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所得税政策及业务操作分析.pdf
《总分机构所得税政策及业务操作分析.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总分机构所得税政策及业务操作分析.pdf(2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及业务操作培训 一、几个基本概念: (一)分公司与总公司 分公司:持非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执照),无独立资 产,营业成果直接并入总公司 子公司:持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执照),独立资产, 营业成果通过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形式间接并入 母公司 2、跨地区属性的判断: 先判定总公司以总公司与其区划跨度最大的分支 机构之间的地域关系判定 再判定分公司跨地区属性与总公司保持一致 例:甲公司总机构位于昆明西山区,在昆明盘龙区设有 分公司 A,在大理设有分公司B,在贵阳设有分公司C,则分 公司 A 的跨地区属性为? 跨省 二、总分机构管理模式 (一)管理模式变化 08 年前,以“
2、独立核算”标准区分分支机构是否就地纳 税 08 年起,法人所得税制度 (二)总分机构管理方式分类 中央固定收入企业: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二级 分支机构就地申报(实际利润)但不就地缴纳税款,二级以 下分支机构经营成果并入二级分支申报 (例外:中石油、中石化的分支机构按50% 就地预缴) 跨省总分机构: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 总清算、财政调库” 即总机构按“三因素”权重统一计算分配比例,二级分 支机构按分配比例就地申报和缴纳(包括月/ 季度预缴和年 度汇算清缴) ,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经营成果并入二级分支计 算、申报 跨地州总分机构: 有财政分配比例: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
3、缴、汇总清算” 即总机构按“三因素”权重统一计算分配比例,分支机 构按分配比例就地申报和缴纳(包括月/ 季度预缴和年度汇 算清缴),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经营成果并入二级分支计算、 申报 无财政分配比例: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缴纳,分支机构 不就地缴纳税款 跨县区总分机构: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缴纳,分支机构 不就地申报和缴纳税款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 按实际经营收入的0.2%就地预缴,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 三、中央固定收入企业的总分机构管理 范围: (截至 2014 年 1 月 1 日)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
4、行股份有限 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 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云南省分 行(我局所管均为二级分支) 石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我局所管为二 级分支) 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 公司(我局所管为二级分支) 邮政:云南省邮政公司(我局所管为总机构),昆明市 邮政局(我局所管为二级分支),各地州邮政局(二级分支) 云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我局所管为总机构), 云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我局所管为二级 分支),云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邮件处理中
5、心(我局 所管为二级分支) ,云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市分 公司(我局所管为二级分支)、云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 司各地州公司(二级分支) 铁路:我局目前暂无 相关法规: 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2012 年 57 号公告) 石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211 号) 邮政: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邮政公司等 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及相关问题的公告 (省局 2013 年第 13 号公告)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1250 号) 其余比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184 号) 主要涉税事宜: 1、总机构和各级分支机构分别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确认中央固定收入企业身份、层级 提供相关文件依据以便税收管理员确认身份、层级 3、进行纳税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 月( 季) 度申报: 填报月 ( 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的第 1-9 行(而非第 31-32 行) ,据实反映本级( 包括以下 ) 分支机构的收入、 成本、 利润等, 不产生应补退税额 (例外: 中石油、中石化
7、的分支机构按50% 就地预缴) 年度申报: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第1-25 行( 而非 2013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 31、32 行) ,据实反映本级( 包括以下 ) 分支机构的收入、成 本、利润等,不产生应补退税额(例外:中石油、中石化的 分支机构按50% 就地预缴) 总机构:正常填报月( 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和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据实反映本部及下级所有 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利润等,统一汇总缴纳税款,税款 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4、资产损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 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 支机构同
8、时还应上报其上一级机构;上一级机构对所属各分 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 务机关进行申报。 四、一般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的征管 (一)范围: 跨省: 除以上点名的中央固定收入企业以外的其他跨省 企业的总分机构 省内跨州市:云财预2009418 号名单中的164 户总 机构、 585 户分支机构实行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就地预缴, 名单外企业均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申报及预 缴。 同一州市内跨县区:均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 就地申报及预缴。 ( 二) 相关法规: 跨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 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 5
9、7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 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 201240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 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预 2012453 号) 省内跨州市:总体规定: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 算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预2008228 号) 分配名单: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内跨州市总分机构企业所 得税分配比例的通知(云财预 2008426 号)(已失效)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09 年省内跨州市总分机构 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的通知(云财预2009418 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10 年省
10、内跨州市总分机构 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的通知(云财预 2010588 号)(无 具体名单, 按云财预 2009418 号的名单和比例继续执行) (三)主要涉税事宜: 1、总机构和各级分支机构分别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总机构应在30 日内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 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 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名称、地址和邮编,填报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总机构适 用) 。 分支机构应在30 日内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 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 机构、上级机构和
11、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 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 编,填报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分支机构适用) 。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 化后 30 日内填写上述备案表,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 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 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 记。 除新成立的总分机构应上述时限和要求完成备案外,原 总分机构也需于补报相应备案表(电子和纸质)。 3、确认身份层级:向税收管理员提供关于身份层级的 相关资料以确定身份。 判定依据(相关资料) :总 / 分机构备案信息 本
12、级营业执照 证明其与上级机构层级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总机构拨 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总分机 构业务、财务、人员关系情况等。 总机构身份: 依法设立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 并根据与其区划跨度最大的分支机构之间的地域关系确认 其 08 模块中“跨地区税收转移标志”:具体为跨省、省内跨 州市、跨县区 分支机构身份: (1) “成员企业级别” :二级、三级、四级 二级分支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 记证书),且由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 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往下的第一个层级。三级、 四级以此类推。 (2) “跨地区税收转移标志
