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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服务许可重点 l一、许可程序 l二、许可范围 l三、资料审查 l四、受理文书 l五、现场审查 l六、批准 l七、发证 l八、许可时限 l九、延续或换证 l十、其他 一、许可程序 受理 审查 批准 发证 二、许可范围 l仅限于餐饮服务单位。 l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 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 施的服务活动。 l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 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 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 l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 二、许可范围 l国家局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六大类) l国家局餐饮服务许可审
2、查规范第四条第二款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新出现的餐饮 服务经营方式归入已有业态;确难以归入的,可 新设业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 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 事业单位食堂; 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 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 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 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六类:中央厨房。 三、资料审查 l(一)资料是否齐全 l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3、l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 l3.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地)合法使用有关证明(房屋所有 权证或租赁协议且租期应在一年以上); l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 示意图及说明; l5.餐饮服务单位管理组织设置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承诺书 ; l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l7.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材料及 体检健康合格证明; l8.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下 列内容: l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制度;场所环境 卫生管理制度;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 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管理制度;人员卫 生、培训
4、、健康管理制度;加工操作管理 制度;餐厨垃圾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管 理制度;处理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保障 食品安全所需的其他管理制度。 l9.自备水源的需提供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l10.特大型、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工地食 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 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以下 材料: l(1)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证明材料; l(2)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和食 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 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 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
5、); l(3)环境卫生自查计划; l(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l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 l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包装合格证明;与经营规模相适 应的配送设施设备的有关资料。 l1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资料的规范性 l除图纸外,应当使用A4纸打印或碳素笔书 写,逐份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印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是复印 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 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印章。 四、受理文书 l(一)受理决定书 l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
6、定,并出 具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 。 l(二)不予受理决定书 l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申 请人不予受理;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 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 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 。 l(三)资料补正通知书 l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盖章确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现场审查 l(一)前四类餐饮单位的审查 l1.现场审查的内容 l2.选址 l3
7、.场所设置 l4.布局 1.现场审核内容 l(1) 餐饮服务许可证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 明; l(2) 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特别是食 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l(3)厨房各功能间的布局、卫生设施、设 备及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容器、包装 材料和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 l(4)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 l(5)生产经营人员的个人卫生; l(6)食品及其原料采购、索证、登记情况 ; l(7)食品原料储存、加工、制作、菜肴存 放,特别是凉菜加工制作过程情况; l(8)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 器现场检查,进行必要的采样; l(9)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l(10)用水的卫生情况; l(
8、11)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选址 场所设置 l各场所均设在室内,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 置厕所、浴室等生活场所及设施。 l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 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l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生产 经营场所。 布局 专用操作场所 l设置在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在粗加工、切配、餐用具 清洗消毒等一般操作区内 l明显标识与其他场所区分 l使用设备、工具、容器应专用,存放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l设置流动水源和工具清洗消毒水池,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 用水,应加装净水设施 水池的设置 l洗碗:化学性消毒的3个,热力消毒的2个 ; l洗菜:蔬菜、水产类、畜禽类分开,3个; l
9、洁具:1个; l洗手:1个以上; l专间:每个专间1个。 消毒、保洁设施的配备 l要与经营规模(供餐人数相适应) 库房和贮存场所 l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 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l库房或贮存场所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物品存放架 ,使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 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 l常温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 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l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 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l冷冻(藏)库应设温度计或自动温度指示装置。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审查 1、面积要求 食品处理区面积
10、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 l小于2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 l2004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 l4008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4; l800-15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6; l面积大于1500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 当减少。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审查 2、食品检验和留样:设置开展食品和环节表面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检验的检验室,并配备相应检验设备。 l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冰箱。 3、设施设备 l生产冷藏盒饭的,应配备盒饭冷却设备(如真空冷却机) 或设立盒饭冷却专间。采用专间方式冷却的,专间应内设 降温、紫外线灭
