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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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年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6 年 8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2、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39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 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 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 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 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 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
3、扬尘、 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 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 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 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 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39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
4、 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 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 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 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 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 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 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 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减少
5、大气污染, 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 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 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39 理。 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 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
6、标准, 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 行业协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 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 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二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 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 订。 第十三条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 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 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 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 互衔接,同步实施。 前款所称
7、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 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第十四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39 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 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 标准。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 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 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 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 者其
8、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 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 开。 第十七条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 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 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 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 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9、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39 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 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 污染物的,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 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 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 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 物。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
10、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意见后, 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 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 控制目标, 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 总量。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 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 总量控制。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39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二条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11、制 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 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 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 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 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 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 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 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 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
12、政区域大气 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 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 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 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39 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
13、据本 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 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 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 查。 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 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 品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 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 合性产业政策目
14、录。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 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 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 定目录中的工艺。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39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 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 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 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15、进行 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 业秘密。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 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 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 便公众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
16、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0 / 39 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 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 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 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三
17、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 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 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 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 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 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 煤炭。 第三十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 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层 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矸石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煤层气开采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18、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1 / 39 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五条国家禁止进口、 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 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 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 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 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第三十七条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 燃油。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
19、 料禁燃区范围。 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 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 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 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九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 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 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2 / 39 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 境保护主
20、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 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 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 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 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 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 放。 第四十二条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 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 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
21、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 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 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 者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 剂。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3 / 39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 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 用污染防治设施; 无法密闭的, 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 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 弃量、去
22、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三年。 第四十七条石油、 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 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 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 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 有色金属、 石油、 化工、 制药、 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 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 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
23、 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九条工业生产、 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 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 污染防治处理。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4 / 39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 或者更新。 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 性气体的, 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 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 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 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
24、共交通,提高公共 交通出行比例。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 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 放机动车船、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 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 值,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 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 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 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 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 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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