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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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服务企业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物业管理项目准入与退出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身物业管理条例、市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自治区、包头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源头管理,严管物业管理项目准入机制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准入制度。严把资格预审关,投标企业名单报经区住建局备案核准时,应征求相关街道、社区意见,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在整改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一律不准进入招投标市场。未经区住建局批准、未公开招投标的开发商不得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商不能直接支付小区
2、物业服务开办启动资金给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依法按规定将开发小区物业服务开办启动资金拨付到所在街道或区住建局。开发商应将建成的小区物业用房按相关国家规定移交给区住建局,不能直接提供公共物业用房给受委托的物业公司。 (二)实行物业服务质量履约保证合同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小区接管前,应当与社区或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物业服务质量保证条款。 二、依法有序,加强物业管理项目退出机制 (一)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石拐区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或者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适用本意见。 (二)物业服
3、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应当坚持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秩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区住建局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过程的监督、业务指导工作。指导街道对辖区内退出项目管理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组织协调。社区协助街道做好相关工作。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在拟解除合同日前3个月,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街道、社区和区住建局。无特殊情况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单方面停止服务擅自退出。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物业服务企业应于期满前3个月书面告知当地街道、社区和区住建局,并在街道和社区的指导下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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