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道路验收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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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 庆 市 城 市 道 路 施 工 质 量 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city road engineering (征求意见稿 ) (DB - ) 20007 重庆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2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划分 3.3工程质量验收 3.4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4路基 4.1一般规定 4.2土质路基 4.3石质路基 4.4土石路基 4.5半挖半填路基 4.6与构筑物连接段路基 5垫层与基层 5.1垫层一般规定 5.2砂砾(碎石)垫层 5.3基层一般规定 5.4石灰粉煤灰底基层 5.5级
2、配碎石(砂砾)基层和底基层 5.6水泥稳定碎石(砂砾)基层和底基层 5.7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基层和底基层 5.8沥青稳定碎石(ATB )基层 6面层 6.1一般规定 6.2水泥混凝土路面 6.3热拌沥青混合料(HMA )面层 6.4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SMA)面层 6.5透层、粘层、稀浆封层 7挡护结构 7.1一般规定 7.2钢筋加工及安装 7.3预应力筋的加工和张拉 7.4重力式和衡重式挡土墙 7.5悬臂式和扶壁式挡土墙 7.6加筋土挡土墙 7.7桩板式挡土墙 7.8抗滑桩 7.9锚杆(索)挡土墙 7.10 锚喷防护 7.11 护坡 7.12 砌石工程 7.13 墙背填土 8道路排水 8.
3、1一般规定 8.2排水边沟 8.3盖板涵 8.4现浇混凝土箱涵 8.5拱涵 8.6管涵(倒虹管) 8.7检查井 8.8雨水口及连接支管 9道路绿化 9.1一般规定 9.2中央分隔绿化带 9.3路侧绿化 9.4 行道树 9.5边坡绿化 9.6互通立交区绿化 10照明 10.1 基本规定 10.2 灯杆、灯具安装 10.3 线路敷设 10.4 变配电安装 10.5 控制系统 10.6 安全保护 11人行道 11.1 一般规定 11.2 土基 11.3 基层 11.4 整平层 11.5 素色人行道预制板铺面 11.6 彩色人行预制板铺面 11.7 街坊道口 11.8 无障碍设施 11.9 路缘石 1
4、1.10树池 12附属设施 12.1 一般规定 12.2 混凝土防撞护栏 12.3 波形钢护栏 12.4 缆索护栏 12.5 混凝土隔离墩 12.6 混凝土(金属)防护栏杆 12.7 料石防护柱、防护墩、防护栏杆 12.8 公交汽车停车港 12.9 防眩屏(板) 12.10金属防声屏 附录 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 B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 C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 D 分部工程及关键工序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 E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 F 路基、路面压实度评定 附录 G 路基、柔性基层、沥青路面弯沉值评定 附录 H 沥 青 混 合 料 矿 料 级 配 附录 J 水 泥
5、混 凝 土 弯 拉 强 度 评 定 附录 K 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评定 附录 L 水泥砂浆强度评定 附录 M 本规范用词说明 重庆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总则 1.0.1 为加强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及评定方法,保证工程质量和 设施的使用功能,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城镇道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除特殊要求 部分外,应按本规范执行。 1.0.3 本市的开发区、居住区、办公区及厂矿、码头、铁路站场和机场等单位的道路可参照执行。 1.0.4 施工单位作为施工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
6、;建设单位、监理 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各方面按有关规定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 1.0.5 重庆市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 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修改) 2.0.1 工程施工质量(Constiuctional quality of engineering) 反映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 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2 关键工序 (Key constructional procedure) 对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有直接影响的工序。 2.0.3 主控项目
7、 (Dominant item) 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4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5 检验 (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 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6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 与否做出确认。 2.0.7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
8、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 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8 平行检验 (Parallel acceptance test) 监理单位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查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 的检查或检测活动。 2.0.9 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 单位进行的检测。 2.0.10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生产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11 交接检验 (Handing over inspectio
9、n)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施工 ) 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12 外观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3 返工 (Rework)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14 验收 (Acceptance) 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 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15 评定 (Evaluation) 依据检验结果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其等级的活动
10、。 3 基本规定 3 1一般规定 3.1.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以及本 规范和其他相应的技术标准。 3.1.2 城市道路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城市道路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仪器和设备等应进行现场验收,并按各专 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凡涉及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有关材料和产品,应经监理工程 师检查认可,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测; 2 施工仪器和设备进入现场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校准和检定,并经过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核 ; 3 各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 3.
