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益性公墓标准分析.pdf
《城市公益性公墓标准分析.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公益性公墓标准分析.pdf(3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国 家发 展和改 革委 员会 城 市 公 益 性 公 墓 建 设 标 准 建 标 201 1 ( 征 求 意 见 稿 ) 2011北京 城 市 公 益 性 公 墓 建 设 标 准 建 标 - - 2011 ( 限 国 内 印 发 ) 主 编 部 门 : 批 准 部 门 : 施 行 日 期 : 年 月 日 出 版 社 2 01 1北京 前言 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提高城市公益性 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城镇居民基本殡葬 需求,全面提升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
2、社会公益性,推动 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达的关 于下达 2010 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民政部 组织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和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共同编制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 设标准。 编制工作中, 编制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现行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 、 公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方便丧户的原则,围绕着提高投资 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的目标,依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 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编
3、制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面积 指标,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墓区建设与环境保护。 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 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 编制组成员: 姜力徐立冯亚平俞建良李波李伯森刘健 贺庆勋杨德慧李玉 光 周雪媚姜思朋王永阔 本建设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德慧、周雪媚、李玉光、姜思朋、王永阔、李伯森、 张齐安、孟浩、肖成龙、刘国军、李秉杰、郭雷、杨宝祥、张汉平、葛千松、蔡海军、 李清明。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3) 第四章
4、面积指标(5) 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6) 第六章墓区建设与环境保护(7)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8) 附件: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条文说明(9) 1 第 一 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科学管理水平,充分 发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投资效益,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殡葬 权益,满足城镇居民基本丧葬需求,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城市公益性公 墓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
5、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 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经营性公 墓建设可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所指的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公民提供安葬(安放) 骨灰的社会福利设施。城市公益性公墓不包括遗体安葬,特殊情况的另作规定。 第四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坚持“以人为本、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倡导 节地生态葬式葬法。 第六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
6、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和定额、指标等的规定。 2 第 二 章建 设 规 模 与 项 目 构 成 第 七 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应以服务城镇的骨灰安置规划总量为主要依据,兼 顾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分为四类(见表1)。 表 1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分类 类别骨灰安置规划总量 安葬与安放数量控制指标 墓穴安葬数量格位安放数量 一类7500110000025001340005000066000 二类450017500015001250003000050000 三类24001450008001150001600030000 四类60002400020008000400016000 第八条城市公益性
7、公墓由墓地建筑、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等构成。 第九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墓地建筑包括骨灰安置墓穴建筑和骨灰安放格位建筑。骨灰 安置墓穴包括独立墓穴和合葬墓穴;骨灰安放格位建筑包括骨灰堂、骨灰楼、骨灰廊、 骨灰墙、骨灰亭、骨灰花坛等。 第十条城市公益性公墓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业务用房包 括业务厅、咨询洽谈室、财务室、商品部、悼念室、档案室等;管理用房包括办公室、 监控室、会议室、活动室等;附属用房包括值班室、食堂、宿舍、设备用房、库房、 花房、公共卫生间等。 第十一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建筑设备包括专用焚烧设备、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 安保、通讯、空调、网络及消防等设备。 第十二
8、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场地包括集散广场、绿地、道路及停车场等。 3 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要求,优先利用荒山脊地, 严禁在下列区域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林地; (二)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 米以内; (三)距居民居住区500 米以内; (四)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的用地内。 第十四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总体规划布局应根据骨灰安置量、祭扫人流、车流状况 总体规划,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应结合自然环境,有效组织墓区划分、建筑物 和构筑物设置、园林绿化、道路交通、供电及给排水分布。 第十五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应按功能分为:骨灰安置区、业务办
9、公区和公共服务区。 各功能区的设置应符合丧葬流程短捷、方便等要求。 第十六条城市公益性公墓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设施,宜保留原有 的自然和人文景观,避免大规模的土方改造工程,减少新增用地。 第十七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内的水体最高水位,须保证重要的建筑物、碑墓等构筑物 不被水淹。位于山地、丘陵、坡地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在规划设计时应着重处理好竖向 控制,确保场地排水。在无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应设计地下排水管沟。 第十八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内道路应有明显标识,通向骨灰安置区的道路应有环行路。 城市公益性公墓道路出入口应不少于2 个,出入口最小宽度不少于4m 。 第十九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用
10、地面积,按照服务火葬区常住人口数量和骨灰安 置数量确定,并符合表2 的规定。 表 2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类别占地面积( m 2) 服务人口(万人) 一类130001200000 50 二类70001130000 3050 三类3500170000 1030 4 四类1000035000 10 第二十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内各类建设内容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可参照表3 执行。 表 3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面积比例(% ) 项目构成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墓地建筑3545 4050 4555 5060 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12.5 1.5 3 23.52.5 4 场地5265 4558 40
11、53 3548 总使用面积100 100 100 100 5 第四章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合葬墓穴的 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 。 第二十二条骨灰安置区中骨灰安葬墓穴的占地面积及骨灰安放格位所占的面积应符 合表 4 的规定: 表 4 骨灰安置区面积指标(m 2) 类别骨灰安葬墓穴区骨灰安放格位区 一类3500070000 1000015000 二类2500055000 600012000 三类1500035000 30007000 四类450020000 5004000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益性公墓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宜符合表5 的规定。 城市公益性
12、公墓房 屋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宜为65% 。 表 5 业务用房使用面积(m 2) 项目构成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业务厅80150 60120 40100 3060 咨询洽谈室50110 4090 3070 2050 财务室2535 2030 1525 1020 商品部5070 4060 3050 2040 悼念室50150 30100 050 050 档案室2535 2030 1525 1020 其它500900 500700 300500 200400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使用面积宜符合表6的规定。 表 6 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使用面积(m 2 ) 项目构成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6
13、 管理用房200600 150400 100300 100300 附属用房7001000 500800 300600 200500 7 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应结合骨灰安置、祭扫等特点,合理确定其建筑标准。 第二十六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筑装修,应体现庄重、美观、大方、清新、宁静的 特点。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筑抗震和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 定。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业务用房 的内装修应满足安全和吸音要求;办公用房的内装修,按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三级 办公用房执行;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
