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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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河北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 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 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管 理,促进考试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 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和?保险销售从业 人员监管办法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监管办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河北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中国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参加,通 过后获得相应保
2、险从业资格的考试,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 员资格考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保险公估从业 人员资格考试。 从事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业务的人员应当通过保险 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辖区的保险从业人员 资格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北保监局是河北省辖区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 试的主管部门。 河北保监局授权唐山保监分局负责唐山、秦皇岛、承 2 德辖区内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北保监局委托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 称“省协会”) 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以下简称“市协会”) 协助承办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协会可设立保险从业人
3、员资格电子化考试中心(以下简 称“考试中心”),具体负责相关考务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河北保监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有关制度,制定辖区内考试 管理办法,统筹辖区内考试管理工作; (二)管理考试题库; (三)验收新建或改建考场; (四)监督、巡视考务工作组织情况,检查处理严重考 试违规违纪行为; (五)审查、备案考试中心工作人员; (六)授权并监督打印、发放资格证书工作; (七)拨付考试费用,监督使用情况; (八)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考试情况,公告考试事宜; (九)调整或变更考试协助承办单位。 第七条省协会负责石家庄市辖区考务组织、考场管理 工作,市协会负责当地辖区考务组
4、织、考场管理工作。协 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符合?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建设标准? 3 (附件 1)的考场; (二)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和河北保监局有关制度; (三)负责所在地考试中心的人员管理、考试组织及其 他考务工作; (四)测试和维护考试系统,管理考试数据和资料档 案;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考试保密工作; (六)及时上报并妥善处臵重大事件、突发事件; (七)协助承办河北保监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省协会除履行第七条所述职责外,还履行下列 职责: (一)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市协会考务工作; (二)对各协会每场考试进行实时录像并备份保管; (三)维护监控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转,
5、发生问题及时 报告; (四)打印发放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管理和维护河北省考试电子数据; (六)督促、接收市协会报送考试安排; (七)统一收取考试报名费,集中汇缴财政部专户; (八)经河北保监局授权,处理考试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协会承办考试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十条考试中心应配备相应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 信息应填入 ?考试中心工作人员情况表 ?(附件2),报经 河北保监局同意后上岗。工作人员离岗后5 个工作日内应报 4 告河北保监局。 考试中心工作人员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年满18 周岁; (二)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身体健康,遵
6、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 第十一条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一) 考试中心不得录用辖内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的直系亲属; (二) 监考人员与集体报名机构考试带队人、考试人 员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在监考时应主动申请 回避。 第三章报名资格和材料申报 第十二条参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参加保险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 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品行良好,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 绩无效未逾1 年的; (三)违
7、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 逾 3 年的; 5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 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 年的 ;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 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 (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 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 年龄在45 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所在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及以下 农村地区,受一家保险机构意向委托,拟从事保险产品销 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农民; (二)组织人员参加农村保险
8、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保险机 构应在乡镇以及以下农村地区设有农村营销服务网点。 第十四条报名参加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应在保险 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报名后,到当地协会现场办理条件审 核、报名费缴纳、考试资格确认等手续。 报考者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 3、4、 5);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最近3 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 张,电子 照片 1 张。 6 集体报名参加考试的,由所在机构统一在保险中介监 管信息系统中报名,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保险从 业人员资格考试审核证明 ?(附件6)。 报名资料、报名费应在考试
