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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用比较的方法学习和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学习可以展开,探讨一些问题,便于统 一认识,提高责任感。 一、从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的对比中探 讨如何理解和把握职业病防治工作 关键词:概念方法确保形势剪刀差体制 方针 经济 社会 定位 健康 警察 当前正在学习科学发展观,讲科学。科 学要有概念。概念直接影响方法。今天的汇 报从概念开始。 (一)概念与方法 什么是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没有概念。 安全生产法中没有确切的概念。职业病 有概念。没有概念,那怎么研究?两种方法: 正方法和负方法。 正方法是直接描述讨论的 对象, ,从“公设的概念”开始,西方哲学 2 擅长;负方法是从“直觉的概念”开始,对 探讨的问题
2、不直接讨论,而只说他不是什, 中国的哲学擅长。翻开字典,对安全没有正 面解释,采用了非非说。只说了不怎样,没 说是怎样。就像老子说的 “道” , 老子 庄 子两部书始终没有说“道”到底是什么, 只说了“道”不是什么。而一个人如果懂得 了“道”不是什么,也就对“道”有所领悟 了。讲领悟。但负方法比正方法更容易走向 神笔色彩。我们讲安全生产以事故推动工 作,就是采用了负方法。领导到山西上任, 说安全生产要从负抓起,不是从零抓起,也 有的负方法的味道。 安全生产以负方法为起 点,正负两种方法兼用,推动工作;职业病 防治以正方法为起点,从概念开始,正负两 种方法兼用,推动工作。 安全生产不再多说,重点
3、将职业病防 3 治,讲职业卫生。下面从概念开始讨论职业 卫生和职业病防治。 我国的职业卫生工作,在不同时期、从 不同的管理角度出发, 先后出现过不同的习 惯称谓,如“劳动卫生” 、 “职业健康”, “职 业卫生”等等,但其主要的研究内容始终没 有大的变化,内涵基本一致,并逐步与国际 接轨。 2010 年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 名词术语(GBZ/T224-2010 )中,对职业卫 生定义为:“以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 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预防和保护劳 动者免受职业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 危险,使劳动者生理和心理与职业环境相适 应为宗旨的一门学科。 ”该定义实现了与国 际劳工组织定义
4、的接轨。 职业病在医学上的定义是: 当职业危害 4 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的 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 器质性病理的改变, 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症 状,影响劳动能力,产生职业性相关疾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我国的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 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 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 起的疾病。 目前,国内外对职业病已取得如下共识: 病因明确,病因即职业危害因素,在控制 病因或作用条件后,可以消除或减少发病; 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是可以检测的,而且其 浓度或强度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使劳 动者致病,一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
5、素的浓度 或强度与病因有直接关系; 在接触同样有 害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数量的发病率, 5 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如能早期诊断,及 早、妥善治疗与处理,预后相对较好,康复 相对较易;不少职业病,目前世界上尚无 特效根治方法,只能对症治疗减缓症状,所 以发现并确诊越晚疗效越差;职业病是可 以预防的;在同一生产环境从事同一工种 的人中,人体发生职业性损伤的概率和程度 也有极大差别。 法定职业病有三个条件: 在职业活动 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职业病种 类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要形成劳动关系, 个体劳动不纳入 职业病管理的范围。 我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法定职业病 均采取目录
6、制管理 (正方法), 2011 年前(即 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前)由卫生部发布; 2012 年后, 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安监总局共同 6 发布。 现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共分10 大类、 104 个小类。这 10 大类分别是: (1)粉尘类,如矽尘、煤尘、水泥尘等。 (2)放射性物质类,如X射线等。 (3)化学物质类,如铅及其化合物、汞及 其化合物、氯气、硫化氢等。 (4)物理因素,如高温、高气压、低气压、 局部震动等。 (5)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等。 (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如硫 酸、硝酸、沥青、紫外线、铬及其化合物、 有机溶剂等。 (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如甲醛、 酚、高温
7、、激光等。 (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 素,如噪声、铬酸盐、氟化氰等。 7 (9)职业性肿瘤的危害因素,如石棉、联 苯胺、砷、焦炉煤气等。 (10)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如氧化锌、棉 尘等。 现行的法定职业病有10 类 115 种: (1)尘肺:硅肺、煤工尘肺、炭黑尘肺、滑石 尘肺、电焊工尘肺等13 种。 (2)职业性放射疾病: 包括外照射急性放射疾 病、内照射放射病等11 种。 (3)职业中毒: 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锰及其化 合物中毒、氨中毒、氯气中毒、氮氧化物中 毒、苯中毒、四氯化碳中毒等56 种。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减压病、高 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等5 种。
8、(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炭疽、森林脑炎、 布式杆菌病 3 种。 8 (6)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 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等8 种。 (7)职业性眼病: 化学性眼部灼伤, 电光性眼 炎、职业性白内障等3 种。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噪声聋、铬鼻病、 牙酸蚀病等 3 种。 (9)职业性肿瘤: 石棉所致肺癌、 苯所致白血 病等 8 种。 (10)其他职业病:职业性哮喘等5 种。 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的职业病种类和范围 还比较窄。当前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点, 还应该放在法定职业病的防治上。 (二)确保 - 法律的最高要求 安全生产虽然没有概念,但有明确要 求。 安全生产法第四
9、条: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9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 生产。大家干了这些年,一切的目标只有一 个:确保安全生产,不出事。难。目标相当 高。 (为什么说目标高,我们稍后分析) 职业病防治法 中没有说确保不发生 职业病,说的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 益,并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但在 两处使用了确保: 第 7 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 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 27 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并确保监测系统 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前者注重效果,后者注重过
