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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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通过对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以适当方式加以标识,防止混淆或误用的要求。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进入产品实现过程中的材料及构配件、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第二章 职责第三条 梁厂安质部是标识和可追溯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规定标识和可追溯性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并负责监督检查。第四条 梁厂物机部负责采购产品和顾客财产的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管理。第五条 梁厂工程部负责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第六条 梁厂试验室负责提供产品标识的状态及测量结果。第七条 梁厂安质部负责梁厂生产全过程标识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过程实施与控制第八条 标识识别和控制一、产品标识及
2、标识方法(一)产品标识的内容包括: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入库时间等。有使用有效期时,应标明有效期。标识必须准确齐全。(二)施工中所需原材料及构配件、设备、半成品标识可采用标牌、标记、履历卡、记录及存放不同地点的方法加以标识。同类产品标准、规格不同时应分别标识。(三)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分类:待检验、验后合格、验后不合格。1、对于进场的原材料,物机部负责一般的外观质量检查,试验室根据相关标准对水泥、骨料、掺和料、外加剂、钢筋、钢绞线、钢配件、防水材料、细石混凝土用纤维、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等进行检验。未检验的原材料放置“待检验”标识牌,检验不合格的放置“验后不合格”标识牌,检验合格的原材料放置
3、“验后合格”标识牌。2、进场的构配件及外协加工件,由物机部对其外观质量和外形尺寸进行检验,其他要求由试验室按规定进行检验。未检验的构配件及外协加工件放置“待检验”标识牌,检验不合格的放置“验后不合格”标识牌,检验合格的放置“验后合格”标识牌。3、原材料、构配件入库后,应按规定分区、分类存放,按不同保管地点储存,并做好标识,并做好检验状态标识。“待检验”和“验后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构配件严禁使用。4、未检验的半成品放置“待检验”标识牌,检验不合格的放置“验后不合格”标识牌,检验合格的放置“验后合格”标识牌。(四)标识不清、丢失或无法确认的产品应重新检验和试验,按验后结论重新标识。(五)成品标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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