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全文)[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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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全文)1 特征码 CSXIPUcygTPHoubwtVdH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 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 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 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 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扰
2、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 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 2 页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 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 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
3、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 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 仍然有效。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八条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 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他经 济合同,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 经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 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 第 3 页 国家下达的指标
4、签订经济合同;如果在签订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由双方上级计划主管机关处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 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 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十四条当事人
5、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 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 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 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 第 4 页 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六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 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 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 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
6、归国库所有。如 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 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 国库所有。 第十七条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 调剂等合同)中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 货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产品数量,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签订;没有 国家和主管部门批准计划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 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和 主管部门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二、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 标准或专业标准 第 5 页 准签订;无国家标准或
7、专业标准的,按主管部门标准签订;当事 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 的技术资料或实样。 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产品的价格,按照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包括国 家订价、浮动价)签订。政策上允许议价的,价格由当事人协商 议定。 执行国家订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 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 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 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执 行浮动价、
8、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交(提)货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 延期交(提)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 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 建设工程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可以由一个总 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 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中,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 第 6 页 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时间,设计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协作条 件等条款。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 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
9、造价、技术资料交付 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互 相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 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九条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 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除合同另有规 定的以外,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 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 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方完成的物品或工作 成果,并给付报酬。 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 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者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 供的
10、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违反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方修缮房屋或者加工成批非标准化物品,应接受定作方必 要的检查和监督,但定作方不得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承揽 方承揽的复制、设计、翻译和物品性能测试、检验等任务,定 作方要求保密的,应严格遵守。 第 7 页 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 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以后,用定作方的 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十条货物运输合同,根据货物调拨计划、运输能力和运输 计划签订。零星货物的运输合同,根据国家的有关运输规定签 订。 凡涉及联运的,应明确规定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和交接办法。 托运的货物按照规定
11、需要包装的,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 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 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二十一条供用电合同,根据用电方需要和电力可供量签订。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仓储保管合同,根据存货方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 的仓储能量由双方协商签订。零星货物的储存,根据有关仓储 规定签订。 仓储保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储存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和 保管方法,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入库、出库手续,损耗标准 和损耗的处理,费用负担和结算方法,违约责任等条款。 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
12、 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 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验收后,如果发生货物品种、数量、 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 8 页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否则,发生货 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财产租赁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 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维修保 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财产交给承租方 使用。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 财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 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赁物转让给第
13、三方承租使用,但 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租金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 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和有关规定签 订。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贷款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 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贷款利率由国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 第 9 页 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座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 航程)、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 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迄期限等条款。 投保方应当维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 的安全情况进
14、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 加以消除。 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 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 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第二十六条科技协作合同(包括科研、试制、成果推广、技术 转让、技术咨询服务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计划签 订;没有计划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 科技协作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科技协作的项目、技术经济要求、 进度、协作方式、经费和物资概算、报酬、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七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
15、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 响国家计划的执行; 二、订立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三、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经济合 第 10 页 同;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 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 五、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因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 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 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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