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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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目 录录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3 矿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6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7 生产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9 安全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2 机电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4 经营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6 技术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17 通防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17 安全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19 机电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21 地测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21 采掘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22 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23 2 地质工程师(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4 测量工程师(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6 矿建(工程师)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27 3 矿长矿长安全生安全生产责产责任制任制 一、一、责责任范任范围围 矿
2、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 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 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 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二、岗岗位位职责职责 第第 1 条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 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 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和技术规范。 第第 2 条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 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
3、员符合要求。 第第 3 条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 行考核。 第第 4 条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 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 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 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4 第第 5 条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 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第 6 条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第 7 条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
4、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负责 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工作。 第第 8 条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 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持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第 9 条条 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 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 异常及时处理。 第第 10 条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 求。 第第 11 条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 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 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 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
5、的落实情 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第 12 条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第 13 条条 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5 第第 14 条条 每月组织一次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会 议,对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第 15 条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 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第 16 条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 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第 17 条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 劳动保护工作,按规
6、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第 18 条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 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第 19 条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 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 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第 20 条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二、考核二、考核标标准及准及责责任追究任追究 第第 21 条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第第 22
7、条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导致发生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 处罚。 6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 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 责人。 第第 23 条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 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 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第 24 条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 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
8、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 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第 25 条条 在下列生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作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 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第 26 条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 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7 (
9、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第 27 条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 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 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第第 28 条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 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29 条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 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 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 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
10、导责任。 第第 30 条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 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 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31 条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 直接责任。 第第 32 条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 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33 条条 未组织编写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 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8 第第 34 条条 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 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11、第第 35 条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 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36 条条 未按规定主持或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 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 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 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第 37 条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第 38 条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 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第 39 条条
12、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 负直接责任。 第第 40 条条 不按照规定进行重大隐患排查或对排查的安 全隐患治理措施不利,造成事故发生,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41 条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 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 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42 条条 在事矿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 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矿长负直接责任。 9 第第 43 条条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 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 责任。 第第 44 条条 决策失误导
13、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 接责任。 第第 45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 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46 条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 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 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矿矿党委党委书记书记安全生安全生产责产责任制任制 矿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安全宣传教育、安全 文化建设等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与矿长共 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职责 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组织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 规。 2.参与审定煤
14、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党委班子成员和 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规章制度 3.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安全生产 10 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定、督促实施安全宣传教育计划 4.组织制定年度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计划;参与 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等监督检查。 四、参与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参加矿井应急救援演练。 6.参与事故抢险救援,负责安全保卫、信息发布、善后处 理等工作。 五、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7.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干
15、部带班下井、 跟班情况,每月至少参加 1 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 8.参加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对重大生产安全问题提出意见。 9.组织党政工团等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 六、组织保障 10.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11.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进行考察培养。 七、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和考核 12.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年终考核 的内容,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13.负责落实对政工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 11 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14.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违反安全 生产法规的党员干部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5.按干部管
16、理权限落实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八、其他 16.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总总工程工程师师安全生安全生产责产责任制任制 一、一、责责任范任范围围 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 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 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 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 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二、岗岗位位职责职责 第第 1 条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 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第 2 条条 主要抓好
17、“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 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 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 12 的安排使用。 第第 3 条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 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 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第 4 条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 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学习。 第第 5 条条 负责编制(编修)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 三量平衡。 第第 6 条条 对矿井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改变通风系 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
18、业规程、 “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第 7 条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 水平 第第 8 条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 理措施。 第第 9 条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 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第 10 条条 按时参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 理工作意见。 第第 11 条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 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第 12 条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13 第第 13 条条 组织编制重大
1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第 14 条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三、考核三、考核标标准及准及责责任追究任追究 第第 15 条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 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第 16 条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 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
20、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第 17 条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 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 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 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 至开除的处分。 14 第第 18 条条 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 责任。 第第 19 条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 理,或在组织救灾学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技术负责 人)应负直接责任。 第第 20 条条
21、 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 程师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第 21 条条 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第 22 条条 编制(编修)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 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第 23 条条 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 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 责任。 第第 24 条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改变通风系统设 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 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
22、总工程 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第 25 条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 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第 26 条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总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第 27 条条 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 15 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 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第 28 条条 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缺少总工 程师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 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第 29 条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
23、援 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第 30 条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 接责任。 第第 35 条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 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第 36 条条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 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 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生产矿长产矿长安全生安全生产责产责任制任制 一、一、责责任范任范围围 生产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 煤、掘进、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生产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
24、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 全资格证。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 产。 16 二、二、岗岗位位职责职责 第第 1 条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 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 范。 第第 2 条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单位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 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 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第 3 条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 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 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第 4 条条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 并组织实施。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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