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整理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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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徽商银行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 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 风险,保证贷款质量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贷款 通则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徽商银行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信贷业务包括: (一)本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类本外币贷款(含贴现贷款); (二)表外业务中的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贷证明、贷 款承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日到贷款本息收回 或完全终止前各个环节的管理,包括贷后检查、 风险识别与管理、 风险分 类、档案管理等工作内容。 第四条公司信
2、贷业务贷后管理应坚持职责明确、检查尽职、预警及 时、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贷后管理流程 第一节贷后检查 第五条贷后检查的方式 贷后检查的方式包括日常维护和专项检查。 (一) 日常维护是指对借款企业财务状况、非财务因素进行的跟踪检 查; (二) 专项检查是指对借款企业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及借款企业的 行业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的检查。 第六条贷后检查的间隔期 (一)按贷款质量划分 1、正常类贷款最长不超过90 天; 2、关注类贷款最长不超过60 天,其中特别关注类贷款最长不超过 30 天; 3、次级类贷款最长不超过30 天; 4、可疑类贷款最长不超过180 天; 5、损失类贷款最长不超过
3、360 天。 各行可视借款企业或贷款具体风险程度,增加检查频率。 (二)其他情况 1、对发生贷款逾期、 欠息及表外业务到期垫付的, 应立即进行检查, 查明原因,采取应对措施。 2、对于发生突发性、 严重性问题的贷款应随时启动应急措施(包括: 召开问题贷款风险处置会议、暂停新增授信、资产保全、追加担保等), 并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条贷后检查指贷款发放后到本息收回或贷款终止前各种检查 工作的总和,包括对借款企业检查、担保检查、贷后管理检查。 第八条对借款企业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借款企业基本情况检查:主要检查借款企业营业执照是否已 年检、贷款证是否经人民银行年审通过、是否正常纳税, 企业
4、名称、公章、 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是否变更或准备变更、 经营组织形式是否变更或准 备变更、资本结构是否变更或准备变更、经营范围是否调整或准备调整。 (二)对借款企业财务状况检查:通过测算与比较基期(申请日)、 当期(检查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财务比率的变化、 动态地评价企业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结构、变现能力、现金流量情况, 进一步判断企业是否具备可靠的还款来源和能力。 (三)对借款企业经营状况检查:主要检查企业生产规模达产情况、 主导产品的生产、 销售量、产销率和市场占有率的变化情况、主导产品市 场分布、销售渠道和品牌宣传等是否经济、 合理、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等。 (四)对项
5、目贷款情况检查:主要检查项目投资和建设进度、项目施 工设计方案及项目投资预算是否变更、 项目自筹资金和其他银行借款是否 到位、项目建设与生产条件是否变化、配套项目建设是否同步、 项目投资 缺口及建设工期等。 (五)对借款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检查,主要包括: 1、企业或项目主导产品市场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或项目产权结构与经营管理体制有无进行调整,是否发生兼 并、合并、分立、停业(产) ,是否有对合资经营以及大额对外权益性投 资,贷款建设项目是否可能停缓建或进行建设方案的重大调整; 3、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经理是否进行调整,新任领导的能力、 作风、品质如何; 4、有无发生重大财务纠纷或
6、违法经营行为; 5、有无因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或经济损失等。 (六)对结算往来情况检查:贷款期间借款企业在我行结算量、国际 贸易结算量;在我行结算量、存款量占比情况、 是否履行了贷款前的承诺、 对企业结算、存款潜力进行预测。 第九条对贷款用途检查:主要检查贷款使用是否与约定相符,有无 被不合理挤占、挪用现象。 第十条对贷款担保检查,主要包括: (一)对保证贷款应重点检查: 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有效期、 保证企 业经营及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资产和负债有无重大变化、 是否具备继续担 保的资格和能力; (二)对抵(质)押物应重点检查:根据贷后检查间隔期对抵(质) 押物进行实地检查、抵(质)押物权属有无
7、变动、是否发生出租、转让、 赠予、抵(质)物形态是否完整、有无失修、拆迁毁损,抵(质)押物价 值是否变动、抵押率是否降低等情况。 若因市场等因素的影响, 导致抵(质)押物的价值贬值时, 应要求借 款企业追加抵(质)押物或提供其他合格担保。 第十一条上级行检查下级行履行贷后管理职责的主要内容 (一)贷后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贷后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是否按要求完成贷后检查报告; (三)通过贷后检查发现的风险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上级行对下级行贷款后管理检查方式可采取定期、不定期 检查,或者全面检查、抽查、专项检查等不同形式。 第二节风险预警 第十三条贷款风险预警执行徽商银行公司客户
8、贷款风险预警管理 办法 。 第十四条对不良贷款上升的分行,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发布相应级别 风险预警。对分行不良贷款率连续三个月超过上年末不良贷款率1 个百分 点的,应发布红色风险预警, 风险程度极大的, 应报经行领导同意后, 建 议授信评审部门调减或部分暂停分行或审批人审批权限(低风险信贷业务 除外) 。 第十五条分行发现分支机构新增不良贷款超过规定警戒线,或存在 其他重大风险的,应对有关下级机构发布相应级别风险预警。 第三节问题贷款识别与管理 第十六条问题贷款是指逾期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在特别关注以下 (含) 的贷款或出现欠息以及发生借款企业影响贷款安全等不良信号的贷 款。 第十七条借款企业或
9、贷款出现下列情况或存在以下风险的问题贷 款,必须特别关注, 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在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前,应暂停新增授信业务。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归还贷款本息; (二)企业管理、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还款能力; (三)有套取银行信用,挪用贷款、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四)不配合本行的贷后检查、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五)保证资格和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六)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处理抵(质)押物,或抵(质)押物遇不 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难,导致损毁或灭失; (七)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 受到法律、行政、经济制裁或处罚; (八)新的法律法规实施使原合同产生法律缺陷
10、或问题; (九)国家有关部门新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对借款企业生产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影响偿还贷款本息的; (十)影响借款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造成贷款风险的其他因素。 第十八条重大事项风险报告。贷后检查中发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向上 级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一)借款企业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二)借款企业、保证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的; (三)借款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 (四)借款企业、保证企业发生重大人事变动的; (五) 借款企业、保证企业出现严重违规被管理部门处罚或触犯法律, 依法受到制裁的; (六)借款企业、保证企业经营、 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内部管理混乱 的; (七)抵质押品价值大幅下降,或银行
11、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的; (八)其他不利于贷款偿还的重大风险事项。 第十九条对违约贷款要积极进行催收和处理。 (一)贷款催收 1 、贷款到期前 15 日,应及时进行电话提示或发出催收通知书; 2 、逾期贷款在确保诉讼时效前提下,至少按季发出逾期贷款催收 通知书; 3 、保持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性或在诉讼时效期内提起诉 讼。 (二)违约贷款的管理按 徽商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贷款风险分类 第二十条贷款风险分类指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贷款进行分类,将 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为不良贷款。 第二十一条贷款风险分类具体标准和程序依照徽商银行信贷资产 风险
12、分类实施细则(试行) 的规定执行。 第五节信贷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信贷档案管理指本行在信贷业务的受理、调查评价、审 批、发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史料价值及查考利用价 值的资料,包括合同、文件、帐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 包括信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应依据徽商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进行档案的归集、整理、移交、分类、保管、使用、保密、销毁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直销授信客户档案移交 (一)总行直销客户档案向分行移交 (1)在信贷业务具体实施前,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将客户与经办分 行公司银行部门进行衔接,以保证信贷业务操作的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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