10、程。 安全生产事故往往是误操作、麻疲大意 造成的。一次性损害大,往往造成人员死亡, 10 甚至多人死亡。具有震惊效应,一下子引起 政府、社会的关注。事情处理完了,事件得 到较好的平息。为了平息事故,往往政府垫 资负责善后工作,越大的事故,对人的补偿 来说,后遗症较少。采取的措施,从技术上 将是加强自动连锁。 职业病往往是被动接受不良环境造成 的,潜伏期长。病人不是当场或短期死亡, 病人长期患病,且越积越多,时间越长,个 人保障越容易出现问题(原单位人事变动, 企业兼并重组,政策变化等等因素制约)。 病人正直青壮年, 对劳动力资源的持续发展 有威胁。重要手段是加强防护(改善环境和 加强个体防护)
11、。 正因为如此,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 任追究制度。(第 13 条,国家制度)出了事 故就要调查处理, 而且专门有一章(第五章) 11 进行规范。 而职业病防治, 并不是出现职业病就调 查处理,责任追究。采取的是倒逼归因。他 规定了种种档案制度,该做的没做,自己不 能举证,承担不利后果;现场数据超标,带 来后果,然后查处。大家看职业病防治法 的第 37 条,47 条、48、49、50 条。 什么是确保?国内尚未见到具体的法 律解释。香港高等法院在审理判决陈保佳诉 吴满森及另一人案时,对特区职业安全及 健康条例中第 6 条关于雇主的“确保”责 任作了如下解释:确保是个非常高的标准, 除非能够证
12、明原告所提出的要求并非切实 可行。 (见劳动保护杂志2011 年 12 期, 香港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的创新之 处 ,作者刘阳)。 (三)剪刀差 - 形势的发展对比 12 确保的怎样呢?不错的。 我国安全生产事故连续10 年双下降。 职业病人不仅总量大, 而且报告职业病例呈 连年上升趋势,据卫生部统计,2009 年比 2008 年增加 32%,2010 年比 2009 年增加 50%。与此同时,我国职业危害范围广,接 触危害劳动者人数众多, 群体性职业病事件 时有发生,引起国内国际社会各界的广泛关 注。严峻的职业病防治形势。 1.职业病危害范围广。据统计,目前我 国暴露于各种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
13、超过2 亿人。我省用人单位量大面广,成分复杂, 截止 2010 年底注册企业已达68.5 万家。按 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2012 年版) 对照,我 省进入目录的企业为25.7 万家,占 37%;其 中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有1.7 万家,较重 13 行业的有 21 万家,一般行业的3 万家。 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浓度严重超 标。从对重点行业的调研情况来看,作业场 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十分普遍。据 国家安监总局2010 年提供的调研报告,全 国抽样的 80 家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全部超 标,总尘浓度最高超标1089.60 倍,呼尘浓 度最高超标 12
14、48.35倍;15 家石棉制品企业 有 13 家粉尘浓度超标, 最高超标 7.9 倍。据 省安局 2011 年的抽样调查,9 家有色金属企 业粉尘浓度合格率为66.7%,最高超标 9.65 倍, 噪声合格率为 14.8%, 最高超标 33 分贝; 12 家铸造企业粉尘浓度合格率为42.8%,最 高超标 1.9 倍。 青岛市去年对 12 家制鞋企业 的检测中,有 7家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 合格率为 42%;烟台市去年对11 家石材加 工企业的检测中, 大理石雕刻作业点粉尘浓 14 度高达 34 mg/m3,噪声均在 90 分贝以上, 有的高达 100.8 分贝, 严重超过了国家标准。 3、职
15、业病患者总量大。据卫生部统计, 截止到 2010 年,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5 万 例;其中尘肺病68 万例,已死亡 15 万例, 现患 53 万例。到 2010年底,我省累计报告 职业病 3 万多例,其中尘肺病人 2.6 万多例, 现患 24381 人。 4、新发职业病呈上升趋势。2009 年全 国上报新发病例1.8 万人, 2010 年为 2.72 万人,比上年增加近1 万人。我省 2008 年 新增职业病 1068 例,2009 年新增 1183 例, 2010 年新增 921 例。 据卫生部主要负责同志 称,目前上报病例是实发病例的“冰山一 角” 。有关专家估计,全国实发病例约为上 报病
16、例的 10 倍左右。专家普遍认为,“十二 五”期间,随着多年积累积累问题的逐步暴 15 露,职业病发病人数将会继续上升。 5、职业病危害事件时有发生。影响最 大的可数河南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河南新 密市人张海超曾在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务 工,2004 年 8 月被多家医院诊断出患有 “尘 肺” ,但由于这些医院不是法定职业病诊断 机构,所以诊断“无用” 。而由于原单位拒 开证明,他无法拿到法定诊断机构的诊断结 果,最终只能以“开胸验肺”的方式进行验 肺为自己证明。这个事件被称为“开胸验肺 事件” 。2009年 7 月 27 日,确诊张海超为三 期尘肺病。 再如 2003 年福建仙游县矽肺病事件。
17、 该县东湖村有 63 户石英粉 (砂)加工作坊,加 工设备简陋、工艺落后 ,粉尘浓度严重超标, 最高超标 361 倍。 据从东湖村务工返乡的89 名贵州籍农民工进行身体检查,其中46 人 16 确诊患矽肺病。 对东湖村当时的201 名外来 农民工进行身体检查, 发现 14 人患矽肺病。 经调查,已有 18 人死亡。 再如贵州恒盛公司事件。 贵州恒盛公司 自 1999 年底投产以来,从业人员长期受工 业硅冶炼产生的粉尘危害。 2010年经举报后 调查,共对1343 名企业职工进行了职业健 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 确诊矽肺患者 200例, 另外半年后需复查胸片的职工还有262 人。 后经调查,企业及
18、当地卫生、安监、环保等 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被追究责任。 再如今年 3月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 报的两起职业中毒事件。 其中一起是广东省 广州市白云区、 荔湾区先后发生多例职业性 1,2二氯乙烷中毒。此次事故先后造成 39 人中毒,其中人死亡。 涉及 39 家制鞋、 箱包制造及皮革加工企业,其中34 家为无 17 牌无证小作坊。 我省职业病危害事件也时有发生。例 如: 1、 山东时风集团重大苯中毒事件。 2002 年 5 月,山东时风集团发生一起重大苯中毒 案件,31 名工人中毒, 其中 2 人死亡。在存 活的 29 名中毒患者中, 有 13 名被诊断为慢 性重度苯中毒,11 人被诊断为慢性
19、中度苯中 毒。据专家介绍,慢性重度苯中毒会导致再 生障碍性贫血,治疗难度非常大。 2、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群体性 血铅超标事件。 2008 年 1 月以来,日照钢铁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多名炼铁炉前工被山东 省职业病防治院、烟台市职业病院确诊为 “铅中毒”。山东省卫生监督所于2008 年 3 月 21 日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前往该公司进行 了初步调查。 根据调查,该企业自 2003 年 9 18 月 28 日建设,边建设边开工,边建设边扩 建,未按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审 查,大部分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接触 职业病
20、危害因素的职工也未全部进行健康 查体,有毒有害因素成分、接害剂量,职业 病损害、职业病底数不清。由于工作场所存 在矽尘、煤尘、重金属化合物、二氧化硫、 一氧化碳、硫化氢、噪声、高温等多种职业 病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措施不健全,致使 发生了严重的职工铅中毒事件。经健康查体 和调查统计,企业有6802 名职工接触职业 危害因素,已体检的1435 人中,血铅超标 329 人,占 22.9%,有关部门进行了查处。 3、京九铁路某市新建火车站白血病事 件。京九铁路通车后,我省某市新建火车站 19 启用贵宾室,并安排服务员服务。结果半年 不到,服务员就患上白血病。其原因,主要 是贵宾室中苯的浓度严重超标所
