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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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昆冶高专校发2012 22 号 关于印发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经2012 年 5 月 2 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 2 -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不断规范 学校差旅费管理,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 法 (财行 2006 313 号) 、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 2008 325 号) 、云南冶金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 结
2、合学校实际,本着 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直接教学单位、辅助教学单位、 实行经济责任制考核单位、基本建设管理部门。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 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 3 - 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出差是指因公到省内外参加会议、学习培训、 考察 交流、实习、教学活动、 挂职锻炼、支教、扶贫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章出差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六条审批权限 (一)直接教学单位、辅助教学单位、实行经济责任制考 核单位、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的处级干部到省内外出差,由学校 分管校领导审
3、查同意后, 再按党政干部归口管理的分工报学校党 委书记或校长审批、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二)直接教学单位和实行经济责任制考核单位的其余人 员到省内外出差,由所属单位领导审批,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三)辅助教学单位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的其余人员省内 出差,由所属部门领导审查, 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省外出差由 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按党政干部归口管理的分工报学校党委 书记或校长审批; (四)因科研业务省内出差,由课题负责人审核,报所属 学院、部门领导审批,报科技处备案。 - 4 - (五)因专业、课程、教材、教学团队、人才培养模式等 业务省内出差,由教务处初审、备案,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六)因
4、思想政治理论、心理健康教育、招生就业、班主 任、辅导员工作等专项业务出差,由专项经费管理职能部门审 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处审查、备案; (七)学生实习带队教师, 由所属学院领导审批、 实训处审核。 第七条审批程序 (一)申请出差人员持报告、通知或邀请函等,填写教职工 出差审批表。 (二)根据审批权限,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校领导审批。 (三)持审批后的出差审批表,到校办办理出差证明。 (四)财务资产处依据校办出具的出差证明 核借差旅费。 第三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
5、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 5 - 交通工具 级 别 高铁火车 轮船 (不包括 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 小汽车) 国家副处级(含 副处)及校内主 持工作副处以上 人员、教授 二等座硬卧二等舱 普 通 舱 (经 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二等座硬卧三等舱 普 通 舱 (经 济舱) 凭据报销 (二)国家副处级 (含副处) 及校内主持工作副处以上人员、 教授出差往返可乘坐飞机; 其余人员出差可单程乘坐飞机,如需 往返乘坐飞机须事前按党政干部归口管理的分工报学校党委书 记或校长批准。 (三)学校教职工在昆明市区(含市远郊区)内出差办事, 其公共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据实报销。 第
6、九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 时至次日晨 7 时乘车 6 小 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 小时以上的,可购买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 给 - 6 - 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十条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 码头、车站 的专线客车费用、 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 车船旅客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 ,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因出差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往返机场、码头、车 站的出租小汽车费用, 超过往返机场、 码头、车站的专线客车费 用标准 100% 以内(含 100% )的,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或校长 授权的财务负责人审批
7、;超过标准100% 以上的, 由分管财务 校领导或校长授权的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第四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参照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 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省内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省内分为 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 一类地区包括: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 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二类地区包括: 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 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 临沧市。 第十三条省内一类、二类地区和省外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 7 - 见下表: 级别开支标准 标准(元) 省内 省外 一类地区二类地区 国家副处级(含副处)及 校内主持工作副处以上人员、教授 2
8、40 200 240 其余人员150 100 150 第十四条住宿标准: 出差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特殊情况 除外) 。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含异性)出现单数量,可以单人住宿 一个标准间。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第十一条规定开支标准两倍凭 票报销,超过的部份由个人自理。 第十六条出差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一般不予 报销,特殊情况住宿前经请示同意,超过标准50% 以内(含 50% )的,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或校长授权的财务负责人审批; 超过标准50% 以上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或校长授权的财务 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
9、 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 - 8 - 天数的部分, 费用自理。 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 经原审批出差的 校领导批准后,可报销相关费用。 第五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 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 元。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 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回学校如实申报, 每人每天在 50 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 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六章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 行定额包干, 每人每天 30 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 通讯等支出, 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交通
10、、通迅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由学校、 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 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七章参加会议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 - 9 - 会议期间的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 费规定统一开支,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学 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 会议统一安排食宿但由 参会人员承担费用的, 会议期间的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如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开支标准,超过标准 50% 以内(含50% )的,报分管财务领导或校长授权的财务 负责人
11、审批;超过标准50% 以上的,报分管财务领导或由校 长授权的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在途期间的住宿 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 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 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学校按 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八章培训学习、支教、挂职、扶贫的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参加各类学 习培训(含访问学者)的,按照以下规定报销: (一)脱产学习、访问的,学习、访问期在一年以上的,每 - 10 - 人每天补助 12 元;学习、访问期在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含 一年) ,每人每天补助 15 元。学习、
12、访问期间的住宿费凭住宿发 票在校领导审批(依据上级或培训单位的通知)的额度内报销。 学习、访问期间不报销公杂费, 可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一次 参加学习、访问所发生的往返交通费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 补助费和公杂费。 (二)在岗参加学历教育的, 学习期间不报销交通费、 住宿 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三)在岗参加上级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各类专业知识培训学 习,不论在省内外(昆明市区除外) ,其途中的交通费、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培训期间的住宿费、 伙 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参加会 议的规定执行。 (四)在岗参加上级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各类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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