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232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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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第一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 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责令其召回。 第二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 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 险后 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
2、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 2 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 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三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 回计划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 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四条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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