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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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提纲 特征码 JDWZEZJPPdRkJOXhPWJU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提纲 20XX 年 12 月 31 日,中共中央 18 号文件颁布实施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这部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 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 表”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 践,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地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 一系列重大问题。 中央在印发党纪处分条例的通知中指出:党纪处分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严 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 纪守
2、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 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 有重要的意义。 通知上的这段话,明确指出了条例在党 的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重大意义。下面我分三个方面,对 条例的出台背景、修订过程、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以及 学习运用条例需要把握的几个主要问题予以简要介绍。 第 2 页 一、 条例的出台背景和修订过程 1997 年 2 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 ,我们党内第一次有了比较系统、比较规范的纪律处分 条例。试行条例对于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试行条例”试行 7
3、年来,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 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 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 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 化。 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是对 95 年以前的党风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七年以来,形势变 化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 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
4、益,有 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 第三,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 进展。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既要从严治标, 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 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机制,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 第 3 页 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因此,中央纪委从 20XX 年 12 月开始,成立了修订小组, 开始了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工作。修订小组先后赴一些省、 市、区进行调研,广泛听取了各省、市、区纪委和中直机关各 部委纪检组、纪委、人大法工委、zd 部门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党 建、法学、逻辑学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的意见。20XX 年 9 月召开
5、 了部分省、市、 区纪委负责人座谈会作专题研讨,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 多次听取汇报,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形成党纪处分条例 送审稿,先后经中纪委常委会、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 20XX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二、 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呈现的新特点 党纪处分条例的总体框架由“总则” 、 “分则”和“附 则”三编构成,分为十五章和“附则”部分,总计 178 条。其 中总则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工作的总要求,分五章,共 44 条;分则部分是具体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的具体依据,共 130 条 276 个款项,分十章规定了十大类违纪行为:违反政
6、治 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 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 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 4 页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附则 4 条,对解释权、授权制 定单项实施规定、施行时效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下面就条例 的总则、分则和附则的重点问题予以介绍。 (一)条例的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 条例的指导思想。 处分条例第 1 条明确规定:“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 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
7、定” 。这个指导思想既是制定条 例的指导思想,更是贯彻执行条例的指导思想,在学习、理 解和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的过程中,首先必须进一步学 习、领会和把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用以指导我们的党纪处分工作。否 则,就无法从思想上、理论上掌握党纪处分条例的精神实 质。 条例的任务。 条例第 2 条规定:“本条例的任务, 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 织,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 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 贯彻执行。 ”这也是条例制定实施的目的,包涵惩罚和保护 两方面内容。处分
8、违纪行为是手段,保护党的利益、人民的利 益是目的,通过运用纪律处分与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来维护党 第 5 页 的宗旨性质。 实施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实施党纪处分的活动中, 党的执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纪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循的行为 准则。党纪处分基本原则是条例制定和贯彻实施中带有全 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贯穿于全部纪律处分规范之中,具有指 导和制约全部纪律处分条规和执纪工作的意义,是纪律处分基 本精神的体现。 条例规定了五条基本原则: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 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
9、 条例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 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 决定和批准。这里指的规定程序,是指党章第 40、4l 条规 定的基本程序: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 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严重或复杂 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 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 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 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 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 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这一原则涉及对党内民主和党员基
10、本权利的保障,在开展新时期党的建设中需更加引起重视。在 第 6 页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中, 条例新增充实了实行惩戒 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的工作要求,明确规定在执 纪中严要严得适度,宽要宽得恰当,使这条原则更具针对性和 现实性。 (二)党纪处分的几个概念 1、党的纪律。 党纪处分条例第 9 条规定:党的纪律是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原“试行条例” 的定义是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 规范。修订工作中,把“共同遵守”改为“必须遵守” , “规范” 改为“规则” 。表明党的纪律作为党内法规是更显法定化、规范 化。党的纪律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
11、法定性。党的纪律作为 党内行为的规则,必须是由党的法规所明文规定的,即党纪处 分明令禁止的。判断党内的行为规范是不是党的纪律,主要看 是否为党纪处分条例和涉及党纪处分的其他党内法规所禁止的, 就是党的纪律。二是约束的普遍性,党的纪律作为党内的行为 规则,在党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 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违反了,就是违反党的纪律。三是强制 性。党的纪律是运用党纪处分的手段保障其实施的。党的组织 和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就要受到党纪处分。这是党的纪律规 则区别于党内其他行为规范的主要标志。 2、违犯党的纪律,简称违犯党纪。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 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
12、规,违反党和国家政 第 7 页 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党内法规 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违反党纪概念有 四层含义:一是违纪主体是党的组织或者党员;二是违纪主体 必须实施了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 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即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违纪 主体的违纪行为危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即行为具有危 害性。这是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四是违纪主体的行 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 行为,即行为具有受罚性。 3、违纪构成论。是指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决定党员 某一具体行为是否违纪,是何种违纪行为所必须具
