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营销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培训讲义(提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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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经济交往中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 (提纲) 今天是向大家汇报一下我在学习法律方面的体会。我们张董事长 很重视法律工作和法律的学习,他经常教育我们要依法办事、依法经 营。我们在办理公司的诉讼案的进程中,张董事长总是能作出明确的 具体的指示。下面向大家汇报我在学习法律的一些体会: 第一、法律的基本知识 什么是法?什么是法律?这是法的概念要回答的问题,也是法学 理论最基本的问题。概括地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 务为主要内容的, 体现国家意志, 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人们行为 规范的总称。把握法的概念,首先要了解法这一现象内在的、 固有的、 确定的东西, 也就是法的基本特征; 其次要把握法
2、这一现象与其他同 类现象的区别与联系, 尤其是要把握法与道德、 法与政策的区别与联 系。 (一)法的基本特征 一般认为法有四大基本特征:其一,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人是天生的社会动物,离开了社会、离开了他人,任何人都无法生存 下去。所以就必然有一个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就是社会关系问题。 人们在相互交往中常常会发生矛盾、冲突,这就要求有一系列规则, 以规范人们的行为, 这样人们之间才能正常有序地进行交往。恩格斯 曾经从生产、分配和交换规则的角度,对这个问题作了论述,他说: “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 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
3、设法使 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 后来便 成了法律。 ” (注 1)马克思说,法律是 “ 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 规范。 ” (注 2) 其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人们的社 会行为规范有多种,如习惯、教义、道德、政策、纪律等等,法律规 范与它们不同,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普遍性和极大的 权威。 其三,法是以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来运作的行为规范。法所规定 的权利义务,包括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关系主 体)的权利和义务, 还包括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的 职权和责任。它明确地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必须怎样做;禁止怎
4、样 做。必须做的未做,禁止做的做了,就要追究法律责任。所以,立法 机关代表人民作这样的规定时,要力求符合客观规律, 充分体现人民 的意志和利益。但是,要在这样做时,人们“ 不但常常受到科学条件 和技术条件的限制, 而且也受着客观过程的发展及其表现程度的限制 (客观过程的方面及本质尚未充分显露)。” (注 3)把毛主席指出的 这一点与立法工作结合起来,就要求我们不断地学习, 不断地更新知 识,深入地调查研究。 其四,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国家强制力即 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是法的后盾,其他社会行为规范都不具 有这种属性。在通常情况下,这种强制力是不显现的;对少数违法犯 罪分子
5、来说,这种强制力就显现出来。如果没有这种强制力,在法的 施行过程中遇到障碍, 或者有人破坏法律构成犯罪时,就不能排除障 碍,就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形式出现的社会规范。它是有权的国家机关按 规定或认可的, 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最终的后盾的。这是要注意有没 有强制力不是法和其他的规范相区别的特点,一切规范都有强制力, 只是强制的主体和手段不同, 而且法的强制不以被强制者的认同为条 件。第三,法是普遍的,明确的和肯定的社会规范。第四,法是以权 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权利和义务不一定要具有对应性。第五,法是 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这一特征能够清晰地划分法与非法的范 围,克服了
6、诸如广义狭义等不科学的法的界限的划分方法(历史)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 这是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所作的划分。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 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责任为主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 等等;程序法是以保证权利与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与责任得以履行的 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但是,这里有两点应该注意,第一,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实体 法中往往有少量的程序规定; 程序法中往往也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诉 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职权、责任和权利、义务。第二,要把程序 法与诉讼法加以区别, 例如,立法程序法、议事规则等是程序的规定, 但不涉及诉讼问题。 学习法
