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柏高建设集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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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柏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保障企业及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的展开组织救援工作,本着“预防为先、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结合集团的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柏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发生的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第二章 汇报程序第三条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项目部应按照青岛柏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第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得知事故发生后半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副
2、组长报告。第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填写“安全事故应急报告”(见附件一),逐级上报。事故紧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发生事故的项目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5、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第三章 应急救援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现场人员应立即展开自救。与此同时,现场人员应立即向事故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请求救援。要防止事故扩大,注意救援人员的安全,不隐匿事故事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接到事故救援申请后应立即通知
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应在第一时间内亲自或者指定专人赶赴现场组织救援。第七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确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第八条 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成立安全救援小组前担负着安全救援的职能。第九条 安全救援小组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组成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安全救援小组应在得知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组建。第十条 救援方案应切实可行,具体实施前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准,特殊情况下来不及请示的,应在事后及时汇报救援情况。第十一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单位应及时总结事故和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第十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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