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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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有效性和北京市科 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加强北京市科技诚 信建设,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发布的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 北京市科技计划专项管 理办法,参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 理制度的决定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 行)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由市科委列入北京市科技计划,并由 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课题及专项(以下简称“科技 计划任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包
2、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 专项受托管理及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咨询专家等。 第三条科技信用是对个人或机构在参与科技计划相关任务时 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一种评价。 信用管理是指市科委在项目(课题)和专项管理过程中,对相关 责任主体从立项、实施到验收(结题)全过程的科技信用状况进行客 观记录和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四条信用管理工作应遵循保护科技创新积极性和相关责任 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以事实为基本依据,做到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 并与项目(课题)及专项管理、 科技经费管理等有机结合, 协调一致。 第二章信用记录内容与评价标准 第五条市科委对相
3、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 息、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 第六条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和与科技计划任务相 关的信息,如所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的类型、名称、主要职责和工作内 容、参与方式等。 第七条良好信用的记录内容包括: (一)守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从科技计划任务立项、实施到 验收(结题)的全过程遵守有关规定,奉行科技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 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如期圆满完成其正式承诺内容的行为。 (二)突出贡献,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其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的正式 承诺内容之外积极开拓创新, 并形成对科技界和科技计划管理有益的 经验、典范,如创新科技计划组织管理机制、科技研发机制,对本市 经济社会发
4、展做出突出贡献等客观事实。 第八条不良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失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主观故意的违反职业道德、违 法违纪违规的行为,可分为科研失信行为和管理失信行为。 1、科研失信行为指违反科技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如 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 窃他人科研成果, 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伪造或不按规定移交相关档 案等。 2、管理失信行为指违反科技管理工作准则的行为,如瞒报或谎 报重大事件、恶意串通、行贿、索贿受贿,截留、挤占、挪用、转移 科技经费,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科技计划任务且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违 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等。 (二)组织实施过
5、失, 指由于科技计划任务的承担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的预测失误、风险估计不足、管理不力、监管不严、措施不当、 不尽责等, 而造成科技计划任务没有顺利实施,情节严重者导致科技 计划任务被撤销、验收未通过的行为。 第九条市科委依据不同责任主体参与科技计划任务活动的 特点,针对各责任主体确定其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的记录与评价标准 (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1) 。 第三章信用管理的实施 第十条市科委依据相关责任主体的正式承诺、北京市科技计 划相关管理办法及科技界公认的行为准则,在科技计划管理的立项、 实施、验收(结题)、绩效考评等各个阶段,利用立项过程中的方案 论证和财政评审、实施过程中的调度评
6、议和监督检查、验收(结题) 过程中的专家验收评议与验收确认,以及随时受理举报信息等管理手 段,及时发现、调查、确认和客观记录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的科技信用状况,填写北京市科技计划管 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表 (以下简称信用记录表 ,附件 2) 。 第十一条市科委在科技计划任务完成验收(结题)后,对项目 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课题负责人的 信用记录表 内容进行汇总,并依据信用评价标准,按照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 用一般、信用不良和信用差五个级别对其参与本次科技计划任务的科 技信用进行累计评价,分别用AA、A、B、C、D 表示。 第十二条市科委依据
7、咨询专家在科技计划任务立项、年度评议 和验收阶段提供咨询的表现,以及咨询专家独立形成的论证、验收评 议个人意见, 如实记录咨询专家的科技信用状况,并依据信用评价标 准,按照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不良三个级别对其本次咨询的科 技信用进行评价,分别用A、B、C 表示。 第十三条科技计划管理的参与者均有权监督和报告相关责任主 体的信用状况。 相关责任主体应协助市科委进行信用调查、记录及维 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市科委建立“北京市科技计划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数据 库” ,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根 据需要进行相关责任主体信用信息查询。 第十五条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方式如下:
8、(一)信用评级为AA ,市科委在凝练重大科技项目时优先采纳 其意见建议。 (二)信用评级为A,责任主体为机构的,市科委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选择其承担科技计划任务。 (三)信用评级为 B,给予其承担及参与市科委科技计划任务的 资格。 (四)信用评级为C,责任主体为机构的,市科委取消其相关资 格三年,并在其恢复资格后, 对其再次参与科技计划任务进行科技信 用重点监督; 责任主体为个人的, 自信用评级生效起三年内不得参与 科技计划任务相关工作, 市科委对其三年后再次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相 关工作进行科技信用重点监督。 (五)信用评级为D,责任主体为机构的,市科委取消其相关资 格五年,并在其恢复资格后, 连
9、续三年对其参与科技计划任务进行科 技信用重点监督; 责任主体为个人的, 自信用评级生效起终身不得参 与科技计划任务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相关责任主体信用一旦记录即长期有效,市科委对相 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评级按年度进行更新管理。 第十七条相关责任主体在信用调查和确认阶段对其信用记录具 有申辩权, 对已确认的信用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按相关程序进行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试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 1: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1-1:北京市科技计划任务责任机构信用记录与评价标准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信用记录内容 量级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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