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输血管理实施细则剖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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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兴市人民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科学用血,避免浪费,杜 绝不必要的输血。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护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 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 输血。为确保临床用血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卫 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输血申请 第二条申请输血应由临床主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 单 ,由上级医师核准全名签字,连同病人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 交输血科备血。 第三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病人或其直系亲属说明 输注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液传播相关性疾
2、病的可能性,征得 病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同意, 并在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上全名签字。 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归入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档案。患者输血相 关检验报告单贴病历后由患者本人保存。无直系亲属签字的无自主意 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 入病历保存。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 4 个单位)由 经治医师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同一患者同一天申请备血量在 800至 1600毫升由经治医师申请, 科主任核准签发。达到或超过 1600 毫升时需履行报批手续,须经科室主任签名或输血科医师会诊同意, 报医务科批准(急救除外)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输血,审批手续应 在
3、事后补齐。 第四条申请输血患者,应进行输血前的检查包括: 1. 输血相容性检测: ABO血型鉴定、 Rh(D) 血型鉴定、不规则抗 体筛查(抗体筛选)和交叉配血试验。 2. 肝功能测定和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五项、丙肝抗体、梅毒抗 体、艾滋病抗体等)。 第五条首次输血患者必须进行输血前的检查,间隔三个月应重 新进行肝功能测定和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五项、丙肝抗体、梅毒抗 体、艾滋病抗体等)。 第六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负责采血和贮存,经治医师负责 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 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 责实施。 第七条麻醉科医师在术
4、前访视患者时,应认真核查输血治疗 知情同意书、输血前的检查等备血情况,对于违反规定的应当提请 患者主管医师及时备血。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 血科填写登记表, 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无偿献血,由 血站进行血液的初检、复检,并负责调配血液。 第九条对于 RH (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 血、同型输血和配合型输血。 第三章 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第十条确定病人输血后,医护人员持临床输血申请单和贴 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 门 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采集血液时不准直接从输液管或 正在输液的一侧肢体采
5、集血液,以免血液稀释, 降低抗体滴度引起配 血错误。采集后注意混匀抗凝剂,以防血液凝集。医护人员在标本采 集完毕后在输血申请单上填写采血时间、采集者姓名, 送检时由送检 人签字。 第十一条采集血标本须使用有批文的一次性注射器和输血器 材,并在有效期内使用,用后消毒灭菌、毁型处理。 第十二条由医护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临床输血申请单送交 输血科,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第四章交叉配血 第十三条受血者交叉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 天之内 的,超过 3 天的必须重新采集。 第十四条输血科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 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 常规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 血型(正、反定型) , 并检查患者 Rh
6、 (D) 血型,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 第十五条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 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应ABO 血型同型输注。 第十六条交叉配血试验必须在盐水相试验基础上, 加做检查 IgG 血型抗体非盐水相试验(如间接抗人球蛋白法、酶法、聚凝胺法、玻 璃珠法和凝胶法等)。 第十七条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 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 第十八条交叉配合试验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登记本上,并保存 十年。 第五章 血液的入库、核对、贮存 第十九条全血、血液成分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核对验收内 容包括:运输条件、物理外观
7、、血袋封闭及包装是否合格,标签填写 是否清楚齐全 (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供血者姓名或条码编号 和血型、血液品种、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备日期及时间, 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 条形码,储存条件)等。 第二十条输血科要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 有关资料需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按 A、B、O 、AB血型将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存于 输血科专用冰箱不同层内或不同专用冰箱内,并有明显的标识。 第二十二条贮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每周消毒一次; 冰 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90mm )细菌生长菌落 8CFU/10分钟或 200CFU/m 3 为合格。 第六章
8、取血(血液的发放管理) 第二十三条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持患者病历到输血科取血, 病人家属不得取血。 第二十四条未办理用血申请手续的不得发血。 第二十五条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 病案号、门急诊 / 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 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六条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发血: 1. 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 血袋有破损、漏血; 3. 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 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 血浆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 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 血; 7. 红细胞
9、层呈紫红色; 8. 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 冰箱,至少 7 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第二十八条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第七章输血(输血管理) 第二十九条输血前有 2 名护士或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 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 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 血液外观质量是否异 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并作好核对记录。 第三十条输血时,负责输血的医护人员带病历到患者床前, 再次核对患者姓名、住院号、 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 (病室)、 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 的输血器进行输血,并作好核对记录。 第三十一
10、条血液制品放在室温下不得超过30 分钟,取回的 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储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 免剧烈震荡。 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 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 理盐水。 第三十二条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 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 前一袋血输尽后, 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 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继续输注。 第三十三条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失血量、贫血 程度、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 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 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 持静脉通路;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 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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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 输血 管理 实施细则 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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