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守护生命”安全生产月知识试题库(法律法规部分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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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20XX 年“守护生命”安全生产月知识试题库(法律 法规部分二) 特征码 OXvkiYvTWHOgGLPGMxTU 20XX 年“守护生命”安全生产月知识试题库(法律法规部 分二) 二、 职业病防治法 5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52、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5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 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
2、、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 康的要求; 第 2 页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5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 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 55、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
3、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6、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 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57、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 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 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 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 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 第 3 页 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
4、定期检测其性能 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5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 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5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 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 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 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6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 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 护措施和
5、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 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 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 同。 62、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 第 4 页 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 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 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
6、位承担。 63、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 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 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 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 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 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4、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
7、职业病危 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65、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 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66、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 第 5 页 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 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 鉴定有关的资料。 67、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 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 劳动者的治
8、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68、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 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69、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 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 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 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 当岗位津贴。 70、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
9、 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71、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第 6 页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 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72、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 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73、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 限责令停建、关闭:
10、(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 投入使用的。 74、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 第 7 页 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11、警 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75、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 处罚。 76、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 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7、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 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
12、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 业有害因素。 78、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 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 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 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 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三、 劳动法 79、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 第 8 页 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 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 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80、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
13、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 内容。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 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 动条件的。 82、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 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 第 9 页 同草案应当提交职
14、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83、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 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84、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5、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 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86、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 资格。 87、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
15、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 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 88、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89、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 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90、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91、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 10 页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
16、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92、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 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四、 劳动合同法 93、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 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 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94、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 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 位提出
17、批评、检举和控告。 95、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 11 页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 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 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 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 人单位。 96、劳务
18、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 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97、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第 12 页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 严重损害的。 五、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98、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
19、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 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99、事故报
20、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 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 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 依法追究责任。 第 13 页 100、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0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 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0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
21、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 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10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 收入 40%至 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104、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
22、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 14 页 10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 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 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 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10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工
23、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 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 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108、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 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 ,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 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 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
24、长输管道输送危险 第 15 页 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 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 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 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 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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