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行为与制度建设.doc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行为与制度建设.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行为与制度建设.doc(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行为与制度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整个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21世纪全球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日益明显,其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可以说,目前,中国已经掀起了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文化遗产保护浪潮。在这波浪潮中,政府应扮演什么角色?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从本质上讲,这个问题可归纳为三个方面。首先,政府是否需要在以民俗文化为主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作用?第二,它应该扮演什么角色?第三,如何发挥其作用。一,政府行政保护的必要性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主要依靠行政保护或民事保护或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中,它是行政法的制定或相关民法的
2、制定。理论界和法律界都存在一些争议。有些人认为非物质文化是一种自然存在的状态,政府行政行为的参与将破坏这种状态。有人主张加强立法行政保护,有人主张加强民事保护。所谓行政保护,是指政府和国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行政行为,如进行人口普查,备案,研究,保全,继承,晋升等,以及财务,行政和技术等。意味着实现这些保护行动。和其他措施。所谓民事保护,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行使的民事权利或行为。目前,政府是否需要加强行政保护的问题毋庸置疑。答案是肯定的。在法律和实践中,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等两种保护手段或手段是平行的,需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这些手段或手段。随着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引入,加强了对
3、世界政府的行政保护。这件事情是由很多原因导致的。首先,从世界发展的角度看,随着人类进入21世纪,全球经济技术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严重。这一趋势给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带来了深刻的冲突和深刻的影响,进一步加剧了传统文化的消亡和文化的弱化,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濒危生存的严峻形势。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源于农耕文化,体现了特定民族或群体的审美人格和文化精神。它的独特性不能被现代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所依赖的其他文化所取代。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的消亡意味着民族认同和民族认同的消亡,也意味着文化基因和文化血液的中断。特别是,当前的“单边主义”国际文化威胁着其他国家的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因此,保护不同民族,群体和
4、地区的传统文化,保持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已成为各国政府关注和落实的重要战略问题。不仅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意识到保护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一些发达国家也逐渐意识到这个问题不容忽视。其次,从政府职能的角度来看,政府作为公共权利的代表和行使者,有责任和责任来管理社会发展中的公共事务。作为国家公益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复杂性和脆弱性决定了其保护工作是一项巨大的工程。除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外,政府的角色必须要求其核心作用。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促进使用行政,技术,财务和法律措施来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国际视角来看,加强政府文化遗产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鼓励社会
5、力量参与保护工作已成为一种趋势和趋势。中国采取了多项措施加强行政保护,取得了显着成效。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为此做出了巨大努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文化部门主持的民歌高潮使一批民间文学得以拯救。西藏格萨尔王传,蒙古语江格尔和柯尔克孜语玛纳斯等三大英雄史诗很重要。因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族民间文艺综合书已经完成了各级文化部门。近年来,文化部和财政部于2003年正式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并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开始全面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第一次,以中央政府文件的形式,澄清了各级政府实施非物
6、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的目标,指导方针,基本制度和工作机制。第三,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法律民事保护不能简单地取代法律行政保护,反之亦然。这两种保护都有自己的重点,每种保护都有其局限性和困难。现行版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提供的民事保护的实现有两个基本特征。首先,它依赖于对作者权利的确认和权利主张;第二个是取决于其作品的市场价值,因为缺乏市场价值的作品往往失去保护其工作权的动力。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民间手段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面临着相当大的障碍。首先,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难以确定,谁将主张权利,行使权利,保护是否有任何期限等?这超出了传统知识产权理论的范畴。法律界仍有很多争论。其次,
7、许多珍贵和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或根本没有市场价值。如果没有民事保护,没有行政保护,其结果将是大量具有珍贵历史文化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其作为历史文化遗产保存和记录。继承,晋升等将是不可持续的,不会有其他法律援助。从国际视角来看,在强调对传统文化的民间保护的同时,强调行政保护是一个基本共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在积极推动保护传统文化中的知识产权,并鼓励各国制定相关的民事保护法。该组织于1982年引入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简称示范法条),并希望各国参考。但是,由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各国立法不平衡,效果不佳。从那时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逐渐认识到,有
8、效保护传统文化的目的远非仅通过民事保护来实现。此时,随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两个组织联合召开了一系列会议,以促进和鼓励各国通过行政手段加强对传统文化的保护。直接结果是引入了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所规定的“保护”的性质是行政保护,要求“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包括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 ,通过制定清单,制定保护计划,建立保护机构,发展保护小组,促进宣传,沟通,教育等方式来确认,展示和继承这一遗产。更典型的例子是日本和韩国,两者都主要通过政府的行政措施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二,关于政府行政保护的性质和具体
9、内容政府应该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发挥作用,也就是说,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的性质,具体内容是什么,还需要深入讨论。理解和理论的条款。行政行为是一般意义上的强制性社会组织管理行为。但是,行政保护行为的最大特点是通过这种行为有效保护或保护对象的目的。所以从根本上说它应该是服务或安全行为。所谓的行政保护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行政许可或不当干预。几千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依靠民族民间土壤获得自然生存和遗产。一旦行政手段过度或暴力干预,从而破坏了它所依赖的自然环境,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从现实来看,出现了许多类似的问题。例如,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和规律,人为破坏原有的生态环境,采取强制手段改变其原
10、貌;或为了经济利益和旅游业的发展,任意开发或不加区别地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使其遭受严重破坏等。因此,在这里,我们应该特别强调行政保护的一个重要性质是行政保障,即行政部门为保护工作提供的财政,政策和方法。这也是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本出发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决定了保护的方式和内容。对于所有文化遗产而言,“保护”的主要含义是“保护”,即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保存其现有的物质形式并使其永久存在。这些包括考古发掘,存档,收集和恢复,以及展示和利用。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它存在于个人,群体或特定区域或与个人相关的空间中,是一种“活的”文化。除了通过记录和其他方式
11、收集和保存这些物质载体或其物质的形态化之外,通过继承和教育在当今社会中继续和发展更为重要。因此,“保护”不仅仅是物理形式的“保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定义为“:”意味着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力,包括对遗产的所有方面的识别,记录,研究,保存,保护,促进,促进和继承。这些概念有三个主要含义。一个是组织文件(包括人口普查,研究),第二个是保存显示,第三个是继续推广。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意见明确表示政府的行为基于上述目标和指导方针(基于保护,首先是救助,合理使用和继承)。显然,这些“保护”的行为和内容已经超越了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保护。从根本上说,“保护”和“继承”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物质 文化遗产 保护 中的 政府 行为 制度 建设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45544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