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会成员专项审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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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会成员专项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经营管理,促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会成员廉政勤政和全面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监事会执行行为的监督作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实施的对象是指县农村信用联合社监事会监事成员。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专项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对象任期内针对某一内容、某一方面的局部审计。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专项审计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相应的审计实施方式。专项审计由理事会提出。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的专项审计是根据理事会提议,可委托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或有资格开展金融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 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 , 可以对其进
2、行再审计 ) 。第六条 审计可采取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或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章 审计的内容与时限 第七条 对本联社监事会成员实施专项审计,应主要审计其任期职责内的以下内容 : (1)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情况。(2)监事会职责情况 ; (3)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对理事会经营管理层成员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情况 ; (4)监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由监事会授予的职权的情况。(5)监督农村信用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6)监督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7)社章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的专项审计 , 原则上任期内不少于一次。第三章 审
3、计程序第九条 准备阶段(1)聘请好担任审计的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或社会中介有权机构,并向担任审计的部门交代项目 , 成立审计组 , 确定组长、审计人员及审计组成员。 (2) 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组确定后 , 主审人员根据审计人员分管的业务情况制定审计方案 , 并报委托担任审计部门的审计负责人签名批准。 (3)向被审计人及本联社有关部门发送审计通知和审计资料调阅清单等。 (4)做好非现场审计分析。主审人员组织收集本联社有关业务数据资料 , 进行非现场分析 , 研究审计的要求, 确定审计重点。 第十条 实施阶段(1)审计组在本联社组织召开一定范围的有关人员会议 , 听取被审计人的述职报告。 (2)审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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