21、致。 再如,2011 年 2 月,邹平县某家具作坊中毒 性肝炎事件, 该家具作坊雇佣零工为家具抹 油腻子,因所用油腻质量低劣,工人防护不 当,导致 4 人中毒住院治疗。据就诊医院化 验,病人入院时转氨酶升到4000 多单位, 而正常人在40 左右,病人为治病,几天时 间就花费十多万元。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既有用人单位职 业病防治责任不落实的问题,也有政府执法 不严、对违法行为处理不力的问题;既有产 业结构问题,也有企业组织结构问题;既与 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也与社会保障能力有 关,等等。 都讲确保,但职业卫生更是一个慢功 20 夫。任重道远。 (四)职能调整 - 体制演变对比 机构改革、职能
22、转变,最代表大家对某 件事的认识。 早在建党初期,1922年中国共产党就提 出了劳动法大纲。1931 年党召开的中央 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 制定的劳动法中也 规定了保护劳动者的条款。 建国以来,我国对职业卫生监管体制进 行过多次大的调整。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自1949 年新中国成立到 1998 年。这一阶段的监管职责在劳动部门。 新中国成立后, 中央人民政府就成立了劳动 部,下设劳动保护局,各地劳动部门设劳动 保护处,作为劳动保护的专管机构,政府明 确要求由劳动部负责“管理劳动保护工作, 监督检查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劳动保护、安全 21 技术和工业卫生工作, 领导劳动保护监督机 构
23、工作,检查企业中的重大事故并且提出结 论性的处理意见”。 1952 年毛泽东主席在劳动部工作报告 上作出批示:“在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 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 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 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 ”1954年 9 月,我 国第一部宪法对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 动保护和建立工时休假制度都有明确的规 定。 1962 年, 周恩来总理在得知全国当时有 矽肺病人 10 万人,其中 5 万是新中国成立 后发生的情况后,指示国务院专门拨付了 5000 万元防尘专项经费, 并解决了在当时非 常紧张的钢材、风机等问题,以改善工人的 工作环境。1972年,病中的周恩来总
24、理看到 22 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反映了云南省锡矿 工人肺癌问题,立即指示“一定要解决好云 南锡矿工人肺癌防治” 。 从 “一五” (19531957年) 开始到 1965 年,国家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 准 (劳动部、卫生部, 1953 年 3 月) 、 工 厂通风装置管理办法 (劳动部, 1856 年 7 月) 、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劳动部、 卫生部,1957年 2 月) 、 工厂防 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劳动部, 1957 年 2 月) 、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国务 院,1956 年 5 月) 、 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 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 (国务院, 1956
25、年 5 月) 、 关于加强企业中防暑降温工作的通 知 (国务院, 1957 年 7 月)等多项管理规 定。1958 年 10 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认 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 23 “十年动乱”期间,劳动保护综合管理 和法制建设陷入瘫痪状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职业安全卫生 工作才逐步步入正规。 1994 年 7 月 5 日全国 人大颁布的劳动法为职业健康提供了法 律依据。 第二个阶段: 1998 年到 2003 年。1998 年 3月全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体制发生重大 变革。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属劳动 部的职业病防治的职能由卫生部负责;工伤 保险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职能由新成立的
2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 2002 年 5 月 1 日, 职业病防治法实 施;2002 年 6 月 29 日全国人大颁布安全 生产法 (2002年 11 月 1 日实施) 。 第三个阶段: 2003 年到 2010 年。2003 年中央编办下发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24 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 见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 200315 号) ,对 职业卫生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将职业卫生 中的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职责交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煤 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交由国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 其他职责仍留在卫 生部。我省2009 年省安监局开始承担工
27、矿 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这一时期,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业 病防治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职业 病依然高发,与职业病相关的事件时有发 生,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好的影响,个别的还 演变成了群体性事件。 第四个阶段: 2010 年 10 月至目前。针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暴露出的部分用人单位 不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预防义务,职业病诊断 25 难,职业病待遇落实难,监管体制不顺等突 出问题,国家在理顺体制和完善法制方面同 步进行,进行了新的调整和规范。2010 年 10 月 8 日,中编办印发了 104 号文件,明确 了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2011 年 12 月 31 日,十一届全国
28、大常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 法的决定,围绕“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 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 督的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多项法律制度。 重点关注 98年的改革和 2010年的这次 调整。 98 年的变化,对今后的发展影响巨大。 两个部门沿着各自的轨迹向前发展。而这一 阶段正是中国经济社会发生重大变革,特别 是企业改革、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 期,生产事故频发,直接推动了安全生产工 26 作的快速发展。 2000 年成立国家局, 2005 年生格为总局,直到目前为止仍是这样。一 个事故,加一层砝码。 而职业健康工作, 由于比 SARS 、食品卫 生事件、公
