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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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学习指引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 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 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 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注:本条是关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基 本规定。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 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要注意以下三点: 单位和个人 a 、“单位”包括所有单位,即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 事单位、社
2、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b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中的“其他个人” 是指自然人。 c 、上述单位、个人包括境内、境外的单位和个人。 “境内”、 “境外”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内、 境外;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在境内、境外。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上述应税行为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纳税人即为增值税纳税人, 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 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 发
3、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 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注:本条是关于单位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 确定的具体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方面来把握: 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的理解 a 、承包经营是指发包方在不改变单位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单位 发包给经营者承包, 经营者以单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 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 b 、承租经营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租赁给承租方经 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 返还所租财产。 c 、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 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
4、附协议, 然后对外以该经营主体的名义进行独立 核算的经营活动。 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的纳税人的界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 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 律责任。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 超过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 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 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可
5、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注: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 管理,在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中仍予以沿用,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 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年应税销 售额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能否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为主要标准。其计 税方法、凭证管理、核算要求等方面都不同,需作区别对待。具体从 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年应税销售额如何掌握 a 、年应税销售额计算 试点实施之日 (含)以后,年应税销售额是以试点实施之日(含) 为首个起始月份,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期内,销售服务、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跨境销售额,以及按 规定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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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条 解读 营业税 增值税 试点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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