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板桥中学学生社团工作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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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社团工作手册 社团名称: 负 责 人: 指导老师: 学年第学期 桐柏县实验高中团委制 二一七年十一月 - 2 - 手册说明 为了加强社团的基础工作, 进一步规范社团工作, 提高工作 效益,统一工作要求,特制定“社团工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 供社团使用。 手册各项记录应实事求是,记录时应严肃认真,及时准 确,字迹清晰,手册记载的资料,作为考核社团工作和汇总社 团成绩的重要依据。 手册由社团负责人及时进行填写,妥善保管。填写时一 律用签字笔填写。 手册每本使用一学期,期末结束时交团委保管。社团负 责人变更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手册不得遗失或损坏,并作为档案材料存档备查。 - 3 -
2、南京市板桥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学生社团活动坚持 “和谐发展教育” 办学理念,根据学生不同个性、特长、 爱好、能力、兴趣,营造社团发展氛围,提供条件,注重发展学生良好的心理 素质、思维品质、意志情操,让学生的特长、能力、个性得到充分发展和发挥, 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均得到充分发展,成为个性鲜明、有创造精神、 有发展潜力的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校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 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及生活,自愿组织起来,为实现成员共同发展目标,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团管理和监督,促使 社团健康发展 , 繁荣校园文化 , 使
3、社团管理更加规范化、系统化、明确化,保障 校园文化建设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 2 条 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和贯彻党和国 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们德、 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们综合素质, 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符合同学健康发展的需求。 第 3 条 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动气氛又要 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 4 条 凡学校内由本校学生发起、组织和参加的各类协会、学会、研究 会、联合会和俱乐部等由学生自主管理的组织均属于本校的学生社团。社团必 须接受学校德育处、团委的管理和指导,直接监管部门是学生会社团部,同时
4、 学校各方面参与监督。 第 5 条 社团成立,应当经德育处、团委审查同意,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登记。 第 6 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原则上应当是板桥中学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社团成立 第 7 条 校团委、学生会是社团工作的组织机构,进行社团成立、注册、 变更、注销登记等工作。 第 8 条 社团登记成立时,需按照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娱体育、志愿 服务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 9 条 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5 名以上学生组成,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 质,学习成绩合格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
5、律、 法规的规 定,体现校园文明风尚,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 4 - 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第 10 条 申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学生会社团部提交下列文件: 社团成立申请书; 社团章程草案;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本学期活动计划。 第 11 条 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社团名称; 社团类别; 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组织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
6、 12 条 校学生会社团部收到本办法第10 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后, 应提交 团委工作会议进行议案讨论,尽快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社团成立的决定。批准 成立的社团,应当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管理机构、负责人,并以公 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 13 条 有以下情况的应不予批准社团成立: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在申请筹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社团监督管理 第 14 条 德育处、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对社团实施每年9 月的年度注册、检
7、查; 对社团聘请的指导老师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监督社团开展活动,对社团校内与跨校组织活动进行审批; 对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 15 条 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社团财产属社团集体所有, 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社团接受捐赠、资 助,必须向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 开,并接受监督。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学生会社团部应进行财 务检查。 第 16 条 社团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 - 5 - 可以创办内部刊物。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校团委审查通过,校团委学 生会有权
8、对违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社团组织机构 第 17 条 社团社员大会由社员组成,社员大会是社团最高权力机构,依照 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 18 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修改社团章程;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 19 条 社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 校学生会社团部批准和备案。 第 20 条 社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 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 21 条 社团负责人主要
9、指社团正、副社长,每个社团必须设社长一名、 副社长二名,作为该社团负责人,此外, 社团可自主设立各部门负责人若干名, 他们需要协助社长一起行使的职能有: 召集和主持本社团会议,制订学期活动计划; 活动前确定活动方案,整理于学期末上交校团委备份; 积极组织本社团成员开展社团活动; 学期末认真做好本社团的总结、考评工作。 社团正社长任期一年,原则上不连任,期满可担任社团内其他职务,新一 届正、副社长由本社团成员通过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经校学生会社团部审查后 产生。 第 22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
10、,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人; 学习成绩落后者(年级后30% ),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 23 条 社团如有需要,可以采取“学生聘请、教师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聘用指导教师。社团指导教师行使的职权: 指导学生社团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活动前指导社团负责人制定活动方案; 具体指导、全程参与学生社团60% 以上的活动; 指导学生社团做好社团活动资料的收集与整理(文字、 照片、 影印资料); 学期末指导学生做好社团活动成果的展示等活动。 - 6 - 第五章 社团成员权利义务 第 24 条 在校中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 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
11、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 25 条 社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情况,对社团的 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 26 条 社团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 社团成员有权向校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 27 条 社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 28 条 社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 承担相应义务。 第 29 条 社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 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社团变更和注销 第 30 条 社团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团委、学生会社团部 申请变更登记。社团修改章程,应及
12、时报核准。团委、学生会社团部一经发现 社团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停止该社团活动。 第 31 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团委、学生会社团部申请注销登 记: 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社团分立、合并的; 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 32 条 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团委、学生会社团部应当组织对情 况进行核实,对社团财务进行清算。审核清算结束后可接受社团注销,并留存 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社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备案。社团处 置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 33 条 社团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二周内以公告形
13、式宣布。 第七章社团活动 第 34 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 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 35 条 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向团委、学生会社团部提交申请报 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活动。未经批准,不 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校团委进行书面 总结汇报。 - 7 - 第 36 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团委、学生 会社团部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在准备工作完 成后,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活 动。
14、第 37 条 社团举办校内或校外团体的联合活动,须事先征得团委同意后并 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团委报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 方可进行。 第 38 条 社团不得进行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 其宗旨的活动。 第 39 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社团邀请社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 须在一周前向团 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 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 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 讲座、 报告会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持, 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 该社团及组织者将承担主要责
15、任; 讲座、报告会结束后,由组织者向团委作书面汇报; 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 讲座、报告等。 第 40 条 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 校团委申报, 经批准后, 张贴在团委指定的布告栏上, 不得在校园内任意张贴; 张贴物须内容真实、 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社团正式名称,以示负 责; 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 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 41 条 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团委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刊物仅指社团编印的、 定期或 不定期的
16、内部刊物(包括小报); 社团出版刊物, 应先向团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时应申 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 经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 作。征稿结束后社团须提交刊物的全部原稿报校团委审批,经审查批准后,由 团委发给准印证,社团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打印、制作; 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自负责任; 社团刊物只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 需与校外单位和个人交流的须经校团 委同意; 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每一期都必须送三份交校团委存档; 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须经团委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 42 条 社团网站(主页)必
17、须遵守下列规定: - 8 - 社团建立网站(主页) 须向团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该网站(主页)的样 本打印稿一份,经批准后方可发送到网络上; 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学校管理条例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 影响的内容; 不得盗用学校或其它机构或组织的名义发布信息; 不得将侵犯任何人的专利、 商标、著作权,或商业秘密等其它专属权利 之内容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它方式传送; 不得将有关干扰、 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 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 软件病毒或其它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之资料,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 邮件或以其它方式传送; 社团对经由社团网站(主页) 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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