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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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长沙银发 201244 号 长沙银行 关于印发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修订稿)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分、支行(部),总行各部(室): 为进一步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完善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工 作,根据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对长沙银行不 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修订稿)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增加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范围 将信用拆借、机构理财产品投资、系统内资金调剂、本行参 与他行银团贷款项目、国际贸易融资、 转账支付信用卡等新业务 类型纳入不良责任追究范畴。 二、明确不良资产的责任人 (一)鉴于分行的设立增加相关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中增加 2 分行行长, 分行经办
2、授信业务的主办客户经理,分、支行转账支 付信用卡推荐人; 第二责任人中增加分行协办客户经理、分行管 户客户经理、分行市场营销部、零售业务部经理、分行相关管理 人员、分行主管副行长; 其他责任人中增加分行档案资料管理人 员、总行零售业务部相关人员。 (二) 贷款移交、原责任人调离本行、在支行责任认定过程 中责任人提出申诉等导致责任人不明确的情况,将由不良资产责 任认定联合调查小组对贷款情况进行调查后予以确定相关责任 人,并报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审定。 三、对原办法中一些事项做进一步明确 (一) 由内控合规部、 风险管理部、 特殊资产管理部等部门 专职人员组成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联合调查小组,对形成
3、不良资产 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具体操作流程按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细 则(见附件1)执行。 (二) 明确 “ 尽职免责 ” 的概念。 根据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 会认定尽职的责任人可免除经济处理、行政处理、 赔偿责任; 如 根据调查存在未尽职行为的责任人,即使不良资产是在文件规定 免责范围内的也不能免除经济处理、行政处理、赔偿责任。 (三)增加免责的范围: 1、新增对公客户经理的容忍度。不良贷款在对公客户经理 经办的授信业务(包括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现有余额的1%以 内,在尽职的前提下可以免除处理。 2、特色业务的免责按原文件执行,如有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3 免责范围的按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
4、分支机构征信转账支付卡的风险容忍度按不良透支逾 期 M4 (含)以上/该机构转账支付卡透支余额比控制在2% (含) 内予以免责。 (四)明确在不良资产逾期六个月剥离至特殊资产管理部的 同时,即由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联合调查小组对不良资产进行初步 责任认定,对责任人按原文件规定进入离岗、待岗程序。在不良 资产从责任追究程序启动之日起18 个月贷款仍未收回的,在调 查组确认无道德风险的前提下自动进入责任追究终止程序,由不 良资产责任认定联合调查小组对该不良资产进行进一步的责任 认定、评估损失及确定资产变现能力。 (五)对责任人根据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赔偿比例实施方案 (见附件 2)的规定计算损失赔偿。责
5、任追究终止各责任人赔偿 结束后, 在一年内收回不良资产本息全额的退还80%赔偿金, 一 年后收回的赔偿金不予退还。 责任人在受到追究处罚期间所扣发的工资、奖金、 绩效、 年 薪等不予退还和不得抵扣赔偿金。 (六)由总行下文受到离岗、待岗处理的责任人在贷款归还 或赔偿完成后, 可恢复其工资待遇,但如果从事需要持证上岗的 岗位,必须参加相应的岗位考试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上岗。担任授 信客户经理的如因不良资产问题受到三次(含)以上待岗处理的, 将不能再从事授信客户经理岗位。 (七) 因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受到离、待岗处罚的员工,在处 4 罚期内揽存的绩效仍然计发。 (八) 总行各职能部门对在审批、检查、 诉
6、讼等过程中发现 不良资产的相关责任人存在重大失职行为未及时向不良资产责 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理或 行政处理以及内控评价下调一等的处理。 (九)每年由内审部门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结果进行一次专 项审计,如发现有不尽职的行为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理或行 政处理,并对由此形成的赔偿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附件: 1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细则 2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赔偿比例实施方案 3不良资产授信尽职调查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5 附件一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细则 一、责任认定人员 由内控合规部、 风险管理部、 特殊资产管理部等部门派出专 职人员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对不良资产进行责任认定。
7、 二、责任认定方式 通过调阅信贷档案、相关资料、 与相关责任人员谈话了解情 况等手段,根据信贷法规以及我行相关的规章制度对不良资产进 行责任认定。 三、责任认定流程 (一)责任认定对象 1、每年 3 月、 9 月特殊资产管理部确定剥离的不良资产。 2、计划财务部提供的以资抵债和不良资产核销明细中确定 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 3、零售业务部每月提供逾期金额达到M4(含)以上的转 账支付信用卡明细。 4、形成不良信贷资产自发生或揭示之日起二十天进行经济 处理前,相关责任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提出申诉的。 5、不良资产受到经济处理后六个月仍未全额处置的。 6、不良资产受到经济处理后十八个月仍未全额处置需要
8、进 入终止程序的。 6 7、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 我行检查发现, 虽然尚未形成不良信贷资产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资产。 8、责任人调离原支行造成责任不明,原责任人提出异议的。 (二)责任认定 1、联合调查小组对责任人在授信业务各环节的履职情况进 行调查,填制不良资产授信尽职调查表并注明认定结论及相 关事实报送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2、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联合调查小组提供 的不良资产授信尽职调查表对相关责任人下发不良资产责 任认定通知书,表明责任初步认定结果。 3、相关责任人对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收到不 良资产责任认定通知书
9、3 日内向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 室提交书面申诉报告,逾期未提交申诉报告的视同放弃申诉权 利。 4、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方面情况撰写初 步责任认定报告, 抄送总行各责任认定部门。经总行各责任认定 部门签章认可后报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审议。 5、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 责任认定和处理决议。 (三)损失赔偿 1、不良资产本息18 个月仍未处置的, 联合调查小组参照初 步责任认定结果、 根据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情况进行不良资产责任 7 追究终止的最终责任认定。 2、内控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特殊资产管理部、计划财务 部对形成的不良资产进行损失评估及确定资产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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