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政策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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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政策详解,本次讲座的历史背景,1、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同年12月6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合并宣告完成,这是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项制度创新。,2、配套法规配套制度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中,将陆续发布。 为了保证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顺利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发布后,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优惠产业目录、优惠政策过渡办法、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等将在近期陆续发布。,另外
2、,一些具体政策还需进一步明确,如:老税法中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铸件数控机床行业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都规定了指定用途的退税款可以不并入企业纳税所得额,而相关内容在新税法中并没有明确,如何进行处理?新实施条例对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设定为3年,那么老企业原来已购的此类设备是否允许调整折旧年限?从事公共污水处理的老企业如何执行新税法有关优惠条款?另外,2007年3月16日前已批准设立的企业过渡期如何执行相关优惠政策更是企业关注的焦点。如已获得审批的可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抵免40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2008年是否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已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是否享受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等等
3、等。,3、2007年12月7日9日,全国税务系统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明确指出了2008年和今后一段时间内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提出着力做好五方面工作 : 严格规范企业所得税执法。 大力实施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管理。 进一步优化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 加快推进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 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干部队伍。,1、要切实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辅导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新税法精神、政策规定和纳税申报要求。 2、要不断深化企业所得税审批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 3、要充分利用征管信息系统,不断加
4、强企业所得税涉税信息管理,减少纳税信息的重复采集。 4、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在汇算清缴、税务鉴证、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行业优势,提高纳税服务的整体实力,降低企业所得税征纳成本,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不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新企业所得税实施的重大意义,1、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对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推进税制现代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将会产生深远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形成了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新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发挥了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的调控职能,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5、,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3、新企业所得税法提高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改进社会保障支出和职工教育支出扣除政策,实施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安置人员的优惠政策等,形成支持改善民生的政策体系,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4、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重点放到高新技术企业、基础产业等方面,有利于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利于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5、新企业所得税法充分借鉴世界各国近年来税制改革的经验,通过法律规范企业所得税制度,在纳税人、源泉扣缴、纳税调整等方面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保证企
6、业所得税制度更具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为深入推进税制改革迈出了坚实的步伐。,6、新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遵循贯彻公平税负、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调控作用、参照国际惯例、理顺分配关系、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在税制基本要素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安排、征管措施的制定等方面,更加科学、规范、合理。,7、“五个统一”、“两个过渡”: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除了“五个统一”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享受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和特定地区实行了两类过渡政
7、策: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新税法新条例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共8章,6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共8章,133条。 第1章“总则”,主要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即对纳税人、纳税义务和法定税率等作出规定。 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
8、主要明确了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入、不征税收入,允许和不得企业扣除的成本费用,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亏损结转等方面的规定。 第3章“应纳税额”,对应纳税额的概念、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抵免和间接抵免等作了规定。 第4章“税收优惠”,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优惠内容、优惠方式等作了规定。,第5章“源泉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的范围、扣缴人的义务、扣缴办法和时间等作了规定。 第6章“特别纳税调整”,对企业的关联交易、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核定程序和反避税地避税、资本弱化条款、一般反避税规则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强化了反避税手段。 第7章“征收管理”,对企业纳
9、税地点、汇总纳税、纳税年度、汇算清缴以及货币计算单位等作了规定。 第8章“附则”,对享受过渡性优惠的企业范围、内容,与税收协定的关系以及本法实施日期等作了规定。,第一章 总 则,一、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 三、税率,一、纳税人,1、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注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具体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详细规定 税法第一条所称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
10、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注释)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具体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企业; (三)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 (四)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 (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11、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基金会; (七)根据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成立的外国商会;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九)除一至八项所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二、纳税义务,(1)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12、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二、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
1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注释: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非居民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四)经常代理委托人从事货物采购、销售以外的经营活动。,二、纳
14、税义务,(2)纳税义务具体内容: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按以下原则划分: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
15、,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二、纳税义务,(2)纳税义务具体内容: 非居民企业区分在我国境内是否设立机构场所及其来自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否实际联系,确认其纳税义务: 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设立的 未设立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6、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设立的,未设立的,三、税率,新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 二、收入总额 三、各项扣除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六、法律冲突,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
17、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二、收入总额,1、概念: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
18、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2、收入总额内容,(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一)销售货物收入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
19、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 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利息收入 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六)租金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
20、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八)接受捐赠收入 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九)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
21、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3、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4、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5、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
22、、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6、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
23、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三、各项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
24、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1、内容,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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