11、1.3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有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主体结构技术质量试验(包括道路各层压实度试验、弯沉试验、混凝土弯拉强度、抗压 强度检测等项检测的自检、复检、抽检报告)以及主要材料复试,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及监 理平行检测; 6 分项工程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7 承担见证取样和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见证取样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8.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
12、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2 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划分 3.2.1 城市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3.2.2 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划分: 1 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及使用功能的为一个单位工程; 2 路面工程可以为一个单位工程。 3.2.3 分部工程应按路段长度(一般500m 为一个分部)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为若干个分部 工程。 3.2.4 分项工程应按不同的施工工序、工艺等进行划分。 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表3.2.4 的规定。 表3.2.4 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 序号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内容 1 路基填方路基、挖方路基、半挖半填路基、土质路基、石质路
13、基、土石路基 2 垫层砂砾垫层、级配碎石垫层 3 基层石灰粉煤灰基层、级配碎石基层、水泥稳定级配碎石(砂砾)基层、石灰粉 煤灰稳定碎石基层、沥青稳定碎石基层 4 面层水泥混凝土面层、 钢纤维水泥混凝土面层、沥青混凝土面层、 沥青玛蹄脂碎 石混合料( SMA )面层 5 挡墙、护坡 重力式挡墙、 衡重式挡墙、 悬臂式挡墙、 扶壁式挡墙、 桩板式挡墙、 锚杆(索) 挡墙、加筋土挡墙、抗滑桩、锚喷防护、护坡 6 道路排水排水沟、涵洞(盖板涵、箱涵、拱涵、管涵)、雨(污)水管道(渠)、检 查井、雨水口、连接支管 7 绿化工程分隔带绿化、路侧绿化、行道树、边坡绿化、互通立交区绿化、 8 照明工程灯杆、灯
14、具、线路敷设、变配电安装、控制系统、安全保护 9 人行道 土基、基层(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基层、水泥稳定碎石基层)、素(彩) 色人行道板预制及安装、无障碍设施、缘石、树池 10 附属工程防撞结构、隔离结构、防护结构、公交停车港、防眩屏、防声屏等 3.2.5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段(试验段)、质量控制和专业工程特点等进行划分。 33工程质量验收 3.3.1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检验应全部合格; 2 一般项目的平均检查合格率应大于80% , 但任何一项的检查合格率不低于70;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3.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5、1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达到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3.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相关质量保证资料应完整;。 3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工序质量应按规定验收合格; 4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 3 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施工质量保证资料应完整; 3 所含分部工程中关键工序验收资料应完整; 4 对实体量测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本规范规定要求; 5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3.5 城市道路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
16、定: 1 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B进行;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 3 分部工程及关键工序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D进行; 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施工质量保证资料核查, 实体量测的抽查,外观质量检查等应按本标准 附录 E进行。 3.3.6 城市道路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项目已整改完毕; 3 竣工备案资料及归档资料应按规定整理齐全; 4 主要性能指标经抽查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5 验收组对道路工程质量等级提出质量验收意见。 3.3.7 检验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
17、工重做的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部分,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 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部分,可予以验收。 3.3.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 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3.9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4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3.4.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业质量负责人等进行 验收。 3.4.2 分部工程和涉及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
