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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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监 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 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 其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部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 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具体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 监管工作。 第四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专户银行)、贷款银行(含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下 同)、
2、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市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项目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密切配合预 售资金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须在 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与监管机构、专户 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未签订预售资金监 管协议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签 订以幢为最小单元,每份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只确定一个专用 帐户,选择一家专户银行。 严禁专户银行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帐户开设网 银业务。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必须在商品房 买卖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信息,明确
3、所有定 金、首付款、预付款等购房款应直接存入该专用账户。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 存、专款专用、适度监管的原则。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毛坯房根据批准预售 商品房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予以核定: (一)规划设计总层数七层以下的,2000 元/平方米; (二)规划设计总层数十六层以下的,2200 元/平方米; (三)规划设计总层数二十五层以下的,2500 元/平方 米;(四)规划设计总层数二十六层以上的,2800 元/平方 米。 精装修的商品房另按1000 元/平方米核定累加。 上述标准根据建筑市场变化,可按年度调整。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
4、售许可证开始,至该商品房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表止。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 应如实提交购房人专用帐户交款凭证或进帐单。购房人申请 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的银行自领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1 0 个工作日内,足额、逐笔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 金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仅用于购买监管项目 建筑材料、设备、支付监管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相关税 款。工程质量单体验收合格后,监管帐户仍有监管资金的, 可以支付监管项目的公建配套、基础设施费用。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 资金时,应填写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同时 出具施工、监理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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