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2017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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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交通通运运输输局局权权责责清清单单(20172017版版) 序序号号 职职权权类类 型型 职职权权名名称称 职职权权依依据据实实施施主主体体责责任任事事项项备备注注 项项目目子子项项 1 行政许 可 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 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
2、和国 交通运输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2016年4月7日修正) 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 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 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 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 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 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 货物运输。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3、路运 输条例、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 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 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 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 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 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 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 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备案。 交通运输 局 1.受理责任:(1)公示
4、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 序、期限以及需提交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2)允许 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 正的,实施机关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行 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受理, 出具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对申请材料的实质 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1)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作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 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并出具道路货物
5、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实施机关依 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运输行 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1)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 ,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 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2)实施 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 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 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 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序号
6、号 职职权权类类 型型 职职权权名名称称 职职权权依依据据实实施施主主体体责责任任事事项项备备注注 项项目目子子项项 2 行政许 可 客车租赁经营 许可 【地方性法规】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5 月22日修正)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公 交联营客车、长途客车、出租汽车、租赁客车、旅游客车和专 项包车等道路客运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道路客运管理 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十二条 开办道路客运经营业务应履行下列审批程序:(一 )须持有关证明,报请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 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公安、工 商、税务部门登记,
7、办理有关证照;(三)取得上述证照后, 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客运准运证、客运准驾 证。第13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6个月仍未经 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经营许可证。第 14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停业或歇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或 歇业前3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照规定到有 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停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市交通运输行 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规章】沈阳市客运车辆租赁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 令2005第46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企业从事客运车辆租赁须履行下列审批程序:(一)持 有关证明、资料及书面申请书,到市客运交通运输
8、管理部门进 行资审; (二)资审合格后,到工商、税务、车辆定编和公安 部门办理有关证照和手续;(三)取得上述证照后,由市客运交 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客运租赁车辆准运证及营运票据,准 予营运。 第八条 租赁经营者停业、更新或转卖车辆的应于7日前,歇 业的应于30日前向市客运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按照规定到 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交通运输 局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 序、期限以及需提交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2)允许 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 正的,实施机关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行 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
9、人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受理, 出具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对申请材料的实质 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1)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作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 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并出具客运车辆租赁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实施机关依 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运输行 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1)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 ,应
10、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客运车辆租赁经营行政许可 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2)实施 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 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市交通运输局是我市客运车辆租赁行业的 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本 规定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 做好客运车辆租赁的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序号号 职职权权类类 型型 职职权权名名称称 职职权权依依据据实实施施主主体体责责任任事事项项备备注注 项项目目子子项项 3 行政许 可 货运站经营许 可 中
11、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 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输有关 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 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 知申请人。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运输部令 2016年第35号,2016年4月7日修正)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 向工商行政
12、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 ,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 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 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 的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 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 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 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交通运输 局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的事项、依 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 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13、文本;(2)允许 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申请人不 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实施机关当场或 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行政 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受理,出具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1)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 决定。(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 (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道路旅 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
14、书。实施机 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 出具不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1)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 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 请人送达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 政许可决定书、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 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运输行 政许可决定书。(2)实施机关作出准 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 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6.其他法律法规
15、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序序号号 职职权权类类 型型 职职权权名名称称 职职权权依依据据实实施施主主体体责责任任事事项项备备注注 项项目目子子项项 4 行政许 可 客运站经营许 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 修正)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 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 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 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 请人。 【规
16、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2016年4月7日修正)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 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 输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 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 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交通运输 局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的事项、依 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 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2)允许 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申请人不 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实施机
17、关当场或 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行政 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受理,出具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1)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 决定。(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 (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道路旅 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实施机 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 出具不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8、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1)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 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 请人送达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 政许可决定书、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 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运输行 政许可决定书。(2)实施机关作出准 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 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5 行政许 可 机动车维修经 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
19、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 修正)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 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 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 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 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 书面通知申请人。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运输部令2016年第37 号,2016年4月14日修正)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 、服务能力和经
20、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 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交通运输 局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的事项、依 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 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2)允许 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申请人不 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实施机关当场或 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行政 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受理,出具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
21、1)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 决定。(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运输行政许 可决定书。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 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运输 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 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1)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 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 请人送达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或 者不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 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 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
22、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序序号号 职职权权类类 型型 职职权权名名称称 职职权权依依据据实实施施主主体体责责任任事事项项备备注注 项项目目子子项项 6 行政许 可 乡村公路工程 施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 条例第七条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 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运输部令 2015年第 11号)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 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 完毕。经审
23、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 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 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 交通运输 局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的事项、依 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 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2)允许 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申请人不 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实施机关当场或 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行政 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受理,出具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1)实施
24、机关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 决定。(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运输行政许 可决定书。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 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运输 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 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1)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 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 请人送达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或 者不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 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 向申请人颁发公路工程施工许可证。 5.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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