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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样本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所签订的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的合同。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欢迎参考阅读。中外合资经营合同范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以下简称甲方)与国(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特制订本合同。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情况:甲方:中国公司。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乙方:国公司。法定地址:。法
2、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第四条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第五条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合营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合营公司的宗旨:。第七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人民币。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人民币。第十条甲、乙方出资如下: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万美
3、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其中货币万美元实物万美元土地使用权万美元知识产权万美元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其中货币万美元实物万美元知识产权万美元(注:投资方为两个以上的应顺序填写,其中外方应以可自由兑换币种现汇出资;若注册资本币种为外币的,中方投资可表述为等值于若干外币的人民币。)第十一条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分期缴付。第一期在三个月内缴付,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5%。其余注册资本应在月内缴付。(注:其余注册资本最迟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付)(注:投资者可自行约定出资的期限,但应符合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向登记机
4、关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投资者应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第十二条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第十三条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五条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第十六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一名,由_方委
5、派,副董事长_名,分别由_方委派。董事任期为年,经委派可以连任。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注:董事任期三年以下,由投资者自行确定。)第十七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修改合营公司合同;2、解散合营公司;3、调整合营公司注册资本;4、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的股权;5、合营公司的合并、分立;(注: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第十八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公司。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
6、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归档保存。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第二十一条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第五章监事会(监事)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由产生。(注: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共同选举或各投资方委派)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注:由投资者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
7、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投资者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合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合营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营公司合同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五)其他职权。(注: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8、时监事会会议。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注: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投资者自行确定)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六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注:可根据该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七条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第二十八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必要时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授权,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第三十条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以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
9、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活动。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第七章税务、外汇管理、财务与会计第三十二条合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税务、外汇事宜,制定财务与会计制度,并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注:合营各方也可结合实际,依法对上述事项在合同中作细化表述。)第八章利润分配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确定。第三十四条合营公司依法缴纳
10、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按照合营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九章职工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解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第十章工会组织第十一章第三十六条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三十七条合营公司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第十一章期限、终止、清算第三十八条合营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九条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应当
11、在距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各方签署的书面申请和合营公司董事会决议,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十条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并由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任一合营方有权依法申请终止合营。(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规定。)第四十二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合营公司董事会应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进行清算。第四十三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
