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塔吊、施工升降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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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管理,一、建筑起重机械的含义,1、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2、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建筑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 上述所称安装、拆卸,是指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移位、附着、拆除等活动。,3、几种
2、设备型号: (1)QTZ60 :Q代表起重机;T代表塔式;Z自升式;60代表额定起重力矩为60吨米(或用千牛米表示)。 (2)QTG25:G表示固定式。 (3)C5013: 表示在工作幅度50米处的额定起重量为1.3吨。 (4)(施工升降机)SCD200/200、SC200/200、SC100/100 SS100/100,5、建筑起重机械正常工作的基本条件 金属结构和机械零部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抗屈曲能力。首先要求起重 机零部件和金属结构受载后不破坏满足强度要求。 整机必须具有必要的抗倾覆稳定性。 原动机具有满足作业性能要求的功率,制动装置提供必须的制动力矩。,二、建筑起重机械 (塔式起
3、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2、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及相关法律实施条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 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即将实施)等,13,、安全技术规范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5144-2006 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100-1999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JGJ 196-2010 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JGJT187-2009 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 龙门架及井
5、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20.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26557-2011(部分代替/10054-2005,10055-2007) 5、(最重要是安装使
6、用说明书、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平面图),三、管理流程及相关规定,即将实施的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的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工作的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进行考核。鼓励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四)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7、,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省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按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状况完好,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至少对建筑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状况完好,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产权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交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 (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八)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
8、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核、专家论证、签字等责任。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安装、拆卸工程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单位资质,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
9、位审核,并到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安拆告知手续。,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基础的施工方案编制,并按方案进行基础的施工,对基础的稳固安全负责,在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中,如因基础设计和质量引发的事故由使用方承担责任,如因出租方提供的地脚螺栓和预埋件质量缺陷所引发的事故由出租方承担责任; (四)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建筑起重机械作业区及四周做好安全防护;,(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
10、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负责使用期间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监督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设备每月的保养时间。,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拆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如工程建设场地勘察资料、混凝土的强度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
11、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证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 (三)审核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检测单位资质,并对检测行为进行过程监督; (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要求,履行对安拆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专家认证、签字等责任;,(六)审核安拆单位和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八)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组织制定
12、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九)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对建筑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九)监督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督促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督促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应选择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质量可靠、信誉高、节能环保的大型生产厂家的设备。 第二十一条 出租或使用
13、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有制造厂家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产权备案证、定期检测记录、设备维修记录,设备应配备齐全可靠的保险及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2019/10/24,第二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或使用: (一)未进行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备案的不得; (二)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三)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四)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五)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六)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二十三条 自购自用建筑起重机械不得进行出租,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租过程中,禁止挂靠
14、和转租。,第二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程(包括顶升和附着),应由同一家安装单位完成。 第二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安装和拆卸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安装单位的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起重设备的安装与拆卸。 二级资质:可承担1000千牛米及以下塔式起重机、各类施工升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安装与拆卸。 三级资质:可承担800千牛米
15、以下塔式起重机、各类施工升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安装与拆卸。,第三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使用单位应组织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机况及各部件良好,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安装。 第三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每台塔机安装(拆卸)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同时还应配备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电工各1名、机械员或安全员1名。安装前,安装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参加安装拆卸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第三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
16、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后,向使用单位移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检记录表并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四十条 使用单位收到安装单位移交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检记录表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检测所需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第四十一条 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应组织出租、安拆和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表7-2),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第四十二条 同一工程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需要多次检测的,原则
17、上应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第四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再次进行检测: (一)上次检测后使用期满一年的; (二)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启用的; (三)经改造或大修的; (四)使用单位擅自拆除任一连接杆件的; (五)因发生机械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 (六)初始安装验收高度以上每增加60米的; (七)安装到最终使用高度的。,第四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时,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应派有关人员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应当派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并签字确认。旁站监理员应对检测原始记录进行跟踪核查。 第四十九条 建筑起
18、重机械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检测保证项全部合格、且一般项不合格的数量在检测规程判定条件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向使用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表74)。使用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检验检测机构。经检测人员现场确认整改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方可出具“复检合格”的检测报告。,第五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十七条 每台塔机至少配备
19、司机2名、信号司索工2名;每台双吊笼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司机2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交底书(见表64)。建筑起重机械要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机、定岗位,并实行机长负责制。严禁操作工擅自调整安全限制、限位开关。严禁无证人员上机操作。,第五十八条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对特种作业人员被查处存在违章行为的要记录在档。 第五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
20、即停止使用设备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六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常安全管理,应进行包括巡检、月检等检查工作。使用单位应和出租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以及吊具、索具等进行安全检查,并校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做好记录,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隐患应及时整改并有反馈记录。 第六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防护棚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作业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做好安全防护。,第六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制定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审核)的建筑起重机械生
21、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型号规格标准节混装使用。,第六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细则第七章的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使用非原制造厂家制造的附着装置。 第六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要求,达不到要求时,应当编制并执行架空输电线
22、安全防护专项方案。,第六十七条 同一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有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分别承包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协调组织或委托主承包商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未组织协调或组织协调不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邻工程项目使用塔式起重机时,由后安装塔式起重机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确保塔式起重机安全运行。,第七十四条 下列建筑起重机械若整机结构件承载能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延长使用年限的,产权单位应在使用年限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到原产权备案部门申请办理建筑起
23、重机械延期产权备案,逾期不予办理,并注销。 (一)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 (二)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 (三)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 (四)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 (五)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第七十六条 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1年;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评估
24、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2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3年。 施工升降机:SC型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2年;SS型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1年。 第七十七条 塔式起重机出厂年限每满5年、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每满3年,应委托检测单位参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测,并将检测合格报告提交相应产权备案机关,逾期不报的,应在10日内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手续。,第七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属国家或云南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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