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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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一、目的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强化过程管理,加强对各个教学环节的监控力度,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和规范性,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特制定本办法。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学校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以及预科生的教学管理和教学环节中出现的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三、教学事故的认定教学事故是指由于相关人员和单位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教学事故依据其发生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和突发性侵害所导致的影响教学秩序、教学
2、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或非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不列入教学事故范畴。(一)一般教学事故凡发生以下情况,均可认定一般教学事故:1.教学类(1)任课教师擅自改变授课时间与地点;(2)无不可抗力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在上课过程中擅自离开课堂20分钟以内;(3)任课教师在上课过程中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4)任课教师无故不批改学生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影响学生成绩评定;(5)指导教师其指导的学生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而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或同一年度其指导的学生人数超过30%被认定为作假行为的;(6)任课教师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务网络系统完成课程成绩录
3、入;(7)无不可抗力原因,监考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考务办公室签到并接受考前培训;监考人员不按考试规范组织考试,影响考场正常秩序;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2管理类(1)因安排不当造成课务、考试冲突,导致相关师生迟到、缺课、缺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2)对考试违纪、作弊隐瞒不报或认定与处理不规范;(3)课程管理单位的教学档案遗失;(4)课程管理单位未及时报送教材需求计划,或教材征订、采供环节工作不及时,导致开课两周后仍缺教材10%以上,影响学生学习;(5)无正当理由,教学场地、设施设备不能使用,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6)课程管理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试题审查、试卷复查。(二)较大教学事
4、故凡发生以下情况,均属于较大教学事故:1教学类(1)不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擅自减少教学时数;(2)未经教学部审批,擅自变更主要教学环节的主讲教师或指导教师;(3)任课教师一学期内擅自停课、缺课1-4学时;(4)无不可抗力原因,任课教师迟到、提前下课或在上课过程中擅自离开课堂20分钟及以上;(5)试题存在较大错误,严重影响考试秩序;(6)任课教师对学生成绩评定错误或录入错误达5人次(5%)以上;(单门课程)(7)教师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或指导的学生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8)监考人员未能在考试正式开始前到达考场,影响到考试的正常进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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