29、共卫生体制改革等重大事件暴露 的问题少、影响小,显得没有那么紧迫,相 关工作的力度也就受到影响。当前的H7N9 病毒更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生产事故和职业病是各国经济发展中 面临的共同挑战。 我们应该充分肯定他们的 工作。客观地讲,在法规建设、职业危害因 素确定、预防、治疗等多方面,已经奠定了 很好的基础。 2010 年这次职责调整和法律修改, 体现 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与时俱进的时代 精神,解决了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面临的 突出问题,完善了职业病防治的一系列制度 27 安排,更有利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 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标志着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 阶段。
30、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加强了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 作的领导,强化了政府防治职业病的法定责 任。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第二 款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 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 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 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 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 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这是原第 9 条中增加的一款 )。 与此相对应, 在法律责任一章的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 中未依法履行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 28 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 对直接负
31、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二是理顺了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修改 后的职业病防治法 围绕职业病的防、 治、 保三个主要环节, 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管职 责,理顺了监管体制。防,即职业病的预防 工作,以安监部门为主负责;治,即职业病 诊断和治疗,以卫生部门为主负责;保,即 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以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为主负责。 其中安监部门的监 管职责和执法主体地位, 首次在法律中得到 明确。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职业病的预防措施。 从项目立项,到企业的日常管理,政府部门 的监管等方面,明确了一系列制度措施,强 化了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有利于改善以 29 前职业病
32、防治“重治轻防”的局面。 四是在诊断程序、 制度设置等方面向保 护劳动者权益倾斜。 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 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按照方便劳动者、简 化程序的总体要求,区别情况,运用劳动仲 裁、行政判定等方式来解决职业病诊断所需 资料的争议问题, 并增加了民政救助等保障 职业病患者权益的相关措施。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安监 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 检查。相关规定有27 条(24 条职责, 3 条 法律责任),在条文中明确安监部门要求的 有 51 处, 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统称 (安 监、卫生、人社)的还有7 处。赋予了安监 部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若干职权。 2012 年 10
33、 月 18 日,省编办下发关于 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30 (鲁编办 2012142号) ,对省卫生、安监等 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进行了重新明确, 理顺了监管体制, 实现了监管职责的上下对 口。 (五)经济范畴与社会范畴 -立法宗 旨的变化 见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职业病防 治法的修订,由过去单纯为了促进经济发 展, 提升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011 年以来, 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社会管理提出了一系 列新要求。社会管理、民生在政府管理中的 比重大大加强了。 经济预期放缓,留出空间; 十一五 GDP年均增长 11.2%, “十二五” 是 7%;2012 年经济增长预期首次定位在
34、 7.5%,首次低于8%。特别对违法企业的关 闭力度加大了。过去是容忍,现在开始扭转、 治理。广州白云、荔湾两区2011 年 9 月 28 31 日以来,至 2012 念月 27 日,发生 1、2 二 氯乙烷中毒事故,39 人中毒,其中 4 人死亡, 涉及 34 家无证作坊。事件发生后,白云检 查企业 2131 家,无证的 911 家,全部责令 停产;荔湾检查企业 742家,无证的 517 家; 两区处理违法嫌疑人35 人。一下子处罚这 么大,过去少有。 省政府领导的分工变化。社会问题。搞 不好,会出大事。 (六)工作方针 - 机制与方法对比 1、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 分针,实行分类
35、管理、综合治理。 2、工作机制。增加了“建立用人单位 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 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3、许可前置。职业病防治法第17 条。 第 84 条()罚则。 32 4、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 政府更加重视(大环境) 。2008 年 10 月 21 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总工会新 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国工会十五大部分 代表座谈时强调: “要把加强安全生产、防 治职业病等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保障广 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 2011 年 11 月 26 日, 国务院关于坚持 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 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 201140号)文件, 明
36、确了职业病防治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定 位。共 10 项内容 33 条。分别是:重大意义、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法制建设、落实企业 主体责任、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专项整 治、保障能力建设、救援体系建设、安全文 化、组织领导和监督。 其中在第五项“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 33 础”中,单列第15 条“加强职业病危害防 治工作”。原文是: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 法,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深入落 实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切 实抓好煤(矽)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 危害防范治理。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 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 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 核同意的
