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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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 办发201658 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 2016年第 60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 约车)经营服务,除遵守暂行办法外,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
2、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 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 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 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 公共交通的补充, 网约车属于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坚持优先发展城 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 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功能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 市交通拥堵状况、公交发展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 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
3、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统 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约车。运用大数据模型 分析,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 对全市网约车运力规模进行动态调 控,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本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 车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监 管职责。 本市公安、发改、工信、商务、工商、质监、网信、税务、大 数据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本市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 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4、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 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 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 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 台数据接入本市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 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 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教 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5、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 还应当符合外商投 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本市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 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在本市注 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或备案情况说明;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 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的证明 材料;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
6、的证明材料, 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 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 服务器设 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 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 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 经营管理制度、 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提供本地区市场运营分析和风险评估报告。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 前款第 (五) 、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
7、本市市级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提交至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 人民银行等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 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 前款 第(五) 、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应当提交企业注册地 省级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 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本市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申请人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 果的基础上,对有关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 第七条本市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日内 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日,
8、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人。 第八条本市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第九条本市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 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应当向申请人出具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 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 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 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
9、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 日内,到网约车 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 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 30 日 向本市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 通告提供服 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在本市申请办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的车辆,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的7 座及以下乘用 车; (二)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车内视
10、频监 控和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运输证时未满五年; (五)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本市中心城区巡游车价格; (六)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承运人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属于新能源、清洁 能源车辆的,具体标准由本市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市实际情 况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车辆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运输证的,其名下应无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 辆。 车辆所有人
11、为企业的车辆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为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我市巡 游出租汽车企业。 第十四条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 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本市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本市市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 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 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 年以上驾驶经 历。 (三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 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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