13、备的一切主 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有机统一。简单地说,违纪构成就是构成 违纪行为的标准和尺度。违纪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违 纪客体、违纪主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 因素,才能认定为违纪行为。违纪客体,是指国家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所保护的、而被违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把握违 纪客体有助于正确认识和确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分清违纪与非 违纪,此行为与彼行为的界限。违纪的客观要件,是指条例 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的客观事实特征。只有具备 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客观方面的具体要件时,才能构成某种 具体的违纪错误。违犯党纪的行为中,有些行为在客体、主体、 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而违纪的
14、客观方面却不相同,因而区分 第 8 页 不同性质的违纪错误,往往需要根据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来决 定。违纪主体要件,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党、国家 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党员或党的组织。只有当党的组织和党员违 犯了党的纪律时,才能成为违纪主体,对非党员和预备党员都 不能适用党纪处分。违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 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并实施了违纪行为的党员, 条例规 定的多数违纪行为种类适用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则要求具有一 定身份作为该种违纪行为主体的特殊要件。违纪主观要件,是 指违纪主体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 态度一一故意或过失(合称过错) ,以及违纪的动机、目的。
15、从 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违纪主观要件分为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 只有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才 能构成违纪行为。党内不允许惩处没有实施危害行为的“思想 认识错误” ,也不允许惩处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违纪行为。 (三)条例总则与分则间关系以及分则体系 党纪处分条例由总则和分则有机联系的两大部分构成。 条例总则规定条例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基本原则,以及关 于违纪行为的认定,违纪处分运用等一般原理、原则和制度。 条例分则规定各种各样的具体违纪行为,以及对每一种违纪行 为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党纪处分。总则与分则紧密结合,相辅相 成,只有全面掌握,才能充分和有效地实现条例的各项功能和
16、任务。 第 9 页 条例分则体系。是指条例分则对各种违纪行为进行科 学分类,并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序而成的有机体。条例分则的分 类体系,是以违纪行为的分类为基础,然后再按一定的标准与 原则,将各类违纪行为按照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为标准分成十 类,每一类又分为若干条款。在各类违纪行为的重要性程度, 即各类违纪行为危害性质和程度,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形成条 例分则体系。条例分则条文的基本形式和内容,是规定什么行 为违犯党纪行为,以及对该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一是违纪状态,二是量纪标准。违纪状态是指条例分则条文对 具体违纪行为及其构成要件的描述,例如条例第 65 条:“拒不 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
17、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 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其对拒不执行决定行为的描述,即为违 纪状态;对该行为的处分部分,即为量纪标准。 (三)十类违纪行为 1、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这类行为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政治纪律,危害党 在政洽上的高度统一,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 行为。这类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不能由过失构成。针对新形 势下的一些违反政治纪律的新情况新问题, 条例增强规定了 一些新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种类。如为了反对邪教, 条例 规定: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 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分别情节 第 10 页 轻重,给予警告
18、直至开除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可以 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又如针对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利用宗 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 规贯彻实施的行为, 条例其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要分别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同时, 条例对编造、传播谣 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违纪行为也根据情节规定了党纪处分。 2、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内法规规定的组织人事规则, 依照党纪规定应予处分的行为。重点介绍下列行为:(1)条例第 6l 条规定,对于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 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 决定重大事项的,给
19、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2)条例第 65 条规定,对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要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例如,我省某市的一 名副市长拒绝组织安排的援藏任务,受到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但应当区分,在组织谈话时,说出自己的想法,同时表明自己 服从组织决定、实际上也服从组织决定的,不属于这种行为。 3、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为强化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规范 力度,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从试行条例“经济类错 误”中单独分列出来。这类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了廉洁自律的 第 11 页 有关行为规范,依照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这一类行 为基本涵盖了近
20、年来中央在廉洁自律方面提出的主要纪律要求。 这里重点讲下面几种行为:(1)第 76 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 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 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 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 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2)关于第 77 条 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要强调一个问题。 目前,有的市、县(市、区)制定了一些招商引资政策,规定拉 到多少金额的项目可以给予一定比例
21、的奖励。类似规定,与 党纪处分条例是相冲突的。党政干部拉项目,是一种有偿 中介活动,极易引起违纪行为。实际工作中,有三种人不宜提 成: 一是党政机关、团体的干部;二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 业单位的党政干部; 三是国有企业中层以上主要负责人。(3)第 79 条规定,在 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分别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 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贪污行为处理。现实生活中,存在较 多的问题是,借房改之机, 第 12 页 多占住房。包括房改中已按规定价或成本价购买住房或经 济适用房,又违反房改政策,占有其他公有住房;房改中用标 准价、成本价购买
22、超标准住房;房改中迁居达到标准的住房, 又不交回原有住房的;在房改中在本人面积达标之外,又以本 人名义承租其他公有住房等情况。现在一套住房价值很大,在 住房上的违纪行为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以权谋私行为。上述情 况,应比照第七十九条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贪污贿赂行为。 贪污贿赂行为,主要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 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变相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 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财产或支出的合法采 源的行为、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 , 对受贿行为作出了重大调整,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
23、其他 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论处,以解决当前大量发生的有些 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规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制裁不接受他人财物,而是接受他 人安排的旅游、节假日休闲度假等财产性利益,却不能以受贿 行为追究党纪责任的问题。其中,性贿赂也可以概括到“变相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内容中。 第 13 页 5、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是指党员不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 究的行为。 条例第十章专章规定了这类违纪行为,通过加强 对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
24、为的惩处,直接为建设和完善社会 主义经济秩序服务。这类行为重点介绍下列内容:(1)企业 (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或者收受回扣、 手续费的行为。这次条例修订中,对这一违纪行为的主体 增加了“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可以解决实践中村党 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 中的党员收受他人贿赂的党纪处分问题。 (2) 条例为惩治和 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新增了第 103 条、第 104 条两条专门规定。 第 103 条规定,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 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以及以他人名义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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