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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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发挥财政科技资 金的导向作用,利用市场机制和政策管理手段,调动和引导企 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增加对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积极性,规范和 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根据科学技术部 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 科发计字 200623 号) 、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浙江省重 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浙 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 2002 20 号)和省科
2、技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 若干意见(浙科发计字200578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 2 - 第二条对科技项目实行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是财政科技 拨款方式的重要改革,目的是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帮助企业降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风 险,提高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积极性。 事后补助是对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由企业为主承担, 研发经费由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 转化和产业化活动,预期可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在项目 完成后,经评估或验收,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 方式。 贷款贴息是对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由企业承担
3、,研发 经费由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投入,开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 动,在借贷行为和利息支出实际发生后,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 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三条利用自有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事后补助根 据项目实施情况和结果,采用以奖代补和风险补偿两种方式。 对于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功,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取得 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对于 研究开发活动、成果转化产业化不成功或失败,造成企业前期 投入实际损失的科技项目,采取风险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助。 第四条事后补助项目按照计划立项时申报项目的研发进 度,分为事先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类型,并 - 3 - 区分不同类型实行
4、不同的项目管理方式。 事先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是指计划立项时,企业申报项目的 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处于起步和在研阶段的科技 项目。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是指计划立项时,企业申报项目已经 基本完成研发目标和产业化任务的科技项目。 二、资助办法 第五条符合以奖代补方式补助的,省财政科技经费原则 上按该项目研究开发总投入的15%给予补助。符合风险补偿方 式补助的,省财政科技经费原则上按该项目研究开发总投入的 30%给予补助。采用贷款贴息方式补助的,省财政科技经费原 则上按该项目实际发生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助。 第六条项目研究开发总投入是指企业在该项目执行期内 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的各项费用。核定范围
5、参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 199949 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科目,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 省级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核定: 1新产品设计费; 2工艺规程制定费; 3设备调整费; 4科研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 5技术图书资料和信息费; - 4 - 6实验试验、试制和中间(放大)试验费; 7参与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 8科研设备的折旧; 9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合作研发试制的费用; 10项目实施所需的科研设备购置、试制和租赁费; 11与该项目研究开发相关的其他费用。 贷款贴息总额根据项目承担单位与银行签定的科技专项项 目贷款合同、银行实际贷款和利息支付凭证
6、进行核定。 第七条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采取以奖 代补的方式予以资助: 1项目实施完成合同规定的研究开发任务和技术目标,产 业化应用取得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的; 2科技成果转化或中试成功,知识产权明晰, 已具备产业 化条件的。 第八条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采取风险 补偿的方式予以资助: 1企业已有一定规模的科技投入,但因技术快速变化,致 使项目继续实施意义不大,造成企业科技投入实际损失的; 2项目阶段性(合同期限内)研究开发失败, 但仍具开发 潜力和市场应用前景,需要进一步研究开发的; 3由于技术难度较高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经承担单位努 - 5 - 力仍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
7、主要内容,造成实际损失的。 4项目研究开发基本完成研发内容和技术目标,但由于市 场和其他外界因素影响,尚未实现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或经 济和社会效益不明显,造成企业科技投入不能回报的。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 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资助: 1项目产业化技术开发投入规模较大,银行有指定项目贷 款(投资)意向的; 2 项目研发有一定基础和水平,成果来源和知识产权明晰, 产业化应用前景明朗。 第十条符合事后补助条件,但需要进行少量前期相关或 配套研究开发后,再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可以 在前期给予部分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其余实行事后补助。 前期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 万元。 第十一条凡出现以
8、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进行事后补助: 1因企业科研经费不落实,基本科研设备和条件不具备造 成项目不能实施的; 2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适应的科研团队,造成研究开发不 成功的; 3项目研究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4项目研究成果申报不实,或自有经费投入申报存在弄虚 作假或随意并入与该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费用造成研发项目经 - 6 - 费实际投入不实的; 5其他非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实施不成功的。 第十二条事后补助一般在项目实施结束后,经评估或验 收,采取一次性拨款的方式给予资助。有前期补助经费的事后 补助项目,后期补助额应当在核定补助总额中扣除前期补助额。 市、县(市、区)单位承担重大科技专
9、项项目的,应当按 照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给予经费配 套。 三、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实行合同制进行管理。 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与省科技行政部 门签定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并根据浙江省科技计 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科发计 200279 号)规定对项 目的实施进行管理。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实行直接预算核定后一次性补助的 方式,一般不实行合同制进行管理。各级科技行政部门、项目 归口管理应当跟踪项目的发展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在发展过程 中出现的科技问题。 贷款贴息项目视项目进展情况,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项 目立项后仍有后续贷款发生
10、的,可以实行合同制进行管理;已 经完成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可以不实行合同制进行管理。 - 7 - 第十四条事后补助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或合同到期后, 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 2005240 号)的规定,进行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除提交上款文件规定的相关验 收材料外,需要编制科技项目经费决算申报书。科技项目经费 决算申报书编制要求和样式见附件。 第十五条事后补助项目均由省科技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 门组织验收。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实施成功的,验收时应当 在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验收组成员组成基础上,增加不少于3 名经济财务专家作为验收组成员,对项目科研经费总投入进行
11、核定。申报事后补助金额较大的项目,应当商请财政部门参加 进行核定。 对于实施失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后向省科 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项目实施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失败的 主要原因,经审核同意后,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 或委托专门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时,对项目前期科 研经费总投入进行核定。 第十六条对于事后补助事后立项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 承担单位可以在计划下达后,根据第十四条要求,提交相应验 收材料,申请验收。 贷款贴息项目提交验收材料时,应当将该项目所发生的专 - 8 - 项贷款和结息清单汇总列表,提交与银行签订的专项贷款合同、 到款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不需要编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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