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江苏环保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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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 /#-2014 1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xxx/xx-2015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urface coating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15-#-#发布2015-#-#实施 ICS Z DB# DB# /#-2014 I 目次 前言 1 1 适用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2 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要求. 4 5 生产
2、工艺与管理要求. 6 6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要求. 7 7 实施与监督 8 附录 A . 9 单位涂装面积VOCs 排放总量核算. 9 附录 B . 10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 10 DB# /#-2014 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重 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十二五 ” 规划、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 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为促进表面涂装 (汽车制造业) 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加强江苏省挥发性有 机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规定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 要求、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本标
3、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仍执行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或地方新 发布的 (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 的原则,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D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5 年 月 日批准。 本标准 2015 年 月 日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DB# /#-2014 2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
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汽车制造行业表面涂装相关作业,包括汽车整车及车身制造过程中 的储运、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干燥及其后处理单元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 监控要求、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以及新、 改、扩建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所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SO 9487 车间空气挥
5、发性芳香烃的测定活性碳吸附 /溶剂解析 -气相色谱法 GB/T 3840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GB/T 11737 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气相色谱法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4409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HJ/T 55 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293 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 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
6、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汽车automotive DB# /#-2014 3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本标准中的汽车仅包括 GB/T 15089 中规定的M1、M2 、M3 、N1、N2、N3 类车。 3.2 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15K ,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 态下的干空气为准。 3.3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
7、ompounds 除CO 、CO2 、H2CO3 、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碳酸铵之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 的碳化合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物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本标准特指极性色谱柱上,保留时间在丙酮和1,2,3-三甲苯之间,苯、甲苯、二甲苯(间 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三甲苯( 1,2,3-三甲苯、 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 苯、苯乙烯、乙酸正丁酯等VOCs 物种浓度的合计,对上述物质范围内的色谱未识别峰,以 甲苯的响应系数来计算,简称TVOCs 。 3.5 苯系物benzene homologues 本标准指苯、
8、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 1,2,4 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合计。 3.6 表面涂装surface coating 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 3.7 现有汽车涂装生产线exciting automobile coating line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汽车涂装生产线。 3.8 新建汽车涂装生产线new automobile coating lin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汽车涂装生产线。 3.9 底涂primary c
9、oating 为保护车身本体,或用以承受后续喷涂的第一道表面涂装作业。 DB# /#-2014 4 3.10 单位涂装面积VOCs 排放总量total VOCs emission per coating area 涂装工艺从底涂开始,到最后的面涂罩光、修补、注蜡所有工艺阶段的VOCs排放量, 以及溶剂用作工艺设备(喷漆室、 其他固定设备) 的清洗(既包括在线清洗也包括停机清洗) 的排放量总和除以底涂总面积。 3.11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1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经
10、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 的限值;或指无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 的限值。 3.1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 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4 密闭排气系统closed vent system 捕集、 输送挥发性有机物气体至污染控制设备,输送过程中的气体与大气不接触的系统, 包括管线及连接装置。 3.15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control device
11、for VOCs 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他 有效的污染治理设备。 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要求 4. 1 时段划分 现有涂装生产线自2017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表1、表 2、表 3 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 值。新建涂装生产线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表 2、表 3 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 值。 4.2 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 DB# /#-2014 5 汽车涂装生产线的喷漆室应安装自动漆雾处理系统,烘干室应安装VOCs 污染治理设 备,且烘干室VOCs 废气处理效率应当在90%以上,排气筒VOCs 排放浓度执行表1 的规 定。 表
12、 1 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 项目 排气筒排放浓度限值 (mg/m3) VOCs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苯1 0.6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 筒 甲苯3 1.2 二甲苯12 4.5 苯系物20 8 TVOCs 乘用车30 32 其他车型60 60 4.3 单位涂装面积排放总量 汽车涂装生产线以物料平衡核算的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 排放量不应超过表2规定的排 放限值。 表 2 汽车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s 排放量限值 车型 单位涂装面积VOCs 排放限 值( g/m2) 说明 乘用车35 指 GB/T 15089 规定的 M1类汽车。 载货 汽车 驾驶室55
13、指 GB/T 15089 规定的 N2、 N3类车的驾驶室。 箱式货箱70 指 GB/T 15089 规定的 N1、N2、N3类车,但 不包括驾驶室。 客车150 指 GB/T 15089 规定的 M2、M3类车。 注:根据 GB/T 15089 的规定, M1、M2、M3、N1、N2、N3类车定义如下: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 9 座的载客汽车;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9 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 的载客汽车; M3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9 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 的载客汽车;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14、 3,500kg 的载货车辆; N2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kg,但不超过 12,000kg 的载货车辆; 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12,000kg的载货车辆。 4.4 无组织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在任何1 小时的 VOCs 浓度平均值执行表3 的规定。 表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 浓度限值 DB# /#-2014 6 项目浓度限值( mg/m3) 苯0.1 甲苯0.6 二甲苯0.2 苯系物1.0 TVOCs 1.5 4.5 排气筒要求 汽车涂装生产线的排气筒不得低于15m,且高出周围200m 半径范围的居民和商业集中 区最高建筑5m 以上。排气筒应按照GB/T 1
15、6157 的规定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采样平台及 其相关设施。 5 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5.1 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中VOCs含量应符合 GB 24409 的规定,有机溶剂应当 密闭运输与储存。 5.2 采用电泳底涂工艺的现有汽车车身涂装生产线和未采用电泳涂装工艺的新建汽车车身 涂装生产线, 有机溶剂的使用和操作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车间内应当设置有效的密 闭排气系统, 产生的 VOCs 须经由密闭排气系统导入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变无组织 逸散为有组织排放后集中处理。 5.3 汽车零部件涂装和未采用电泳底涂工艺的现有汽车车身涂装生产线,必须在装有密闭排 气系统的车间内作业,禁
16、止露天喷涂、烘干,应加强车间设备的密闭性,减少挥发性气体的 散逸。有机溶剂的使用和操作应在强制通风换气条件下进行,产生的 VOCs 经排气系统导入 有效收集设备后集中处理排放。 5.4 通风换气设备、密闭排气系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应与产生VOCs 的生产工艺 同时运行,不应停运或减运。 5. 5 汽车制造企业应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购置、储存、 使用及处理等资料,并至 少保存 2 年,供主管部门查验。需记录的数据包括: (1)含 VOCs 的涂料、溶剂、稀释剂的名称、月用量及其含VOCs 重量百分比; (2)各车型月生产量及底涂面积; (3)每月 VOCs 原料的回收方式、VOC
17、s 回收量及计算方法; DB# /#-2014 7 (4) VOCs 污染治理设备净化效率、VOCs 去除量。 使用吸附处理装置的应记录吸附剂种类、 使用量、使用期限、更换频率, 使用热力燃烧装置的应每日记录燃烧温度和烟气流量,使用 催化燃烧装置的应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更换时间,其它污染控制设备,应每日记录主要 操作参数和保养维护事项。其它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 参数。 6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要求 6.1 布点 排气筒 VOCs 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位置设置应当按照GB/T 16157 执行。无组织排放监 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应按照HJ/T 55 执行。 6.2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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