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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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目录 1 总则- 1 - 1.1 编制目的 .- 1 - 1.2 编制依据 .- 2 - 1.2.1 法律、法规和规章- 2 - 1.2.2 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 3 - 1.2.3 相关文件- 4 - 1.3 适用范围 .- 4 - 1.4 应急预案体系 .- 5 - 1.5 工作原则 .- 5 - 1.6 事件分级.- 6 -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10 -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10 -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10 - 2.2.1 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10 - 2.2.2 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1
2、 - 2.2.3 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工作组.- 12 - 2.3 现场应急工作组.- 15 - 3 应急响应- 17 -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17 - 3.1.1 信息收集- 17 - II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17 - 3.2 预警.- 18 - 3.2.1 预警分级- 18 - 3.2.2 预警的启动条件- 18 - 3.2.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 20 - 3.2.4 预警行动- 21 - 3.2.5 预警解除- 21 -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22 - 3.3.1 信息报告程序- 22 - 3.3.2 信息通报程序- 22 - 3.3.3
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23 - 3.4 事态研判.- 23 - 3.5 应急监测.- 24 - 3.5.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24 - 3.5.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25 -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26 - 3.6.1 明确排查对象- 26 - 3.6.2 切断污染源- 27 - 3.7 应急处置.- 28 - 3.7.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28 - 3.7.2 供水安全保障- 33 - III 3.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33 - 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33 - 3.10 响应终止.- 33 - 4 后期工作- 35 - 4.1 后期防控.- 35 - 4.
4、2 事件调查.- 35 - 4.3 损害评估.- 35 - 4.4 善后处置.- 35 - 5 应急保障- 36 -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36 - 5.2 应急队伍保障.- 36 - 5.3 应急资源保障.- 36 - 5.4 经费保障.- 36 - 6 附则- 38 - 6.1 名词术语.- 38 - 6.2 预案解释权属.- 39 - 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39 - 6.4 预案实施日期.- 40 - 附件 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联系名单 .- 41 - 附件 2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名单 .- 42 - IV 附件 3 饮用水水源部分超标指标原因分析及对策- 46 - 附件 4
5、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路线- 51 - - 1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近年来,受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等多种 因素的影响,我国饮用水环境安全形势严峻。 为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 对涉及饮用水安全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避免或 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2018 年 3 月 23 日,环境保护部发 布了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 制指南(公告 2018 年第 1 号)。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 评估工作的开展做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 保护工作,完善饮用水水源
6、风险评估制度。 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市各区政府及环保局、 水务局等相关部门也分别开展了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 工作,首先调整并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并需进一步开展各 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 为提高应对公共饮水危机的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区政府及环保局等饮用水源管理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环 境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预案,同时建立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清单,以提高环 保局等饮用水源管理部门对涉及饮用水安全突发环境事件 的防范和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饮用水突
7、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 2 - 在此基础上,市区环保局拟对辖区内的水库饮 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制定有效的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和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 年 1 月 1 日 施行)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 年 11 月 1 日施行)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1 号) ; (5)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环境保 护部令第 16 号) ; (6)
8、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 17 号) ; (7)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 32 号) ; (8)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 34 号) ; (9)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56 号) ; - 3 - (10)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 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 31 号) 。 1.2.2 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办函2014 119 号) ; (2)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6 年 1 月 8 日施行) ; (3)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
9、006 年 1 月 22 日施行) ; (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 (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J 589) ; (6)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 要求 (HJ 773) ; (7)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 范 (HJ 774) ; (8)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 (HJ 941) (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环发 2010113 号) ; (10)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 南 (环办201193 号) ; (1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环 办201250 号)
10、; (12)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环 办201434 号) ; - 4 - (13)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办法(试行) (环发20154 号) ; (14)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 (环办应急20189 号) ; (15)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云环通201866 号) 。 1.2.3 相关文件 (1)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2)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3)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4)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5) 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十三五”规划 ; (6
11、) 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诱因不同可分为 违法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 境事件、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等。 本预案适用于市区水库水源保护区内因违法排 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且环 境污染成为主要灾害、应由区环保局牵头处置的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处置工作。 具体范围为:市区水库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 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 24 小时流程范围 - 5 - 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 假定水源地上游连接水体流速分别为 1 米/秒或 0
12、.1 米/秒, 则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应分别不少于 86.4 公里 或 8.6 公里。 当区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 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应由其他主责部门牵头处 置时,启动区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区环保局全力配合做好 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4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 南(试行)、 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市区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相衔接。 1.5 工作原则 (1)救人第一、环境优先 在人员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
13、时候,要本着“救人第 一”的原则,最大程度地保障企业人员和周边群众的健康 和生命安全,要救环境优先于救财物。 (2)先期处置、防止危害扩大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后,迅速有效采取先期处置,尽量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 件的影响。 (3)快速响应,科学应对 - 6 - 加强企业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 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 应急救援力量。 (4)应急工作与岗位职责相结合 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 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 事件造成
14、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1.6 事件分级 本预案事件分级参照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中的事件分级标准。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 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III 级)和一般(级) 四个级别。 1.6.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 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 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
15、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 - 7 - 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 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6.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 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 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
16、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 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 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 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 8 -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
17、上 1 万人以 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 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 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 控导致 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 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 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18、 5000 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 群体影响的; (5)、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 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 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 9 -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 “以上”含本数, “以下” 不含本数。 - 10 -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
19、应急办公 室和专项工作组。其成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政府应急 管理、公安消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供水管理(住房 城乡建设或水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生产监 管、气象、通信管理、宣传等部门。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2.2.1 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立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负责组织指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 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环保局局长、区水 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总指挥职责: 一、日常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
20、部门关于水源 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 (3)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二、应急职责 (1)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 - 11 - 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 令; (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 终止; (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 处置方案; (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副总指挥职责: 1、日常职责 (1)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 (
21、2)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 力评估等工作; (3)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 工作。 二、应急职责 (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2.2.2 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 - 12 - 公室 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 下设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设
22、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 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是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1、日常职责 (1)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2)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 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 工作。 二、应急职责 (1)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 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 组织或机构; (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2.2.3 区
2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工作组 其成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区新闻中心、区卫计 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交通运 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分局、区农林局、区安监局、 区气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公 - 13 - 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交警大队、团结街道办事处等有 关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消防: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 地及其连接水体。 公安: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 费。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 国土资源: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 地方
24、土地利用方案,并监督检查土地利用执行情况。 环境保护: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 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 理。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 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 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 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等管理。 交通运输: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 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 程设施。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 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水务: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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