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安全的学校——学校事故的法律责任与防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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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建安全的学校 学校事故的法律责任与防范,专题内容,一、从法律视角讨论学校事故的必要性 二、坚持以法律确立的归责原则为学校事故处理的 分析基础 三、认识学校事故的免责事由,积极维护学校权利 四、创建安全的学校学校事故的防范,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学校频频成被告,人身伤害事故是当前困扰学校办学的难题,也是产生法律纠纷不可忽视的领域。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 创建安全校园的法律视角,why?,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一、从法律视角讨论学校事故法律责任的必要性,讨论问题界定: 学校事故是学生在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学习、生活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 三个要素: 伤害的对象:学生 损害类型:人身
2、伤害(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 时空范围:学校职责范围内,如:学校内、学校组织的活动中等其他学校职责范围,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一)充分认识学校和教师的法定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积极维护学生安全受教育权,1、明晰学校与教师的管理职责 教育法:学校对学生的法定义务 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 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教师对学生的法定义务 2、明晰学校与教师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责任承担的原则与方式 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2016.1.7)总体要求:依法维护人民受教育权益、维护教育领域的公平正义、保障教育秩序的安全稳定,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二)维护学校和教师实
3、施教育的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学校育人功能的发挥,促进学生健康发展,1、明晰学校和教师职责与法律责任的界限,维护教师积极性 教师应有教育自觉、专业权力 批评?变相体罚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教育法教师法:尊重教师、侵犯教师权益的处理 2、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全面发展、社会化! 对涉事学生:直接保护 侵权责任法:责任承担的原则与方式 学校对过错负责:身体健康发展 学生对过错负责:心灵与灵魂的健康发展 家长对过错负责、作为监护人承担监护失职责任 对其他所有学生:间接保护,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三)减少现实中学校事故处理的盲目性,合法合理处理学校事故,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是学校办学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现象。当前学
4、校事故处理存在较大的误区。 美国学校安全评价:7%以下 1、合法合理处理学校事故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要求 学校事故处理: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虽然经济赔偿属于民事责任范畴,但也应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原则 2、是维护教育秩序、促进学校育人功能发挥的需要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育秩序(公安部门) 无限责任的巨大压力,降低了学校和教师的教育力。 无限责任的承担,严重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健全教育领域纠纷处理机制,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 三、深入推进教育部门依法行政: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法治途径,合法合理表达诉求,妥善处理各类教育纠纷。建
5、立健全教育系统的法律顾问制度,依法积极应对诉讼纠纷,尊重司法监督。 五、深入推进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形成妥善预防和解决学校安全问题的法治化框架,完善学校保险机制,进一步提高学校应对安全问题的能力。 未来方向 积极应对,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二、坚持以法律确立的归责原则为学校事故处理的 分析基础,依法治校的要求: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校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2012) 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和教师: 学生及家长: 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学校是否就学生人身伤害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 必须确立合
6、理的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 一方面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要保护学校工作的积极性,让学校工作能够有效和顺利地进行。,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处理学校事故所依之法,民法总则(2017.10.1):8岁以下为无行为能力人;以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年满18岁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侵权责任法(2010.7.1):属于法律,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是审判的依据。 第38条第40条对学校的专门规定(特别条款) 适用无过错情形(特别条款) 适用公平情形(特别条款)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属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审判时可参照。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2010年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
7、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将办法第8条修改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显性过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司法上:谁主张,谁举证
8、 赔偿的数额:根据学校的过错大小确定 如何确认学校有过错? 首先是判断学校有无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和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 其次是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注意义务,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 司法:举证责任倒置 包括隐性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幼儿园或学校中不满
9、10周岁的未成年人遭受损害的,由于年龄所限,往往难以就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认定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2010年5月30日下午,学生刘某在去四川汉寿县某乡中心学校上学途中溺水身亡,31日上午9点被打捞上岸。期间,学校未与刘某家进行联系。事发后,刘某家属多次找学校讨要说法,并要求学赔偿,被拒后将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本案中刘某在进入校门之前死亡,不在学校的管理范围之内,学校不应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尽管学校在刘某没有按时到校学习的情况下未通知学生家长,存在管理上的疏忽,但该疏忽不是与刘某死亡有因果关系的过错。故学校对刘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5月7日
10、下午2点多钟,湖北恩施的向某与同学相邀到离学校十多里路程的河里洗澡溺亡。事故发生后,向某父母将所在小学和同去的四位同学一并诉至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14756.8元。 法院:学校已经常教育学生不要下河洗澡,尽到了管理责任,学生在放学后下河洗澡,学校无法防范,因此,学校对向某的死亡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积极推进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纠纷,3、第三人:补充责任原则,补充责任原则即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承担责任;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
11、则先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负有补充责任的人承担。 三种情形 加害人可确定并能全额赔偿:补充责任人不承担 加害人可确定但不能全额赔偿:补充责任人承担部分 加害人不能确定亦不能赔偿: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条件 学生遭受校外第三人侵害:犯罪分子、学生家长、同辈 学校有过错管理失
12、职 可向第三人追偿,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4、法律规定的特殊领域: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准则。 就是不要求你有过错,法律就规定了你在某种情形下应当负责任。 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某些公共危险、高度危险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13、,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意在强调某些特殊领域应具有足够的谨慎和勤勉,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5、双方均无过错: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责令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各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基础和前提 (2)需要考虑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受伤害程度 (3)严格坚持最后适用,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三、认识学校事故的免责事由,积极维护学校权利,学校是以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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