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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样本1 特征码 lMAjmFNVvUizzUzYDJSU 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gc-fg060050 合同编号: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尚晓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 22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 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 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 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gc-fg060050)的规定,经平等
2、协商 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第 2 页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 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 “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 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 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 “采购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 要求为用户提供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 小修和专项维修(保险维修业务、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除外) 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 “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维修采购的中央 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 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 “工作日”是指
3、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 历日。 1.5 “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 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 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 “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 项目招标文件 (gc-fg060050 ) 。 2.适用范围 第 3 页 2.1 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 购项目(项目编号:gcfg060050 ) 。 3.合同的组成 3.1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 本合同条款 3.1.2 招标文
4、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 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 中标通知书 3.1.5 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 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定点承诺 4.1 维修范围 4.1.1 甲方确定乙方为 20XX20XX 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 汽车维修厂。乙方可以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用户)车辆维修。 4.2 维修价格 4.2.1 用户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应按投标承诺的价格优 惠率和质量保修期按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执行(本合同 附件一) 。甲方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 第 4
5、 页 (http:/)公示乙方的中标价格。如整车生产 厂下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乙方应按投标报价承诺 的优惠相应下调价格,调整结果应在 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 方。如整车生产厂上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则中标 报价维持不变。 4.3 费用结算 4.3.1 车辆维修后,乙方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写中央 国家机关汽车维修验收单 (附件二、以下称验收单 ) ,打印 并经用户签字确认,乙方据此直接与用户结算,并为用户开具 合法的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4.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4.1 甲方的权利: 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 理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乙方履约情况进
6、行考评。考评的方法 是:乙方的基本分为 10 分, 甲方根据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通报 表彰或处罚扣分,乙方的考评结果,将作为其下一年度参加 甲 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审查时的审查依据之一。其中,乙方每被 扣减 1分,将被甲方处以没收履约保证金 10的处罚;当得分 为零时,取消乙方的定点维修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 汽车维修定点采购活动。 2.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 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用户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 第 5 页 反本合同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 失。接受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 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第
7、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对用户拖欠乙方车辆维修费不承担任何责任。 4.4.2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向乙方确认用户名录。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维修单位成 员,并履行本合同。 2.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汽车定点维修方面的关系,与有 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4.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5.1 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服务和乙方 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 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维修过 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 处理。 3.对经费未落实或不足的车辆维修业务,有权拒绝承修。 第 6 页 4.5.
8、2 乙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 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中央机关汽车维修定 点采购服务承诺书 (附件三)中规定的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 信。 3.乙方根据用户的报修要求填写维修单,并由双方当事人 签字认可。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维修单维修项目 以外的问题,应立即告知用户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若乙方 发现用户车辆存在维修单以外的问题,但用户不同意按乙方的 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而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 4.用户维修的车辆在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 乙方应给予免费维修,如因维修部分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
9、经有关单位的技术检验确属不是用户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有 关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乙方如不具备履行承诺的条件时,乙方除可自行利用社 会资源解决外,也可委托甲方推荐的社会专业机构代理,相关 责任义务由乙方与代理机构自行协商承担。 5.违约责任 5.1 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 第 7 页 约金: 1.在定点采购期间,如乙方被降低资质,将取消其定点维 修企业资格。 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罚、扣分: (1)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乙方的义务”条 款的,每项扣 1分; (2)乙方被投诉
10、,经调查属实的,一次扣 1分; (3)维修竣工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返工两次或以上的, 扣 1分。 (4)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在甲方通知其纠正的限期内 未能纠正,扣 1分。 (5)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扣 1分。 (6)乙方 3次不按时报送维修统计报表的,扣 1分。 5.1.1 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 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 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乙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 (2)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服务,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合同、 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
11、准的; (3)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明显高于市场同类维修价格的; (4)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第 8 页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 2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 可扣除 1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 3次 (含)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 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招标项目的资格。 5.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 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 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 义务。 5.4 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或 其他媒体上公布。 6.不可抗力 6.1 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
12、争、骚乱、瘟疫、严重火 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 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 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 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 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 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 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 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 第 9 页 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 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
13、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 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 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 120天以上,甲乙双方 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 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10万元人民币 (¥100,000) 。 7.2 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 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3 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 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7.4 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 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 还乙方。 8保密条款 第 10
14、页 8.1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 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 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 8.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 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 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 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 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 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 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
15、或解 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 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 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 11 页 10.2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 分继续执行。 11.合同的终止 11.1 本合同有效期至 20XX年 12月 31日。在合同期内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
16、失。 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 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 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 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 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 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 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1.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 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 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
17、证金的。 11.3.2 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3 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 3次的。 第 12 页 12.法律适用 12.1 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 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 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 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 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 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 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 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
18、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 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 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 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 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 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 效力的条款。 14.主 第 13 页 15.2 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 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 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
19、 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 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张 华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 22号 电话:83084976 传真:83084974 开户银行及账号: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 0124014400000086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 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第 14 页 16.合同修改 16.1 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 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 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6.2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17.1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 即开始生效。 17.2 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 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 年 8月 日 20XX 年 8月 日 第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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