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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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印发 操作指引(试 行) 的通知 (2004 年 12 月 9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4118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为保证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明确有关操作程序,方便申 请人办理,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财产对外 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 附件: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2 附件: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一、操作流程 (一)移民
2、转移、继承转移申请及初次购汇及资金汇出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金额超过等值 (2)所在地外汇局(3)国家外汇管理局 审核50 万元人民币审批 审批同意后向所在地外汇局出具批文 ( 5)向申请人开具(首(4)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经 次)购汇、汇出核准件批准一次性汇出的可不出具复函) (6)申请人凭外汇局核准件到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汇出手续 (二)移民转移第二次以后购汇及资金汇出流程 (8)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9)向申请人出具 (10) 申请人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外 (7)申请人提出申请 3 二、关于申请人资格 (一)定义(办法第二条) “移民转移” 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国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
3、的自然人,或从内 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大 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 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 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继承转移” 是指外国公民,或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 居留权居民, 或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 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二)移民转移申请人资格 1、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并取得现居住国永久居留权,或已取得该居住国国 籍的自然人; 2、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 的自然人; 3、从中国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
4、。 (三)继承转移申请人资格 1、外国公民; 2、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 3、台湾地区居民。 三、关于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一)移民转移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办法第八条(四) ) 1、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的,应提供: (1)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 明; 4 (2)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 2、申请人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应提供: (1)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 (2)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3)
5、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 3、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 份证明; (2)回乡证或特区护照; (3)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 4、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 (1)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3)公安机关出具的大陆户籍注销证明。 (二)继承转移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办法第九条(三) ) 1、若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提供: (1)申请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 (2)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
6、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 2、若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 (1)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 身份证明; (2)回乡证或特区护照。 5 3、若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 (1)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2)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四、有关申请材料 (一)移民转移申请材料( 办法第八条,操作流程(1) ) 申请人应按照以下格式和内容向外汇局提交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或 收入来源
7、及变现详细说明等; 2、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见附表 1) ; 3、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的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见附表 2) ;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按本指引第三条提供); 5、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 本款所指的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包括: (1)对个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 提交有关收入来源的证明。 (2)对经营收入(包括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 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等)应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 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
8、企业财务报表、企 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 (3)对资本所得及变现(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 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财 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书等。 6 (4)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收入等)及其他财产或收 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6、有关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提交; 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此款所指的代理人身份证明, 若代理人为境内居民, 是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身份证明; 若代理人为外国公民或定居国外
9、的中国籍公民,需提交中国驻外 使领馆认证或出具的代理人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中有关财产权利文件,如房屋产权证、 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 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协议或合同、 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 同等应进行公证;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身份证明应进行公证。 (二)继承转移申请材料( 办法第九条,操作流程(1) )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2、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的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见附表 2) ;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按本指引第三条提供); 4、申请人获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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