银行前台业务异常行为、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报告制度441银行单位结算账户操作规程447银行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463银行支票业务的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469银行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办法475银行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操作规程479银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管理办法484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486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493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503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办法518银行
6、金库管理办法523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528银行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539银行银行本票业务操作规程543银行出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547银行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551银行会计基本规范553银行预留印鉴卡管理办法616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618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623银行会计经理考核办法630银行仓库管理暂行办法636银行前台业务登记簿管理办法644银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681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权限卡管理办法(修订)684银行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689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账务处理手续692银行单位协定存款章程700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702银
7、行出纳制度及操作规范707银行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管理办法717银行智能汇兑业务操作手册720银行支票业务操作手册727银行单位协定存款业务操作手册73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号。第三条 本行依法接
8、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行;英文全称:BANK OF CO., LTD.;简称为:BANK OF 。第五条 本行住所:市区路号第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七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本行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本行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9、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本行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的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体制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第十三条 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总行在人事、业务、综合计划和基本规章制度等方面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十四条 根据业务发展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调整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第二
10、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五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坚持依法经营,服务地方经济,实行科学管理,争创一流信誉,力求最佳效益,确保股东权益。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本行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从事银行卡业务;(十)提供担保;(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三)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股 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七条 本行股份采取股票形式。公司股份总数为万
11、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第十八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九条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合计107,201,586股,占其时本行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第二十条 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包括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12、出决议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13、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部门批准的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本行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将不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本行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本
14、行股份的法人受让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主体资格。购买本行股份后持股总数达到本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或受让持有本行股份达到本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事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二十七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15、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 东第二十九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人。本行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第三十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一条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及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请求、召
16、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本行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
17、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三条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18、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本行股东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中资商业银行入股的条件。第三十七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19、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及时、完整、真实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其关联企业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六)维护本行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的合法经营;(七)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合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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