9、开始前5 个工作日内一起交 至当地协会。集体报名机构应为每场考试指定专人带队, 全程负责协调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报名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由各保 险机构统一组织集体报名,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 7);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最近3 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 张,电子 照片 1 张; (五) ?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名单?(附件 8) ; (六)保险机构乡镇以及以下农村地区营销服务网点许 可证复印件; (七)保险机构乡镇以及以下农村地区营销服务网点委 托报名参加考试人员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
10、的 意向书原件。 各保险行业协会电子化考试中心负责审核报名资料, 将审核合格具备报考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的全 部信息资料录入“考试信息系统”,选择“农村保险营销 员资格考试”,根据当地电子化考试中心的报名情况组织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专场考试。 7 第十六条参加考试者须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准考证参加 考试。 身份证明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 证、当年的转业军官证、当年的复员军人证、护照、台湾 地区赴大陆通行证。 第十七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分为全国通用 (简称“ A 证”)和地方使用(简称“B证”)两种。 大专及以上学历报考,考试合格取得证书为A 证,从业 范围为全国
11、;高中学历(含中专、技校)报考,考试合格取 得证书为 B证,从业范围为河北省辖区;农村保险营销员考 试合格取得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从业范围为其住 所(户籍)所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不能销售投资连结和 万能保险产品,不得超地域跨区域展业。 2013 年 7 月 1 日之前颁发的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 书?,证书有效期满之前继续有效,持证人员应当在有效期 届满 30 日前申请换领A 证。 2013 年 7 月 1 日之后取得B证 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后,可申请换领A 证。由于变更从业区域,外省的B证如果满足高中学历要求 可申请换领从业范围为河北省辖区的B 证。 ?农
12、村保险营销 员资格证书 ?继续使用,管理政策按照 ?关于实施农村保险 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 17 号)执行。 第十八条 2013 年 7 月 1 日之前取得的保险从业人员资 格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 日前申请换发,并提交下列材 8 料: (一)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附件 17) ; (二)资格证书原件; (三)前 3 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四)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最近3 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 张,电子 照片 1 张。 第十九条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因内容变更、毁损、 遗失或学历提高、变更从业区域,需要申请变更、更换
13、、补 发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变更、更换、补发申请 表?(附件19);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最近3 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 张,电子 照片 1 张; (五)需要变更、更换的,提供原资格证书原件、户籍 证明; (六)需要补发的,提供原资格证书遗失公告报纸原 件。 第四章考务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协会应建立报名情况登记簿,记录考试报名 时间、考试类型、考试安排等情况,按照“先报先考、均 9 衡安排”的要求安排考试。 同一场次可同时安排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从业人员 资格考试等不同类型的考试。 原则上每场考试不能仅安排一家机构的人
14、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考试时间:原则上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 假日除外),上午8:00 至晚上 20:00。各协会可根据实际情 况自主安排。 市协会应填写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时间表?(附件 9),于每周四上午11:30 前将下周考试计划报至省协会。 省协会应在每周四下午5:30 前将下周全省考试时间表电子 版报河北保监局。 第二十二条协会考试中心接收报名资料、审核考试资 格、收取报名费,应严格审核学历证书原件,并与保险中介 监管信息系统考试人员信息核对无误后,安排考试时间和 座位号、打印准考证。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员提供学历 认证报告或网上查询结果。 第二十三条考生准考证遗失或准考证内容有错误
15、的, 本人须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及报名同版照片1 张,到协会补 办、变更准考证。信息更正时,应填写?考试人员基本资料 更正申请表 ?(附件10)。 第二十四条每场考试监考人员至少2 人。监考人员应 按照?监考人员工作守则 ?(附件11)和?保险从业人员资 格考试考场纪律 ?(附件12)进行监考。 监考人员在核对考试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准考证时发 10 现问题 ,应按照 ?核对考试证件发现问题处理办法?(附件 13)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考试人员应在考试前30 分钟进入考场。入 场前,应将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原件提交监考人员查验并按 顺序接受拍照。考试期间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 桌左上角备查。 第二
16、十六条开始考试 30 分钟后,考试人员禁止进入考 场。开始考试30 分钟后,考试人员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未 经监考人员同意,考试人员在答卷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 否则视为交卷,不得返回考场继续答题。 第二十七条考试结束后,协会应在考试管理系统中进 行清场处理。 第二十八条考试报名收费,应按 ?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收 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02313 号)和 ?中 国保监会资格考试报名费收缴管理办法?(保监发200869 号)执行。 协会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收取报名费,及时、足额上 缴财政汇缴专户,并设臵单独账簿登记考试报名费收缴情 况
17、 ; 妥 善 保 存 和 使 用 “ 中 央 单 位 行 政 事 业 收 费 统 一 收 据”,除考试报名费外,该收据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二十九条省协会应于每月5 日前向河北保监局报送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综合情况统计表?(附件 14) 、 ?保 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通过人员清单?(附件 15)和?保险从 11 业人员资格证书发放清单 ?(附件16),每半年( 7 月 10 日前、下一年度1 月 10 前)报送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综 合情况分析报告和考试工作总结。除附件15、16 仅需报送 电子版外,其余报告、报表均须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版。 第五章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十条考试档案资料内容及保管
