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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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1 特征码 jZHuNByLqSbTPBjgGiDj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湖北省法院民一庭民事调解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孝感市分行(以下简 称孝感建行),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 120 号。 代表人王明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才金,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志雄,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拓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 业集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一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冯渭,该集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应东,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
2、事务所律师。 案由:返还购房款纠纷 上诉人孝感建行因返还购房款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 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孝民三初字第 8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拓业集团的 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第 2 页 经审理查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孝感中 院)于 1995 年 8 月 8 日下发的(1995)孝经初字第 39 号民事判决 书生效后,孝感市建银实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公司)即 申请孝感中院对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原孝感市物资协作总公司 (以下简称物协公司)拥有的广州市黄埔大道 105 号房屋首层已 出租给张朝成,张朝成又
3、将该房转租给广州市拓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州拓业),故由孝感中院于 1995 年 12 月 12 日下达协 助执行通知书给广州拓业和张朝成,要求其将应缴纳给张朝成, 并由张朝成交给物协公司的租金,直接划转孝感中院,由孝感 中院转付给建银公司,每月 7.4 万元(人民币,下同)。随后, 又应建银公司的要求,将广州市黄埔大道 105 号房首层进行委 托评估,准备作价过户给建银公司或是拍卖获取资金履行建银 公司应得到的受偿权,至 1997 年 3 月 4 日,孝感中院受理并调 解了原告孝感市经协开发总公司诉物协公司的房屋代管协议纠 纷案。孝感市经协开发总公司于 1997 年 4 月 11 日向孝感
4、中院 提出执行异议,孝感中院下发了(1997)孝经监字第 1 号民事裁 定书,将该院(1996)孝经执字第 12 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撤销,后 经建银公司于 1997 年 8 月 28 日向本院提交申诉材料,本院于 1997 年 9 月 30 日以(1997)鄂法立函第 5 号指令孝感中院重审。 孝感中院即于 1997 年 12 月 31 日下发(1997)孝经监字第 12- 1、孝经监字第 12-2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该院(1997)孝经监 字第 1 号民事裁定书和(1997)孝经二初字第 27 号民事调解书, 第 3 页 对建银公司与物协公司的案件进行再审,结论是物协公司对广 州市黄埔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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