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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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 年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 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 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 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 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 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
2、辖 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 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 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29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 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 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 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
3、导、协 调和监督, 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 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 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 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 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
4、船舶和渔港 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 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 业污染事故。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29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 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 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 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第二章海洋环境监
5、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 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 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八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 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 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 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29 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
6、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九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 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十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 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 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 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7、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 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 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 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 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29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 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 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
8、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 表) 。 第十二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 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纳排污 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 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 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 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 准,管
9、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 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29 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 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 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 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
10、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 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 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 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 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 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29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 事故应急计划。
11、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 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 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 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 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 实行联合执法, 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 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
12、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 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 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 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29 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 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 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 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
13、的海洋生物 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 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 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 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 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 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 口和海湾等; 精
14、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29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 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 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严格 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五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 系统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
15、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 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 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 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 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 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0 / 29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 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 正确使用药物
16、,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 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 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 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 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
17、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 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1 / 29 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 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 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18、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 时申报。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 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 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 水。 第三十四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 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2 / 29 第三十五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 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
19、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 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 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 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 的规定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 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 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 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沿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 建设城市污水
20、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3 / 29 污水的综合整治。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 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 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 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 景观的海岸
21、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 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报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之前,必 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4 / 29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经批 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22、表) 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 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 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 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 开采海底矿产资源,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 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 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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