37、,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职业病危 害防治措施不到位的企业, 要依法责令其整 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切实做好 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保障职工安全健 康权益。 “ 5、健康警察。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 对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的职责。职业病防治 法第 49 条。 重新回顾贵州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责任 34 追究。 二、职业病防治制度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共7 章 90 条。分总 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和附则。 主要归纳为四项国家制度 和十三项监督管理制度。 1、四项国家制度 (1)国家鼓励制度,第八条; (2)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第
38、 九条; (3)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第十六条; (4)特殊管理制度,第二十条。这4 项制度跨越了总则和前期预防两章。其中申 报制度规格高了,特殊管理制度范围大了。 2、十三项监督管理制度 涉及政府和用人单位, 包括硬件与软件 35 建设,既包括源头控制,过程管理,也包括 后续保障。三审三查一告知,两测两史两档 案。 三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建设项 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 、 控制效果评价审查。 三查:岗前、岗中和离岗查体。 一告知:用人单位对自己依法做的工作 和情况、现状(是否超标等)向劳动者履行 告知义务 两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专人 负责) 、定期检测(评价)(
39、依法设立的技术 服务机构)。 两史: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两档: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实际上包括了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 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断治疗 36 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1、三审。主要是硬件,是源头控制。 第二章前期预防。这一章节只有七条 (14-20 条) ,篇幅虽然短, 但内容重要。 防 治职业病的法定方针是“预防为主”,预防 就要从源头抓起, 只有在源头实施控制和管 理,才是最主动的,也是最有效率的。主要 内容是企业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和三 审的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其设立时,不仅要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所
40、规定的设立条件即一 般的条件,在防治职业病方面还有特定的条 件,就其工作场所而言,还应当符合以下六 个条件: (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 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7 (2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 施; (3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无害作业 分开的原则; (4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 息间等卫生设施; (5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 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 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17、18、19 三条,规定了职业病危害预 评价审核、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 业病危害严重
41、的) 、控制效果评价审查。国 家局配套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51 号令) 2、三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36 条规 38 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 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 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 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国家安全生产 监管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47 号令)第三十条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 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按 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职业 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 ) 、 放射工作 人员职业
42、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235 )等 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 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 劳动者。 3、一告知: 除上款的告知要求外,职 业病防治法第34 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 39 生监督管理规定(47 号令)规定: 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 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 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 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 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 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 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 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 向劳动者履行如 实告
43、知的义务, 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 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 劳动者有权 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 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第25 条规定: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 40 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 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在 第十五条重申上述规定的同时,进一步明 确: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 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 )的规定, 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
44、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 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 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 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 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203 )的规定, 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 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 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 41 标识。 4、两测。 职业病防治法第27 条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 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 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 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国家局 47 号
45、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 督管理规定用 5 条作细化,规定: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 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 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 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 用。 第十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日常监测, 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 42 作状态。 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 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 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 病危害现状评
46、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 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 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 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 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43 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 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 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 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 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 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 发
47、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 相应治理措施, 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 条件的要求; 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的, 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 44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 作业。 5、两史: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职业病防治法第47 条规定:职业病诊 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1、病人的职 业;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情况; 3、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 结果。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 临床必然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 为职业病。 第 48 条
48、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 实提供职业病诊断、 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 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6、两档案:职业病防治法第21 条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措 施的第(四)项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 45 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第 37 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国家局 47 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 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 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 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国家局配套了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49、 (49 号令)。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 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 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 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 有权索取本人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用人单位应当如 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6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 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 实提供职业病诊断、 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 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 监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 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 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 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 与更换等记录; 47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 护与更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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