12、通过后执行。第四十四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公司起诉和应诉。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四十六条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第四十七条合营公司解散后,其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八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的法律。合营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合营公司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经过协商或调解无效,则提请仲裁(或司法解决)。合营各方同意在仲裁委员会仲裁,按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第四十九条在解
13、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继续履行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第十三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合同的修改需经合营各方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且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第五十一条本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第五十二条本合同用中文和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五十三条本合同规定若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不符的,均以后者为准。第五十四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合营各方(或授权代表)在中国签署。合营各方签字(中方需加盖公章):年月日注意:所有签名应同时在签字处打印出签名人姓名。中外合资经营合同范文二第一章总则中国_公司和_国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
14、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被屏蔽广告第二章合资双方第一条合资合同双方合同双方如下:1.1.中国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组织和存在的企业法人,在中国注册,持有编号为_的营业执照。法定地址:法人代表:1.2.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个按_国法律组织和存在的企业法人,在_注册,持有编号为_的营业执照。法定地址:法人代表:1.3.各方均表明自己是按中国法律或_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有效法人,具有缔结本合资合同并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法人权限。第三章合资公司的成立第二条按照中国的合资企业法和
15、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合同双方同意在中国境内_省_市建立合资公司。第三条合资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合资公司的英文名称为_法定地址:_第四条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遵守中国法律的前提下,从事其一切活动。第五条合资公司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双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合资公司的利润按双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双方分享。第四章生产和经营的目的范围和规模第六条目的合资双方希望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从事第七条所规定的经营活动,(根据具体情况写),为投资双方带来满意的经济利益。第七条合资公司生产和经营
16、范围(略)第八条合资公司生产规模(略)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九条总投资合资公司的总投资额为_人民币。第十条注册资本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人民币,其中:甲方_元,占_%;乙方_元,占_%。(如乙方以外币出资,按照缴款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第十一条双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11.1.甲方:现金_元机械设备_元厂房_元工地使用费_元工业产权_元其它_元共_元11.2.乙方:现金_元机械设备_元工业产权_元其它_元共_元第十二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_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略)第十三条贷款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向银行贷款。可首先考虑向合资公司
17、所在的国内银行或其它渠道借贷。甲、乙方按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各自负责贷款担保。如果合资公司董事会认为,除了第十一条规定的双方投资额和上述贷款外,合资公司的经营需要流动资金和其它资金,双方应按各自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上述借款作担保。如果不能按上述方式获得借款,董事会将按合同双方各自在合资公司中的资本比例向合同双方另外征集资金。除非合同双方另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再增加注册资本成为第三方借贷给合资公司的款项作担保。但是,如果合资公司的经营、利润状况良好,合同双方原则上同意再适当增加注册资本,即按经营发展状况和稳妥的股本筹措原则使用积累的储备基金。第十四条资本转让除非得
18、到另一方的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份转让给第三方。如果一方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则另一方具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受让的条件不得苛刻于转让给第三方的条件。另一方特此表示,如果自己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即为同意上述转让。第十五条抵押和担保未经董事会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分用作抵押,也不得用作担保。第六章合资双方的责任第十六条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16.1甲方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写,主要有:)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向土
19、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协助合资公司组织合资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协助合资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协助合资公司申请所有可能享受的关税和税务减免以及其它利益或优惠待遇;协助合资公司招聘中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16.2乙方责任: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
20、人员;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资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第七章技术转让第十七条许可与技术引进协议合资公司和_公司的许可与技术引进协议应与本合同同时草签。第八章商标的使用及产品的销售第十八条合资公司和_公司就使用_公司的商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所有同商标有关的事宜均应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规定办理。或合资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为_。第十九条合资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_%,内销部分占_%。第二十条合资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_%。第
21、二十一条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由合资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_%。由合资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_%。由合资公司委托乙方销售的占_%。第九章董事会第二十二条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由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名,乙方委派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4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1.修改合资公司的章程;2.终止或解散合资公司;3.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4.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5.采纳、更改
