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pdf(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精品文档 -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业经 2001 年 2 月 12 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市长林树森二00 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 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 施。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
2、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 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 务。 业主是指: (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 (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精品文档
3、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精品文档 -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经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县级市物 业行政主
4、管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 主委员会。 第八条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九条业主在 300 名(包括300名)以上的,应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 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人数在300 名以下的,由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 第十条业主代表的产生应经其所代表的业主中拥有过半数以上的投票权的业主通过。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持有过 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大会 的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通过
5、。 第十二条业主的投票权按每户一票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一平方米为投票权的计算份 额,超出部分按四舍五入处理。 第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业主 代表大会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修订案并报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四) 依法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精品文档
6、- 大会同意后负责履行。 (五)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活动。 (六)监督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和维护。 (七)对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依照公约规定进行处理。 (八)审议决定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 投资和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 (三)按时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模范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四)未发生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5
7、人。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 名,副主任1至 2 名, 由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实行年度工作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 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级市物业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的报告及其资料。 (四)业主公约。 (五)其他相关资料。 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 日内,对符合本办法的,应当 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七条
8、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 作出决定应经过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责 令业主委员会罢免其委员资格,并按本办法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补选委员。业主委员会不履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精品文档 - 行其职责或无正当理由推迟、拒绝组织换届改选的,区、 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进行换届
9、改选。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管理招投标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持有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工 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物业管理公司 的资质条件,依照国家、省、市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物业管理资 质证书实行年度工作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下列服务内容: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巡视检查。 (二)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 (三)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安全防范。 (五)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及其场地的维修养护。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七)法
10、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物业业主、使用人需要特约服务的,可以与物业 管理公司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是: (一)独立经营,拒绝不合理摊派。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取酬金。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业主公约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是: (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物业管理制度。 (三)定期公布财务账目。 (四)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提供社区生活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应自 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
11、更之日起15 日内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精品文档 -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 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但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除外: (一)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 (二)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3 万平方米的, 或高层物业总建筑 面积低于1 万平方米,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1 万平方米的。 第二十四条物业未交付使用的,或物业已交付使用,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 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
12、由业主委员会负 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活动的,应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 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选定中标人。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招标组织者组织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应当成立招标机构。招标机构中应有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招标机构负责招标活动具体实施、审定标底、提出评标、 定标办法和定标意见。 第二十七条招标组织者应制作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招标须知、 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的条件及协议条款。招标
13、书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商业用房及管理用 房、物业维修基金、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情况、园林绿化状况、社区文化娱乐设施 等。 (二)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三)投标书编制的方式及依据。 (四)投标人的资质和条件。 (五)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查验物业的时间、地点。 (六)送达投标书的地点及截止时间。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精品文档 - (七)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参加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招标文件
14、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 书。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物业管理处机构设立方案、运作流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管理服务人员配备方案。 (三)管理服务用房及其他物资装备配置方案。 (四)管理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五)管理服务分项标准、服务承诺与具体的实施措施。 (六)社区文化服务方案。 (七)管理服务模式设想。 (八)物业维修养护计划和实施方案等。 第二十九条受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对同一物业承担过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同 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中标权。前款物业管理公司有二家以上的,最后承担管理服务的一家享 有优先中标权。 第四章物业的管理与维护 第三十条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
15、应当将物业委托给具备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 理公司实施管理,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个物业管理区 域应当由一个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在预售或销售房屋时,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与购房人签 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受 让人、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转让人或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 起 15 日内,将物业的转让、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比例提供物业管理专用房屋,最 低不得少于50 平方米。物业管理专用房屋按公房住宅租金标准计
16、收租金。物业管理专用 房屋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可以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折算 购买,其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其租金收入用以补贴物业管理费用。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精品文档 -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由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业主委 员会成立后, 物业由业主委员会按本办法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建设单位与物业管 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于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15 日内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下列物业 档案资料: (一)建
