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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9 月底标准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1 特征码 sjckpaLOHJUXkWgenLPO 1.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保单号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尽可能如实 地、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安装工程险的依据。 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份。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 地址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 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 免赔额 5.1 物质损失项目投保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安装工程(1)安装工程设备价 (包括设备价、运费、保费、 关税等)(2)安装费 土建项目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
2、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工 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 (详见所附清单) 清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 用 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 5.2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 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 80%) 地震、海啸 洪水、风暴、暴雨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 第 2 页 20%)5.3 费率 5.4 总保险费 6. 保险期限 6.1 安装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6.2 试车期(可独立分开的项目单独试车)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6.3 是否投保有限 责任保证期?如是,请列明 保证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7.
3、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 7.1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 累计赔偿限额 7.3 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 费率及保 险费 8.被安装机器设备的情况 8.1 项目主体 8.2 如系单项设备,逐一列明名称、型号、技术 指标、制造商及价值;如系成套设备,列明主要设备的名称、 技术指标、制造商及价值;如有旧品,逐一列明名称及价值 8.3 安装前设备储存地点、条件及保管方法 8.4 主体工程施工 方法及起止时间 9. 工地及附近的自然条件 9.1 地形特点 9.2 地质及底土条件 9.3 地下水水位 9.4 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 低、一般和最高水位 9.5 以往最大降雨量记
4、录 9.6 以往遭受自 然灾害(如洪水、台风)记录 10. 该工程为 11.安装工程在建筑物内进行还是露天进行? 12. 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造成损坏他人财产的分布情况 第 3 页 13. 施工承包人是否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或同类施工方法的 经验? 14. 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 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 保险种类 保险金额 15.特别条款 16. 备注 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1)工程合同(2)承保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4)工程进度表(5)工程地质报告(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
5、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 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投 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 电话地址日期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经办人及日期 核保人及日期 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一、第一部分 物质 损失(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 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 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 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2、对经 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 可负责赔偿。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 第 4 页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
6、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 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 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 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 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 冰雹、地崩、山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 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 项不负责赔偿: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 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 错误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哗 漏 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
7、气用具 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 损失;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 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 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 和费用;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 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 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第 5 页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 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 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 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
8、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 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 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 (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 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 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2、对被保险人因上 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 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 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 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 细表
9、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 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 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 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 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 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 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3、工程所 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 第 6 页 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4、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 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5、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协议 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
10、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 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在本保险单项下,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 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 费用和责任;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 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 任;(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 损失、费用和责任;(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 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四)大气、 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
11、、费用和责任; (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七)保险单明细 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 保险金额(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 安装工程枣保险工程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设备费用、原 材料费用、安装费、建造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 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 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枣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 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3、其他保险项目枣由被保险人与 本公司商定的金额。(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 第 7 页 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项下工
12、程造价 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 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在 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 合理的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3、若保险工程安装期超过 3 年, 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 12 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 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 费;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 3 个月内向本公司申 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 险费进行调整。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 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 保险单总则
13、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五、 保险期限(一)安装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1、本公司的 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 运抵工地之时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 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 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 安装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的安装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2、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 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 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 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
14、前已被使用过 第 8 页 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 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 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装期保 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 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保 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 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 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 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 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 证期。 六、赔偿处理(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
15、,本公司可 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 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 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二).在发生本保 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枣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 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 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 2 项的规定处理;2. 第 9 页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枣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 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 付;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
16、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 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 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 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 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 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 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 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四)在发生 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 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
17、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 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本公司有权以被 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 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 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 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3、在诉讼或处理索 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五)被 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 2 年。 七、 第 10 页 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一)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
18、列明的事项以 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二)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 缴付保险费;(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 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 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 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 险人或其代表应: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 7 天或经本公司书 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 损失程度;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并将损 失减少到最低
19、程度;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 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4、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 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 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 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6、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 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 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 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 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八、总则(一)保 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 第 11 页 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
20、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 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三)保单终止除非经本公司书 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1、被保险人丧失 保险利益;2、承保风险扩大。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 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四)权 益丧失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 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 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 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所有权益,以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 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五
21、)合理 查验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 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 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 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六)比例赔偿在发生本保险物质项下的 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 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 视为被保险人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 第 12 页 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七)重复保险本保险单负 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 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 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此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若 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 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 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偿款后,被保险 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 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九)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与 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如果协 商不成,按( )项办法解决:(1)申请仲裁机关仲裁;(2)向法院 提出诉讼。 九、特别条款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 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 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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