22、或终止集体劳动合同、职工工资制度和集体福利计划等;6.分红;7.批准年度财务报表,(略)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的所有决议均需全体董事的多数表决方能通过,但第二十四条_款所列事项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后方能通过。第二十六条董事长是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如果董事长不能行使其职责,应书面授权副董事长代理。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归合资公司存档。任何一名董事如不能出席会议,应以书面委托的形式指定一名代理出席会议和行使表决权。如果董事既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应视作弃权。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设
23、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_方推荐,副总经理_人,由甲方推荐_人,乙方推荐_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年。第二十九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第三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第十一章设备材料的采购第三十一条合资公司生产中所需要的有关设备、仪器等物资,其采购权归合资公司。第三十二条合资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零部件、运输工具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尽先在中国购买。第十二章劳动管理第三十三条合资公司职工的招聘、处罚、辞退、合同期
24、限、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外籍职工有关的劳动事务详细规定见附件。第十三章工会第三十五条工会的任务为:(略)保护法律规定的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资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参加调解职工与合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等。第三十六条工会代表有权就职工的奖励、处罚、解聘、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同经营管理机构协商。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国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合资公司应每月
25、依法拨交按公司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_%作为工会经费。第十四章税务、财务和审计第三十八条合资公司应按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支付各类税款。第三十九条合资公司职工应按中国的税法支付个人所得税。第四十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第四十一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与公历年相同,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或双方同意的一种外文书写。第四十二条合资公司的财务帐册应每年一次由一个在中国注册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费用由合资公司承担。合同各方有权各自承担费用自行
26、指定审计师审计合资公司的帐目。第四十三条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第十五章保险第四十四条合资公司在经营期内为保护公司不因各类灾害而受损失,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的险别,投保的价值和期限等应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发生的保险费由合资公司承担。第十六章合资公司的期限及正常终止第四十五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_年。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资期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资期限。第四十六条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应按可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清算
27、。第十七章合同的修改、变更和终止第四十七条对合同及其附件所作的任何修改,须经合同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并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第四十八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第四十九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的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第十八章违约责任第五十条如果任何一方未及时缴纳第十二条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则每拖欠一个月该方即应支付相当于出资额_%
28、的违约赔偿金。如逾期3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支付出资额的_%作为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第五十一条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十九章不可抗力第五十二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
29、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二十章适用法律第五十三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在某一具体问题上如果没有业已颁布的中国法律可适用,则可参考国际惯例办理。第二十一章争议的解决第五十四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或,应提交_国_地_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或,仲裁在被诉人所在
30、国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第五十五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二十二章合同文字第五十六条本合同用中文和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第二十三章合同生效及其它第五十七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如下附属协议文件,包括: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五十八条本合同及其附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九条双方发送通知,如用电报、电传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双方的法定地址为收件地址。第六十条本合同于_年_月_日由双方指定的授权代
31、表在中国_签署。中国_公司代表_国_公司代表中外合资经营合同范文三第一条总则1.1_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并在法律上获准从事经济活动的,其总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_(以下简称甲方);_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_国法律成立的,其总公司设在_(以下简称乙方)1.2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一个合资公司。双方同意抱着诚挚的态度遵守本合同。第二条合资企业名称和地址2.1合资公司的中文全名称:_。2.2合资公司的英文全名称:_。2.3总公司和注册的地点设在_。第三条公司的宗旨
32、和经营范围3.1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业原则为基础进行经营,并以销售其产品和提供服务而获得公司满意的利润为指标。3.2公司应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经济效益,并根据国际商业贸易实务惯例,使公司的效率、产量、价格、及交货时间方面应具有竞争能力。3.3公司生产的_产品并提供服务,面向中国国内市场和指定范围的国际市场及有关的公司和企业销售并履行公司确定的有关业务。3.4设立服务公司,经营公司所需的多项生活服务业务。第四条注册资本与资金4.1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对公司的责任以双方确认的投资额为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大写:_美元),甲方和乙方各出资50%计_(大写:_美元),双方将按上述投资
