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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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 -精品文档 -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发法规 200895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 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 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 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
2、业岗位等级资 格评审工作。 第四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 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单位评议推荐;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授予岗位等级资格; (五)备案。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 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七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
3、职务任职资 格。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 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应当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加 强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 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 -精品文档 -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 问题的工
4、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 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十条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 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 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 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 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满 5 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
5、务5 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 年 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 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 年以 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 年。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 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 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1 个部门或1 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满 5 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 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 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 年;
6、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 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10 年以上。 第十三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 格的评审工作。 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本地区地方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 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二级、三级法律顾问 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 -精品文档 -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授权 和备案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企业。 第十四条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
7、央企业,可委托有评审权 的机构或企业进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 第十五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 印制。 第十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 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 业声誉; (三)连续2 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十七条有关评审机构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 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国资委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 告;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
8、取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 有关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 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定年限,具有相当学历,尚 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 注册的人员可由有关评审机构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 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省级国资委和有关评审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 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
9、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从事生产、 经营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已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配备具有企 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 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第五条 人事部、 国家经贸委、 司法部按照本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 资格的有关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的贯彻实施进行 监督、指导。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 -精品文档 - 第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
10、一大纲、统一命题、 统一组织。 原则上每年举 行一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 资格考试: (一)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工作满年,或取 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年。 (二)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工作满年,或取得 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年。 (三) 取得法律、 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学历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 工作满年。 (四)取得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工作满年。 (五)取得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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