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纳制度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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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出纳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信用社出纳现金管理,提高核算意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现金犯罪活动,促进信用社现金结算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出纳现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信用社出纳现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农村信用社、分社及辖内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信用社)。第三条 信用社出纳现金管理工作以会计基础规范为目标,杜绝账表不平、账款不符、总分不符、签章不明、手续不全、要素不齐、凭证不合法的现象。第四条 信用社现金使用应在现金管理条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支付,严禁一切现金犯罪活动。第五条 信用社
2、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现金专管员,负责辖内日常现金管理工作,督促出纳员按规定使用和保管现金,执行“四双”制度。现金专管员应选择政治思想觉悟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并报县联社备案,现金专管员工作变动,应及时选补,以保持现金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第六条 信用社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出纳现金的管理工作,负责人、主办会计或现金专管员要坚持不定期双人查库制度,每月至少查库2次。查库不留死角,必须全部逐张、逐把、逐捆清点库存现金,如实登记查库记录。发现长短款要追查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 信用社所属营业网点到总社取现金、总社到联社取现金,凭证手续必须由内部人员传递,按规定折角效验预留支取现金的印鉴,印鉴效验不符的
3、不得支付现金。预留印鉴应为单位公章或财务章、负责人(现金专管员)名章、会计(出纳)员名章。第八条 信用社社内往来、存放联社款项支取业务现金时,支取方经办人,必须是信用社内部相应岗位人员,不得直接将现金支付给客户或外来人员。第九条 信用社因工作需要更换负责人或业务人员,应出具手续申请更换社内往来、存放联社款项支现账户预留印鉴。更换手续完毕后,才能支取业务现金;未办理更换手续的,社内往来、存放联社款项支现账户不得支取业务现金。第十条 信用社营业时间内应将成捆和大额的库存现金入出纳保险柜分开存放保管,柜台出纳留少量的现金应付业务,支付大额款项时,再从保险柜中取出。同时,柜台出纳办理现金业务时,应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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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信用 合作 出纳 制度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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