11、菌灯、温度计等设施。配备中心加热点, 或供餐点配备再加热设施。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审查 l生产加热保温盒饭的,配备膳食加热设施(如加热柜、蒸 箱、微波加热设备),以及膳食储存、配送时的保温设施 (如保温性能良好的周转箱)。 4、运输 l配备与供应数量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 l冷藏盒饭运输车辆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盒饭中心温度 在10以下 。 l保温运输的容器保持食品温度在60 以上。 (三)中央厨房 1、申办主体资质的审查 中央厨房的定义: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 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 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 由连锁餐饮企业开办 配送餐饮服
12、务单位 (三)中央厨房 2、品种和工艺审查 工艺分类:生制半成品、热加工半成品、即食食品。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第八条规定,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 的食品品种应当报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 核备案。禁止配送的高风险食品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l 是否为禁止配送品种。 l 产品的配方、工艺、技术参数。 l 生产场所、设施和布局流程是否适应与产品品种相适应。 北京市禁止配送的食品 l冷加工制作的即食食品。指在中央厨房完成切 配、装盘、调制等工序,送到连锁门店后不需进 行任何工序可直接入口的食品。 l生食水产品。指送到连锁门店后不需热加工的 水
13、产品,如生吃的刺身、虹鳟鱼等。 l乳及乳制品(以乳制品为原料加工的冷冻饮品 除外)。指在中央厨房使用乳为原料加工的乳及 乳制品,如消毒乳、酸奶等。 (三)中央厨房 3、场所设施 l各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且独立分隔。 l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300m2。 l即食食品分装(冷却、暂存),应设置加工操作专间。 l食品烹调后以冷冻(藏)方式保存的,应根据加工食品的 品种和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食品快速冷却设备。应根据 待配送食品的品种、数量、配送方式,配备相应的食品包 装设备。 (三)中央厨房 l4、加工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l食品烹调后以冷冻(藏)方式保存的,应根据加工食品的 品种和数量
14、,配备相应数量的食品快速冷却设备。 l应根据待配送食品的品种、数量、配送方式,配备相应的 食品包装设备。 l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或要求。 l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l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 必须使用除外。 l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 缝(因工艺要求除外)。 5、检验机构设置要求 原料检验 环节检验 产品检验 (三)中央厨房 中央厨房检验 机构基本检验项 目 序号检测项检测项 目适用范围围 必备备 项项目 可选选 项项目 原料检验检验 1 农药残留 (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 果蔬原料 2
15、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 醇、莱克多巴胺等) 鲜冻畜肉及内脏 3酸价、极性组分食用油 4亚硝酸盐食用盐 环节检验环节检验 5环境温度有生产加工环境温度要求场所 6食品中心温度熟制的食品 7连续温度监控 易腐食品在冷却、分装、贮存、运输 过程中的温度监控 8有效氯经配制的含氯消毒水 9紫外线照度使用紫外线消毒的场所 10 微生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或 大肠杆菌) 即食食品生产环境监控 11环节表面洁净度(ATP)即食食品生产环境监控 产产品检验检验 12 微生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或 大肠杆菌) 即食食品 5、管理制度 l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l食品供应商遴选 l关键环节操作规程 l
16、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l食品检验 l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 l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三)中央厨房 六、批准 l经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批。 l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 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 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 l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 。 l许可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 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 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l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 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l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 从事餐饮服务活
17、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 饮服务许可证。 七、发证 l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批准的餐饮服务许可事 项,必须在十日内发给餐饮服务许可证,并 予以公开。 l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统一登记、编号、制作和发 放。 l申请人逾期30日不领证的,作自动放弃申请处理 。 l经办人员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同时,应要求申请 人签收并有记录。将有关资料汇总整理后归档保 存。 l餐饮服务许可证填写指南 八、许可时限 l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 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因 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级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 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
18、请人,出具餐 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 l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 l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 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 餐饮服务许可证。 l对于已办结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 归档。 九、延续或换证 (一)程序 同餐饮服务许可证审核程序。 (二)审查内容 申请: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的, 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 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 许可证办理。 (三)审批发证 凡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复核意
19、见,逐级报批。经批准同意延续的 ,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 不变。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利。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 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十、其他 (一)变更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 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 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 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 证明。 l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 流程、
20、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 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原 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 l地址变更的,按照新办办理。 l经审查,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 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 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 限不变。 (二)补证 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 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 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补发。 (三)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 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l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
21、 l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 l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 销的 ; l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 l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l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 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 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l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 应当及时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交回 发证部门。 l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 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l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l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 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l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 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 证。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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