17、筑规划方案图、标准层竣工平面图。 (二)房屋及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五)房屋产权明细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解除之日起15 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和其 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下列移交手续,并报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结余部分。 (二)全部物业档案资料。 (三)物业管理专用房屋以及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和财物。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 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 场地
18、的, 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报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使、停放,应遵守 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 员会的书面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市政公用设施维修时,相邻的业主、使用 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相邻业主、 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共用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 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的上下水管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
19、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以及共用设 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精品文档 - 第三十九条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应 当将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 对装修施工中改变房屋结构、加大 负荷、影响安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督促改正。 第四十条因物业装修、维修造成相邻业主、使用人的物业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 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费与物业维修基金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
20、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应 当遵循公开、公平、统一的原则,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应当与服务收费标准相适应。 第四十二条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委 托合同中确定,报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 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酬金构成。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核算包括下列项目: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 (二)公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及场地日常小修维护费。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服务费。 (四)园林绿地日常维护
21、费,包括淋用水费。 (五)环境卫生、除“四害”管理服务费。 (六)用于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七)公用设施设备、部位及场地水电费。 (八)建筑物公共设施保险费。 (九)建筑物外观经常性清洗刷新费。 (十)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费用。公用设施设备、部位的水电费可另外按实结算。 物业管理公司的酬金,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核算的百分之十以内协商确实。 第四十五条物业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维修基金是用于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进行中修、大修、翻修和更新改造等所需储存的资金。市、区、 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物业维修基金的缴交、使用、划转及管理。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22、-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精品文档 -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 年 9 月 30 日前核发的, 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应按 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分期缴交物业维修基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 年 10 月 1 日后核发 的,建设单位应按物业总投资的百分之二缴交物业维修基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对物业维修 基金的缴交另有书面协议的除外。建设单位应在售房的同时建立物业维修基金。 第四十七条非购房业主应按同一物业市场售房均价的百分之二分期缴交物业维修基 金。前款所称非购房业主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获得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以及持有空置商品 房的
23、建设单位等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业主。 第四十八条实施物业管理的已购公有住房,或者以优惠价格购买的解困、安居、经济 适用房,业主应按同等同类房屋市场售房均价的百分之二缴交物业维修基金。 第四十九条业主缴交的物业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收缴,存入业主名下物业行 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专项用于物业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条物业的维修责任除在保修期内按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房屋室内部分的维修由业主负责,费用由业主承担。 (二)房屋单体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房屋单体内的业主按房屋建筑面积比 例共同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物业管
24、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房屋建 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四)市政公用设施由设施归属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由设施归属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前,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维修项目在公共显著位置向全 体业主公布。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报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经物 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屋修缮规定确认应当维修的项目,物业管理公司应 当组织维修,所需费用按第五十条(一)(二)(三)项的规定支出。 第五十二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其名下的物业维修基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第五十三条业主和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交付物 业管理、维修等费用。建设单位的空置
25、物业应当分摊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分摊比例应当 不低于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精品文档 - 第五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将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每3 个月在 公共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布一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业主、 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应由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 止,并依照业主公约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业主、使用人不按时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催缴、限 期交付; 逾期仍不交付的,可按每日加收欠交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26、,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经催收仍不交付的,累计记账存入该房屋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产权资料档案中, 房屋转让时由房地产交易机构代为扣除;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单 位、业主不按时缴交物业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催缴,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 可按每日加收欠交金额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经催收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本办法的,由物业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消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使用人。 第五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向业主委员会和其选聘的物业管理 公司移交或者损坏、隐
27、匿、 销毁物业管理资料财物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 正,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等级,并可处以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公司违 反第十九条规定, 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或已被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物业管理资质,从事物 业管理活动的,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等级,并可处以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损害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应 当予以赔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 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28、;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应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产权人及相关单位应当 配合实施物业管理。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精品文档 -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 年 12 月 20 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新建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0 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
29、书、会 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 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 、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 、 “我最喜欢的”、 “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 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 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出读书小报: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47024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