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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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早产 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本 规范。 一、 定义范围 (一)早产儿是指胎龄 37周出生的新生儿,是新生儿死亡发生 的重点人群, 也是易发生远期健康问题的高危人群。本规范将早产儿 分为: 1. 低危早产儿:胎龄 34 周且出生体重 2000 克,无早期严重 合并症及并发症、生后早期体重增长良好的早产儿。 2. 高危早产儿:胎龄 34 周或出生体重 2000 克、存在早期严 重合并症或并发症、 生后早期喂养困难、 体重增长缓慢等任何一种异 常情况的早产儿。 (二)早产儿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为早产儿提供的医疗保 健服务。 (三)早产儿专案管理是指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早产儿进行生 长发育监测和指导等综合管理。 (四)一般情况下,评价生长发育时建议使用矫正年龄至24 月 龄。小于 28 周出生的早产儿,可使用矫正年龄至36 月龄。 二、工作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 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能力建设, 提高早产儿救治和保健服务 能力。制订辖区内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 建立健全辖区内早产儿会诊、 转诊网络体系, 明确各级机构职 责。 3. 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 4. 建立健全辖区内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早产儿保健信息 的收
3、集、上报工作。 5. 组织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 1. 组织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早产儿保 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2. 组织开展辖区内早产儿医疗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3.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早产儿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工 作计划,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育材料。 4. 负责早产儿保健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 5. 结合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针对早产儿死亡开展评审。 6. 按当地儿童保健分级服务规定, 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 早产儿保健服务。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早产儿的登记、转诊及信息上报工 作。有条件的基层医疗
4、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低危早产儿专案管理。 (四)其他医疗机构 1. 遵照本规范、相关疾病诊疗规范、技术指南及建议等,为早产 儿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医疗保健服务。 2.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新生儿科或儿科要承担与能力相适应 的早产儿救治工作和 / 或提供早产儿保健服务。 3.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由相关科室负责早产儿专案管理,并按要 求报送相关信息报表。 三、早产儿保健管理 (一)住院前管理 1. 对有早产高危因素的孕妇按照相关规范及指南进行管理。 2. 早产儿出生时应有具备早产儿复苏能力的人员参与现场复苏 和评估。 3. 对早产儿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转入儿科或留在产科。 4. 缺乏危重早产
5、儿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尽可能宫内转诊。 (二)住院期间管理 1. 对早产儿进行保暖、 生命体征监测、 预防医院内感染及发育支 持性护理。 2. 安全用氧,根据病情提供呼吸支持。 3. 根据早产儿状况提供相应的肠道内及肠道外营养。提倡早期喂 养和鼓励母乳喂养,根据早产儿具体情况及时补充相应的营养素。 4. 监测和评估体重、身长、头围及发育状况。 5. 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南, 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早产儿视网膜病 (ROP )筛查等。 6. 加强早产儿常见病及危重症识别。 7. 出院前对早产儿进行全面评估,指导家长做好家庭准备、 早产 儿护理、喂养与疾病预防,并告知家长随访的重要性及相关内容。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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