7、律的作用 二、法与日常生活 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房地产法、刑法、消费者权益法 三、与工作密切联系的法律 公司法、合资企业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票据法、劳动法 第二、如何防范应收款诉讼风险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减少和防范和应收款的风险最重要的是制订好企业的营销策略, 增强企业的营销能力, 当然不排除采用赊销的手段,采用赊销的手段 要搞好信用管理,规范赊销业务,避免客户良莠不分,一味被动赊销 的局面;采用诉讼手段,也就是采用司法救济是不得而为之,司法救 济是最后一道防线, 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 如何使司法救济这道 防线不被突破, 虽然随着近年来的普法教育, 包括营销人员在内的企 业管理人
8、员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许多人已经具有一些法律意识,认 识到诉讼时效二年等的概念。从我司近年来的应收款的诉讼官司来 看,是有些地方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并加以改进。 一、必须认识诉讼和执行的风险 我们必须认识到诉讼和执行都存在风险,在我们日常与一些营销 人员接触中, 我们感觉到他们对诉讼和执行的风险认识不足。例如有 些人认为官司交给法院就OK, 有些人抱怨经济官司法院不主动取证。 主要原因是民事诉讼法规认识不足,民事诉讼是实行“谁主张谁举 证”是世界是普遍实行的,这是考虑司法资源的合理调配。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 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对 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
9、的法律后果。于1999 年 9 月 1 日已经施行的 广东省法院民事、 经济纠纷案件庭前交换证据暂 行规则更是规定,对于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 经济纠纷案件, 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未经庭前交换的,不予 质证和认定。因此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及时举证就显得尤为重要,不 然就会面临不利的后果。 刑事档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主动侦查,并交由检察院起诉。 二、如何减少和避免应收款的诉讼风险 根据近年我们发生的官司 (一)赊销必须签订合同,要注意保留和收集一些证据 凡是赊销, 必须要签订条款和格式比较完善的合同,如果无签订 合同,送货单又只有记载数量,而没有单价,诉讼时货物的价格难以 确
10、定。还的以对方的订货单作为合同,留下格式不完备的隐忧。例如 没有质量标准,没有质量异议期等,为日后纠纷的解决埋下“手尾”, 有人认为很麻烦,必须认识到赊销本质“借钱”给人做生意,有关债 务方主体工商营业执照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 收,是单位的要加盖公章) 、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 与该欠款有关的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这些都是证据,以防日 后诉讼使用。我们日常应收款诉讼,发现有欠款无合同,只有对方的 订单。 (二)必须建立客户的档案。 (1)客户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影印、银行账户、商标、)法定代表 人、经办人的住址电话;(2)历史背景; (3)组织与管理状况(包括
11、投 资者、是否承包经营等) ;(4)经营状况; (5) 财产状况(是否抵押)、 车辆号码、财务状况;(6)信用记录; (7)业务员内部评价; (8)付款记 录、支票影印。 1、中山 XX:6.8 万元(经手人徐 XX) 2、从化 XX:4.4 万元,股东未经清算处理财产,当时如起诉, 送达成问题。 3、 南海市丹灶 XX 塑料厂 1998年 9 月 22 日 买 20 吨 pvc, 货款 11.8 万元,约定 9 月 22 日付款, 10 月 23 日起诉、查封了5 个银行 帐户,结果 11月 5 日同意付款 4、海南 XX:1997 年欠 8 万元,去了 4 天无效果,第 5 天台面 上查到
12、法定代表人的住宅电话。 (三)要密切监测欠款产生后对客户经营状况和变化的 往往在欠款产生后忽视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 监测,以为欠款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钱就行了,导 致有些欠款到期后不是债务方生产经营状况发生恶化、面临倒闭,就 是债务方早已人去楼空, 在这种情况下要将全部欠款顺利收回,其难 度可想而知。债权方如果在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 的了解和监测, 一旦发现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 产、抽逃资金,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则应当 采取必要的因应措施。 有的客户很大、信誉好,但是会变化。 案例: 1、有一个客户厂区有6 万平
13、方米,生产产品比较好销,生产规 模比较大, 但是由于投资双方有矛盾及偷税漏税被查出,外方承包者 撤手不管,赊货 30 多万元,只是付款 10万元,司机反映运货去时半 停产,仍然赊我们公司的货。结果造成拖欠我司货款20 多万元。这 个案例讲明,业务员必须要时刻密切注视客户的经营状况(企业运作, 产品销售)。 2、有一个客户 1999 年 5 月和我们建立业务关系, 向我们公司购 货,自 2001 年初该客户收到我们公司的货物后,未能依约向我们支 付货款,至 2001 年 9 月止,客户共欠我们货款29 万元,后来我们去 工商局查询,结果却发现,该客户是个体工商户,于2000 年 9 月 8 自行