14、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 规定。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安放区的用房建筑应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l24 )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各类用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 时,应配备相应的机械通风设施。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应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信息、通讯、广播和安全防范系统 等设备。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应配置清晰、醒目、完善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三条一、二类城市公益性公墓应配置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三、四类城市 公益性公墓宜配置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 8 第六章墓 区 建 设 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骨灰安葬区和安放区应按照墓区整体规划施工建造。碑墓应
15、体现小型化、 多样化、艺术化等特征;骨灰堂、骨灰楼等建筑不宜高于6 层,倡导建设骨灰廊、骨 灰墙、骨灰亭、骨灰花坛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墓区建设应体现园林化特点,绿化覆盖率宜为75%。 第三十六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应按照国家和所属辖区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以及当地 的环境生态保护原则,进行环境规划与设计。 第三十七条城市公益性公墓配置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设施时,应考虑当地的地形 地势、常年主导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及周边环境敏感区分布等因素,选择有利于烟 气扩散并不引起环境影响纠纷的区域。 第三十八条环境条件 一、 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的烟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 控制标准
16、( GB 18484 )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等规定。 二、 应设置分类垃圾箱,祭奠场所应设置封闭的固体废弃物盛放装置。 三、 公墓音响、电子礼炮等专用设备的声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 对不再续存的骨灰应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9 本 标 准 用 词 和 用 语 说 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 下: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
17、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 “应符合的要求( 或规定 ) ”。 10 附件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11 目录 第一章总则(12)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17)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20) 第四章面积指标(22) 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24) 第六章墓区建设与环境保护(26) 12 第 一 章总 则 第一条本条阐述了制定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殡葬事业是一项特殊的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殡葬事业
18、的发展与 改革。公墓作为殡葬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承担着安葬死者的基本功能,更是两个 文明的有效载体。为有效管理公墓和相关的墓葬行为,国家先后制定了一批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 1997 年月 21 日发布施行的 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提出:“在实行火葬的地区, 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公墓管理办法第二条提出:“本办法所称公墓, 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设置的, 用于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公用设施。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公 益性公墓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第三条提出: “城市公益性公墓, 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公民提供安葬(安放)
19、骨灰或者遗体的社会福利设施”。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 2009170 号)中提出:要“改善殡葬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重点加强城乡公 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 “始终坚持以实现群众殡葬改革愿望、满足群众丧葬需求、 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深化殡葬改革,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促进 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实现殡葬改革上水准,人民群众得实惠”, “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 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 “对基本殡葬服 务,政府要加大投入”, “充分发挥公益性殡葬事业单位在提供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群 众殡葬权益方面的重要
20、作用”, “建立起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基本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 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 殡葬改革是我们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通过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 不仅有利于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也有利于促 进社会风气的好转。同时,是保护中华民族生存环境和生存条件的迫切需要。 长期以来,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缺位给社会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城市经营性公墓垄 13 断了城市公墓市场,公墓价格虚高,使得城市居民在丧葬公墓消费方面选择余地少, 百姓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死不起、葬不起”现象引发的社
21、会矛盾更加尖锐,影响 了社会的和谐。尽管我国2010 年公墓总数已经达到1266 个,设计墓穴数达9275542 个, 本年销售穴位数456058, 本年安葬数414957 个 (据 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10 年 ) , 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包括中、东、西部建设存在地区差异的问题;建筑超大墓、豪华墓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严重的问题;墓型设计单一,墓地绿化面积小,道路狭窄造成祭祀节日人流、车流拥 堵现象;缺乏专用焚烧设备造成焚烧祭品环境污染等问题。公墓中城市公益性公墓比 例较小,且大多建于20 世纪 60 年代,至今基本处于死墓状态。“十二
22、五”期间,政府 更加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为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形势和背 景。 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建、扩建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设 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相关建设标准尤为必要。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 施,能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引导城市公益性公墓向节地葬、 生态葬方向发展,提高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殡葬权益, 满足城镇居民基本丧葬需求。 第二条本条阐述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编制的作用。 本标准是为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及合理确定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水 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
23、、技术和经济等综合性宏观要 求的技术文件。 本标准的直接使用者是各级政府的有关决策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相关使用者包 括城市公益性公墓经营者本身、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编制单位等。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皆应符合本标 准的控制要求;其工程建设的初步设计方案以及建设水平也应按本标准提出的要求进 行控制。本标准的实施利于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 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标准的编制严格 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程,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的 14 意见,从我国国情出发,
24、立足现实、兼顾发展、适度超前,具有可行性。因此本标准 是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本条阐述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项目。现有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改建、 扩建工程会受到原有条件的限制,故本建设标准制定了一些区别于新建项目的相应规 定,目的在于增加可操作性。利用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经 营性公墓,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另外城市公益性公墓内只允许安置骨 灰,不允许安葬遗体,如有特殊情况可另作规定。 第四条本条阐述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原则。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必须与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同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城市 公益性 公墓 标准 分析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47365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