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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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精品文档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 中华人民共 和国司法部 2010 33 号 现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2011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证监会 司法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保障 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开展核查和验 证(以下简
2、称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尽职 调查和审慎查验,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留存工作底稿。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运用自己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精品文档 - 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依据自己的查验行为,独立作出查验结论,出具法律意 见。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 使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
3、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 析和判断。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 判断,应当有适当的证据和理由。 第六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 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分析、判断。需要履行法律专业 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 应当拟订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措施, 并予以落实。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质量 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 严密、论证充分。 第二章查验规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受托事项进行查验时,应当独 立、客观、公正,遵循审慎性及
4、重要性原则。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编制查验计 划。查验计划应当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 查验工作结束后,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 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或者采取的其他 查验措施。 第十条律师应当合理、充分地运用查验方法,除按本规则和有关细则 规定必须采取的查验方法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在有关查验方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精品文档 - 法不能实现验证目的时,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评判,以确定是否采取替代的 查
5、验方法。 第十一条待查验事项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 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下,律师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待查验 事项没有书面凭证或者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律师应当采用实地调 查、面谈等方式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律师进行查验,向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查证、确认有关事实的, 应当将查证、确认工作情况做成书面记录,并由经办律师签名。 第十三条律师采用面谈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制作面谈笔录。谈话对 象和律师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谈话对象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四条律师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分析相关
6、书面信息 的可靠性,对文件记载的事实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其法律性质、后果进行分 析判断。 第十五条律师采用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将实地调查情况作 成笔录,由调查律师、被调查事项相关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名。该自 然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六条律师采用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核查公告、网页或者其 他载体相关信息,并就查询的信息内容、时间、地点、载体等有关事项制作 查询笔录。 第十七条律师采用函证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以挂号信函或者特快专 递的形式寄出,邮件回执、查询信函底稿和对方回函应当由经办律师签名。 函证对方未签署回执、未予签收或者在函证规定的最后期限届满时未
7、回复 的,由经办律师对相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精品文档 - 第十八条除本规则规定的查验方法之外,律师可以按照管理办法 的规定,根据需要采用其他合理手段,以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对被查验事 项作出认定和判断。 第十九条律师查验法人或者其分支机构有关主体资格以及业务经营 资格的,应当就相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 及其他证照的原件进行查验。对上述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的,应 当依法向该法人的设立登记机关、其他有关许可证颁发机关及相关登记机关 进行查证、确认。 第二十条对
8、自然人有关资格或者一定期限内职业经历的查验,律师应 当向其在相关期间工作过的单位人事等部门进行查询、函证。 第二十一条对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依法需要登记的财产的查验,律师 应当取得登记机关制作的财产权利证书原件,必要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就 该财产权利证书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纠纷等,向该财产的登记机关进 行查证、确认。 第二十二条对生产经营设备、大宗产品或者重要原材料的查验,律师 应当查验其购买合同和发票原件。购买合同和发票原件已经遗失的,应当由 财产权利人或者其代表签字确认,并在工作底稿中注明;相关供应商尚存在 的,应当向供应商进行查询和函证。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查验,制作现场 查验笔录,并
9、由财产权利人或者其代表签字;财产权利人或者其代表拒绝签 字的,应当在查验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三条对依法需要评估才能确定财产价值的财产的查验,律师应 当取得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有资格的 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评估文书;未进行有效评估的,应当要求委托人委托 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有效评估文书予以确认。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精品文档 - 第二十四条对银行存款的查验, 律师应当查验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原 件;不能提供委托查验期银行存款证明的,应当会同委托人(存款人)向委 托人的开户银行进行书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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