14、去工商局办理注销工商登记的手续。也就是讲这个个体工商户自 行去工商局办理注销工商登记的手续后7 个月,仍然来我们赊货, 我 们以货抵债 10 万元,仍然有 19 万元需要诉讼解决。 3、佛山市 XX 塑料异型材厂,于 1996年 3 月赊购我司 PVC 粉, 现仍欠我司 3.3 万元,主要是经手人从我司原业务员孔繁德(已离职) 手上接过客户名单后, 未有到过该厂观察,就用电话联系送货收支票, 结果支票是空头支票,后来去该厂实地了解,厂长变更,新厂长上 任后,藉口资金困难拒不还款,目前该厂已被4 个单位起诉追债,法 院已查封了该厂全部设备及银行账户。如果打官司胜诉, 执行也是很 难的。 (四)严
15、格送货签收手续 如果没有欠据,没有买卖合同,有证据充分的送货凭证能证明双 方有买卖关系、能证明货款价额也行。但送货凭证需要注意的是,最 好是有收货单位的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但可能很难做到, 仓库章 也可以,但有时很难证明收货单位具有这样的仓库章。现在普遍现象 是送货单由收货单位工作人员(工仔)签名签收货物,一旦打起官司, 如果被告不承认或被告不到庭就麻烦了。补救的办法是隔一段时间将 送货单对一次数, 写好财务对帐单, 或者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注明哪 个工作人员签收的送货单厂方承认。 要求:最理想是盖客户公章,如果无,要盖收货专用章,同时要 求客户出具证明, 收货专用章是企业收货专用的。或在合同
16、中指定指 定收料人签收有效。 案例一:福 XX 公司,不承认收货人是该单位,否认收货单的真 实性。 案例二:相关塑料厂曾有 23 万元,诉讼时客户不承认签收 ,说仓库 管理人不是他们企业的人。 (五)明确质量异议期和质量检验标准。 发现一些客户拖欠货款,以质量问题为借口,拖延付款。 对合同双方来说, 检验期间至关重要, 绝对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一 个具体的检验期间。 但是总有一些朋友在签约时马虎从事,漏掉了这 一重要内容。如果是这样, 合同法规定检验期间应当是 “ 合理期间 ” , 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如果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 最长检验期间就适 用质量保证期而不是两年。至于多长时间是“ 合理”
17、,合同法没有具体 规定,对此国务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有较详细的规定,虽然 它作为法律已经失效, 在此还是把它列出以供朋友们参考。该条例规 定,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 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的,应 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同规 定的,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由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提出书面 异议。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一般从 运转之日起六个月以内提出异议。以质量为由拖欠货款。 或者可以双 方封存样品,作为验收的标准。要理直气壮去追欠款,同时要教育具 体人员,对客户提出的质量
18、异议、对账单等,要审慎出具书面资料, 以免对方中断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 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本条分别就当事人在合同 中对标的物的检验约定了检验期间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两种不同情况作了规定。 检验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收货后对合同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等的核 定,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重要程序。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既是一种权利,也是 一种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检验的地点、方法和期间。 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检验的 期间等具体事项, 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进行检验。买受人在约定的期 间内未进行检验的,则视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
19、的物质量等符合合同要求的认可。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合同法规 定的“及时”是指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即时进行检验。对不同的标的物,不 同的瑕疵会有不同的理解。 以工矿产品买卖为例, 对于标的物其明显的外在质量 瑕疵,买受人一般应当在收货后日内提出异议,对于需要安装运转后才能发 现的内在质量瑕疵, 买受人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异议。如果因买受人延误或故意 拖延检验时间的,应视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等符合合同要求的认可。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是关于买受人通知出卖人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 的时间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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