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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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 第一章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 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 标准 第一条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 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 虚报注册资本、 提交虚假材料或 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 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 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 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 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 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 报注册资本, 取得公司登记的,
2、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 瞒重要事实, 取得公司登记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撤销公 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一)虚报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 款: 1.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二 十以下,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 下的罚款; 2.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百分之二十
3、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 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百分五十以 上,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 罚款; 4. 责令改正超过三十日未改正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 营业执照。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 事实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公司登记事 项,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2.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和前置许 可经营项目登记的, 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
4、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和前置许 可经营项目登记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和前置许 可经营项目登记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三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责令改正超过三十日未改正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 营业执照。 第二条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 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 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公司 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
5、付作为出 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 下的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二)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 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 (三)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五十以 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法律规定: 中
6、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 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 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 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 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 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 15以下 的罚款。 执行标准: ( 一) 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 未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 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 二) 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 之五十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抽逃出资
7、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三) 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 严重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 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 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 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 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 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 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
8、;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 一款: 公司在合并、 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 改正,处以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 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 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 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 10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公司合并、分立
9、、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时,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 正: 1.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2. 未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 (二)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 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 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1.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二十万 元以下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二十万 元以
10、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 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 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五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 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七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 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 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11、以下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 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 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 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 执行标准: (一)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 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 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 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 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以违法所得三倍 以上五倍
12、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 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 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 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 照。 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 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 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 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 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承 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13、,由公 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 5 倍以 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 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 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 大遗漏的报告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 处以所得收入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 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 书,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一)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 证明文件的: 1.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 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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