33、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4.2上述的资金应以双方同意的现金,实物和技术投入。全部投资在公司成立(获得营业执照签发日)_年内完成。第一次投资(甲乙方各投资_美元)在合资公司成立后1个月内完成,其余部份投资的时间,根据实际的需要,由董事会决定。4.3公司不发行股票。双方在各自交纳其投资额后,应由一个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证书,由公司据此发出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投资证明书,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公司的名称;公司成立的年、月、日;合资双方的名称和投资数额,投入资本的年、月、日,发给投资证书的年、月、日。投资证明书是非流通性的证据。双方确认的注册资本总额在合同期内不得减少。4.4资金。除注
34、册资本外,若公司需补充资金,经董事会决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贷款办法,通过中国银行以合适的方式在中国筹集,或直接向其他外国银行申请贷款。4.5双方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细节由公司的董事会确定。第五条董事会及组织机构5.1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由六(6)名成员组成,甲、乙方各占三(3)名。董事人选由甲、乙方各自委派或调换。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担任。董事任期四(4)年,经各方继续委任可以连任。5.2董事会决策一切问题需经六分之四(4/6)的董事(4名董事)表决通过。董事未能出席董事会可出具其签署正式的
35、委任书与出席的董事一起投票。当处理有关双方权益的事项时,董事会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决定。5.3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定于6月和12月),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须在开会前二十(20)天发出通知书。必要时,经一方全体董事要求,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协商后,可召开特别会议。会议记录采用中文和英文书写,记录归档保存。董事长不在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会议一般应在中国境内召开。在尚未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下,经全体董事签字的决议书与董事会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5.4需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包括:(1)公司章程的修改;(2)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转让;(3)公司期限的延长、终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结业
36、工作;(4)公司的发展规则和贷款计划;(5)公司的工作计划,生产经营方案;(6)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与年度会计报表;(7)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公司发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润分配方案;(8)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免及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名的各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免;(9)公司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10)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实施办法;(11)公司的人员培训计划;(12)其他有关双方权益的重大问题。5.5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根据本合同和董事会的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如总经理不在时,则由副总经理代行其职责。各部门的设立、组织、职责和人事安排,由总经理、副
37、总经理根据董事会所决定的原则来制定,并由董事会批准。5.6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加其他的经济组织与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若正、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贪污,或严重地失职,董事会有权随时予以辞退。第六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6.1甲方和乙方,应尽力以最有效和最经济的办法实现公司的经营宗旨和目标并在现行法律和允许的营业范围内双方选派有资格、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公司勤勉地进行营业。6.2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公司办理下列事宜:(1)协助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协助公司申请获得可能范围内的税收减免待
38、遇;(3)协助公司收集有关中国市场需求,产品竞争能力和销售机会的发展趋势等方面的信息;(4)协助外籍工作人员申请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入境签证和提供在中国境内的公务旅行方便;(5)协助公司安排工作人员的办公、住宿、膳食、交通、医疗等事项;(6)协助公司聘请中国籍职员、工程师、技术人员、工人和翻译人员;(7)协助公司向中国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的银行申请开立外币和人民币帐户;(8)协助公司联系在中国境内的物资运输、进出口报关等手续;(9)甲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公司的请求对其他需办的事情应予以协助。6.3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公司办理下列事宜:(1)指导和协助公司解决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供先
39、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的经验,从而为获取最大限度的经营效益,为争取其产品的优质并承担其技术责任;(2)为公司制定并提供有关制造工艺、设备保养、安全、物资储存等工作细则及规定;(3)经和甲方协商后,协助公司制定培训计划,在乙方所属工厂及双方都能接受的地点,培训中方人员,使中方人员在培训计划规定的时间内,能够掌握有关技术工艺和专门技能;(4)协助公司收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适用的技术、工艺、经济信息及法律资料。第七条筹建工作7.1董事会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十(60)天内委派筹建小组(以下简称筹建组)。筹建组工作计划由董事会决定,筹建组由四(4)名组员组成,由各方提两名组员,包括一名组长及一名副组长
40、。董事会应指派由双方提名的组员,并从提名组员中选出组长和副组长,但董事会有权随时解任任何组员。任一方提名的组员被解任时,该方应提名一位接任人选,该名参与筹建组的接任人选需经董事会批准。7.2新厂房的建筑,筹建小组按第6.2.款规定负责联系建筑设计的批准,监督设备及材料采购,制订建筑工程时间表,提供技术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进度,妥善保管其报告、图纸、档案及其他资料。筹建小组在日常工作方面积极合作,并在新厂房建筑期间至少每星期开会一次,商讨建筑工程进度和质量,此会议应做记录并由组长和副组长签署。7.3至少有三(3)名筹建小组组员(包括组长)予以建议时,总经理方可代表公司与承建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和其他有
41、关合同。每份建筑合同规定的工程应在中国有关单位允许承建该工程范围之内。一切工作应按照合同内载明的时间表执行。全部建筑及有关成本费不得超出该合同内载明的数额。第八条利润分配及税务8.1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应尽快把公司的纯利按照甲方和乙方对公司注册资本投资的数额比例分配给各方。为了达到本款8.1.的目的,“纯利润”表示从毛利中扣除下列各项费用后余下的数额:(1)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及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从公司所得毛利润中扣除所得税后的数额;(2)按照中国有关的法律条例规定及由董事会设立的储备基金的数额;(3)按照董事会设立为发展和扩充公司的再投资所需基金数额;(4)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款规定或由董事会设立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的专项资金数额。8.2按照_,公司应缴的最高所得税率为百分之十五(15%)。对于技术比较先进,规模较大的企业,给予减税20%至50%或免税1年至3年的优惠。公司在甲方的协助下按照中国法律及条例申请获得减免税待遇。8.3公司的中国、华侨、港澳及外籍人员应按照中国税法及条例交纳个人所得税。第九条公司的权利和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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