13、” :应与总机构保持一致, (注 意:不是根据该分支机构与总机构的地理跨度决定)具体为 跨省、省内跨州市、跨县区。 (3)分支机构是否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在当地是否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除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 内部辅助性职能外,是否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 如属于不具备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 构出具、并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管认可的情况说明。 (4)境内还是境外分支机构 (5)总机构是否小型微利企业:如总机构上年被认定为 小型微利企业, 应提供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备案表或证明 小微企业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
14、00 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 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 (6)是否属于视同二级分支? 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情形: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 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 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 机构,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 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 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办法规 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7)省内跨州市分支机构还应确认是否属于应分配税 款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即查询是否在云财预 200
15、9418 号文 确定的分配名单上 4 、确定征管方式(是按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管理还 是视同独立纳税人管理?是按中央固定收入的总分机构管 理还是按跨省市或省内跨州市的总分机构管理) 总体原则: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 的二级 分支 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外: 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情形: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 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 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 机构,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 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 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办法规 定
16、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 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 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由总机构统一就 地全额纳税,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第二年1 月 1 日起就地预缴,非成立满12 个月) 例外(即不视同新设二级分支机构,应自设立当年就地预 缴)的情形: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 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
17、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 机构管理的, 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 机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 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 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 机构 , 应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 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 税。总机构应按剩余分支机构重新计算分配比例。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视同
18、独立纳税人管理的情形: (1)无法提供分配表,同时 不能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 下身份的(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 司章程、管理制度) ; (2)经税务机关责成提交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和发函提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提交分配表,仍 不按规定提交的; (3)三级及以下分支但未纳入上级统一核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的或分配税款的; (4)借用分支机构名义挂靠经营,自负盈亏,经营成 果不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的,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与其无 总分隶属关系的证明 按以上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 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汇总纳税企业 ( 总分机构均 ) 不得核定征收企业
19、所得税。 但视同独立纳税人管理的(四种情形),如果符合核定 征收的条件,可以核定征收。 5、协调总机构提供分配表或其他相关资料 (1)确定为应分配税款的二级分支的,总机构在其成立 的第二年起(自然年度,非按成立起满12 个月)提供总机 构出具、并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汇总纳税分支机 构所得税分配表或其他相关资料。 (2)对未按规定提交分配表或上述证明的管理和处罚: 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六十二条未 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 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
20、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 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 (六十二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 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查验、核实三因素和分配比例的正确性:分支机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 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 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等,对其主管 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税款比 例和应分摊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对查验项目 有异议的, 应于收到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后 30 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 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21、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 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 的决定,并将复核结果函复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复核期间, 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 缴纳税款。 注意: 三因素均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相关数据计算; 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 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跨省和省内跨州市三因素计算差异: 跨省:营业收入、职工薪酬 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权重 依次为 0.35 、0.35 、0.30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 机构 营业收入之和)0.3
22、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 支机构 职工薪酬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 分支机构 资产总额之和)0.30 例 1:甲公司为跨省总机构,在省外设有A、B 两家二级 分支机构, 收入额工资额资产额 总机构0 100 2000 A 分支500 80 200 B 分支300 30 150 分支机构合计800 110 350 总分机构合计800 210 2350 甲公司 2013 年 4 季度应补(退)所得税为100 万 A分支分配比例 =500/800*0.35+80/110*0.35+200/350*0.3=64.47% B分支分配比例 =300/800*0.35+30/110*0
23、.35+150/350*0.3=35.53%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00*25%=25 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100*25%=25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00*50%=50 A分支分配税额 =50*64.47%=32.24 B分支分配税额 =50*20.68%=17.76 省内跨州市:经营收入、职工人数 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 的权重依次为:0.4 、0.4 和 0.2 某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经营 收入 总分机构 经营收入之和)0.4+ (总机构或分支机构 职工人数 总分机构 职工人数之和)0.4+(总机构或分支 机构资产总额总分机构 资产总额之和)0.20 省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总分 机构 所得税 政策 业务 操作 分析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47385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