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协会章程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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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 山 市 建 筑 业 协 会 章 程(2017年4月5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社会组织名称为市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IA)。第二条 本会是由市建筑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安装、建筑产品生产和建筑咨询服务类企业,及直接从事建筑科研、试验检测、教学的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省市。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位于省市区一路号。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和行业服务,传达贯彻政府的政策法令,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行业全面发展,促进城市建设。第七条 本会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从事下列活动:(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三)协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约束业主的不规范行为,并监督执行。(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五
3、)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六)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市从事建筑行业的经济组织。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
4、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行使表决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参与协会管理,请求协会帮助,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协会保护。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会员会费由基本会员费(分企业注册地)和理事会、监事
5、会任职费组成。(一)基本会员费:1.企业注册地在市区域范围内的会员:(1)施工总承包特级和总承包一级企业每年缴纳4000元;(2)其他企业每年缴纳2000元。2.企业注册地不在市区域范围的会员:按市区域范围会员企业标准1.5倍缴纳。(二)理事会、监事会任职费: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10000元;2.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5000元;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3000元;4.理事单位、监事会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
6、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
7、适当的决定;(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九)决定终止事宜;(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
8、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
9、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
10、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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