18、期限: (一)考试报名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3 年。 (二)资格证书到期换发资料,?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 书换发汇总表 ?(附件18)。保管期限不少于年。 (三)资格证书补发、变更资料,?保险从业人员资格 证书变更、更换、补发汇总表?(附件 20)。保管期限不少 于 1 年。 (四)考试现场录像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6 个月。 (五)空白资格证书出入库登记簿、资格证书打印发放 登记簿等各项登记簿。保管期限不少于10 年。 (六)档案资料销毁登记簿。保管期限为永久。 档案资料销毁登记簿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销毁时间、 销毁资料名称和数量、销毁人员、批准销毁人员、销毁方 式和地点。 (七)其他档案资料。由河
19、北保监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 际情况决定保管期限。 第三十一条协会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考试 12 档案资料。 省协会设专人管理空白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专用章 HB ”印章,对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打印、发放、作 废、空白数量等情况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省协会按照市协会上传的考试数据,查询 成绩并打印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河北保监局派专人常驻省协会,监督空白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专用章的 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对已制成但无人认领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 证书,由协会保管。 第三十五条协会销毁考试档案资料前,应报
20、经河北保 监局同意。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协会在考试组织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行 为: (一)违反保密制度,更改系统考试时间或泄露试题; (二)违反考试管理制度和程序;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姑息纵容考试作 弊,协助考试人员作弊; (四)伪造、擅自更改考试成绩及其他弄虚作假的行 为; (五)未及时上报或擅自处理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 13 (六)自行设定或变更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 (七)擅自销毁考试档案资料; (八)其他可能产生严重结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协会对考生报名资料审查不严、考试资料 管理不善、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账簿设臵不符合要求、 会计资料保存不完整、考试
21、费上划不及时、考场建设达不 到本办法要求标准的,河北保监局责令停止组织考试、限 期整改,整改后经河北保监局同意,方可恢复组织考试。 停考期间,该地考试工作由河北保监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组织集体报名的保险机构应对报名材料的 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报名材料,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在资 格考试中作弊的,河北保监局责令取消该机构报名资格、限 期整改,整改后经河北保监局同意,方可恢复其集体报名 资格。 第三十九条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报名材料 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 在 1 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第四十条考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考人员通过 考试系统给予警告批评,2 次警告
22、无效,按作弊处理。 (一)携带寻呼机、手机、收录音机、电子记事本等规 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不放臵于指定位臵; (二)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和手势; (三)其它作弊行为。 第四十一条对考试作弊人员,监考人员立即终止其考 14 试,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含人证、物证、影像资料等),并 由作弊人员对作弊事实当场签字确认;作弊人员拒绝签字 或已离开考场无法签字的,监考人员应当做出情况说明并 由所有监考人员签字。无法取得作弊人员签字确认材料 的,应当采集可证实作弊行为的证人证词及物证等证据。 市协会应填写 ?河北省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违规处理 登记表? (附件 21),连同作弊人员签字确认材料及其他证 据材料
23、于考试次日起1 个工作日内报至省协会,省协会于收 到材料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河北保监局。 第四十二条参加考试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的,成绩无 效;该申请人在3 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四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险从业 人员资格证书的,河北保监局依法撤销保险从业人员资格 证书,给予警告,并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该申请人3 年内 不得申请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 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 的,河北保监局给予警告,并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保险机构存在舞弊行为的,除按?保险 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24、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 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外,停止该公司一定期限的组织报名资格。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河北保监 局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做出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责令整 15 改、停考整顿、取消协助承办考试资格等处理决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河北保监局责成当地协 会予以警告、记大过或辞退;对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协 会秘书长,责成当地协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予以警 告、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撤换。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各种表格可到协会领取,也 可到省协会网站http:/ 经所在单位或居委会盖章。 第 四 十 八 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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