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办法.doc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确保运输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安监〔2013〕617号)等法规及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重新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内涉及特种(设备)作业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统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接受地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分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两种。 第五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范围包括: 对从事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含常压热水锅炉、水质化验)、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作业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包括: 对从事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洁工。 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他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 第七条 职教处牵头,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全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地方有关部门取证或复审培训,由特种作业培训基地具体实施;各单位劳资部门负责人员抽调,职教部门负责组织日常培训和参加公司统一培训或自行参加地方有关部门培训;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八条 各单位要依据国家和公司规定要求,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承担本单位培训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对由此造成伤亡事故的单位领导,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检查力度,坚决杜绝未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和无证上岗。 第三章 培训考核机构 第十条 根据我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分布情况,经与地方有关部门协商、认可,公司在太原铁路职工培训基地,太原铁路房建段设立两个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基地,并接受公司职教处和地方有关部门指导。负责各单位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锅炉(水质化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人员取证及复审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基地根据国家和公司职教处安排,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确保基地培训资格保持有效。 第十二条 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基地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按规定配齐有资质师资力量,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同时选送教师参加培训,并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完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并报公司职教处备案。 第十三条 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基地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教学计划,同时聘请教师、联系购买或自编教材,组织体检,合理安排每期培训人员并组织培训、考试,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四条 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基地每年11月底将本年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总结上报公司职教处。 第十五条 两个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基地发生组织不力,培训质量不高,考试不严肃,收费不合理等情况,公司职教处有权进行考核处罚,终止培训考试资格。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经过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适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新职及复审人员培训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规定内容和课时执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新职及复审人员的培训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太原铁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太铁安监〔2013〕617号)等后续补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分两部分,一是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及日常培训,由各单位负责,使职工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安全专业技术和实作技能。二是取证培训由各培训基地负责,根据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推荐的教材,结合铁路行业特点,依法进行培训,结束后参加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一条 常压热水锅炉司炉工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理论知识,实作操作技能),成绩合格后到公司安监室指定的有关部门办理《常压热水锅炉司炉工操作证》。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常压热水锅炉司炉工操作证》每四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应按规定年限由发证部门进行复审,持证人员应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未按期复审失效。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基础台帐,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基础台帐报表、档案的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记录、试卷和学习档案要保留6年以上,以备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生产实际需要,每年11月份向公司职工教育处提报次年特种(设备)作业新职和复审人员培训计划,职教处汇总后纳入公司培训计划;逾期不报,视为自行组织到地方有关部门参加培训。 第五章 培训经费 第二十五条 属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基地产生的培训费,从公司计划内职教经费中支付(其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费,从干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自行组织参加地方有关部门的培训费用,经公司职工教育处同意后,从各单位职教经费中支付。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