18、关键工序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 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专业设计负责人,建设单位代表等进行验收。 3.4.3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地质勘察单 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3.4.4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组人员可由建设、 设计、 监理、 施工、 勘察、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亦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组组长应由建设单位法定负责人担 任。 3.4.5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 行验收规范等情况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
19、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3.4.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4.7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资料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 管理部门备案。 4 路基 4.1 一般规定 4.1.1 路基工程按建筑成型方式可分为:填方路基、挖方路基、半填半挖路基。按建筑使用材料 可分为: 土质路基、 石质路基、 土石路基。 石质路基是指用粒径大于37.5mm且含量超过总质量70 的石料填筑的路基。土石路基是指石料含量占总质量30 70的土石料混合材料修筑的路堤。 4.1
20、.2 路基工程检验评定应在主控项目和外观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 4.1.3 土质路基和石质路基的压实度按快速路和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三档设定。路基压实标准 均为重型击实。 4.1.4 路基压实度应分层检测,并符合附录F 的规定。路基的其他检查项目均在路基顶面进行检 查测定。 4.1.5 本章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及允许误差的检查频率是按双车道延长米计的,每检查段内的最 低检查频率,多车道必须按多车道数和双车道之比,增加检查数量。 4.2 土质路基 主控项目 4.2.1 土质路基填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含草皮、生活垃圾、树根、腐填质的土严禁作为路基填料。 2 路基填料应符合规范和
21、设计规定,经认真调查、 试验后合理选用。施工时, 粒径超过100mm 的土块应打碎。 检验数量:每一土源均应检验。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 4.2.2 挖方路基若遇到地下水或其他不良土质,均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得到合理治理。换填材料除 应符合 4.2.1规定外,还应具有良好的透水性和水稳性。 检验数量:全部挖方路基。 检验方法:查施工和监理原始记录。 4.2.3 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表4.2 1 规定 表 4.2 1 土路基压实标准 路床顶面以下深度(m )压实度检查方法和频率 快速路和 主干道 次干道支路 路堤上路床00.30 96 95 94 按附录 F 检查双车道 每 200m取 4
22、点 下路床0.30 0.80 96 95 94 查资料 上路堤0.80 1.50 94 94 93 下路堤1.50 93 92 90 零填及挖方00.30 96 95 94 按附录 F 检查双车道 每 200m取 4 点 0.30 0.80 96 95 查资料 注: 1、表列压实度以重型击实试验法为准,评定路段内的压实度平均值下限不得于小于规定标准(采用附录F 所列公式)。单个测定值不得小于极值(表列规定值减5 个百分点)。按不小于表列规定值减2 个百分点的测点数量 占总检查点数的百分率计算合格率。 2、支路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其压实度采用次干道标准。 检验数量:每200m测 4
23、点。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 4.2.4 路基代表弯沉值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和评定按附录G进行。 检验数量:每公里80120 点。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 一般项目 4.2.5 基底处理:在路基用地范围内,应清除地表植被、杂物、积水、淤泥和表土,处理坑塘, 并按规范和设计要求对基底进行压实。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和查检验报告。 4.2.6 外观质量要求: 1 路基表面平整、密实、无湿软、“弹簧”及12 15T 压路机碾压后无明显碾压轮迹,路拱平 顺,排水良好;边线直顺,曲线圆滑。 2 路基边坡必须稳定,坡面应平顺、曲线圆滑,不得有亏坡和贴坡等现象。 3 取土坑,弃土堆,护坡道,碎落
24、台的位置适当,外形整齐,美观,防止水土流失。 检验数量:全部。 检验方法:观察。 4.2.7 土质路基质量检验标准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 1表 4.2 2 的规定。 表 4.2 2 土质路基质量检验标准及允许偏差 项 次 检查项目单位规定值及允许偏差检查方法和频率 快速路和 主干道 次干道支路 主控 项目 1 压实度符合表 4.2 1 规定 2 弯沉mm 符合设计要求按附录 G检查 3 纵断高程mm 10, 15 10, 15 水准仪:每20m测 1 点 4 中线偏位mm 50 经纬仪:每200m测 4 点, 弯道加 HY 、YH两点 5 宽度mm 符合设计要求米尺:每 200m测 4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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